多數基督徒都會同意,聖經在連繫神與人的關係上扮演著特殊的角色。但那是什麼樣的角色?聖經因此所擁有的權威,其本質又為何呢?這在詮釋上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這種權威的本質會直接影響我們如何理解和應用聖經。
在本章中,我們會把焦點放在四個問題上:
(1)聖經的文本與神的自我啟示之間,有什麼關係?(也就是說,聖經真是神的話嗎?如果是的話,又是就哪方面的意義來說的呢?)
(2)聖經內容是真的嗎?(聖經真理的本質及其範圍為何?)
(3)聖經是前後一致的嗎?(特別要探討的是,聖經主要在講什麼?它又如何詮釋自己?)
(4)聖經與世界的關係是什麼?(特別要探討的是,聖經真理與透過其他途徑——尤其是歷史資料——得到的真相,其間的關係是什麼?)
聖經是神的話嗎?
這樣說或許過於簡化,但我們大致可以說,自稱為基督徒的人,通常會有下列三種回答:
觀點一:聖經就是神的話。這個較為古老的正統觀點,普遍被教會歷史大多數的時期所接受,但或多或少未經審思。
此觀點認為聖經是神直接默示的,因此就等於神給世人的話。它有時會被陳述得相當粗略,彷彿人類作者只不過是抄寫員,聽寫似地把聖靈的話紀錄下來。但一般的說法則較為精細,認為在神主權的掌管下,產生了實際的人生處境,並創造了特定性情的凡人作者,使他們對所處環境的真實回應,得以成為傳遞神真理的媒介[2]。
觀點二:聖經成為神的話。這個立場有時被稱為是新正統派(neo-orthodox)。其論點是:經文本身並不比其他的凡人著作特別,但它一旦接觸到信心,聖經的文字在信徒的心中,就變成神對他或她所說的話。無限又聖潔的神,只能透過間接的方式與有限且有罪的凡人溝通。從這個觀點來看,聖經裡只有神的間接啟示[3]。至於較偏向極端存在主義路線的神學家田立克(P.Tillich),則把聖經理解為人與「存在的根基或本源」(ground or source of being)相遇的場所,這樣的根基是凡人知識無法達致的奧秘。聖經所提供的乃是符號,讓人藉此得以和超然者(transcendent being)相遇。
觀點三:聖經「見證」或「包含」神的話。這個觀點實際上有多種形式。有些人把神在歷史中救贖和啟示的作為,特別是耶穌基督的作為,當作是神的話(也就是福音),而聖經只是神的子民為了回應神的自我啟示而做的見證。聖經是講述這些作為的主要來源[4]。此觀點的另一個形式,是將耶穌基督本身視為神的話,而聖經是我們察知並接觸耶穌其人最主要的來源資料[5]。此外還有人認為聖經部份經文展現了具有強烈宗教性的道德力量,從這層意義來說,聖經裡包含了神的話。
其實若不把以上觀點視為絕對標準的話,它們之間未必是互相衝突的。以我們寫的這本解經書為例,並不是說讀者非得認識我們本人,書的內容才會成為我們的話。早期的神學家相信聖經是神的話,但同時也把基督視為神活生生的道,並知道只有信徒才能在聖經裡聽到神的話(參見林後三14-18)。不過,現代某些聖經學者和神學家,則強調了後兩種觀點與第一種的差異。他們一方面承認我們要憑藉聖經與神建立關係,另一方面又想規避聖經與現代批評觀點之間看似衝突的種種問題,特別是在現代科學理論和倫理觀的領域。於是如今仍抱持第一種觀點的人,常常被斥為聖經主義者[編按:biblicists指完全以字面意義理解聖經之人],說他無丨視聖經書寫受限於歷史環境的特性,而奉聖經為偶像[6]。但是,承認聖經是為那位又活又真、降世為人的道所做的見證;承認聖經敘述了神在歷史中的作為;承認聖經會在有信心的讀者生命中發揮能力—這些都不必然否定神在祂至高主權下直接決定了聖經的文本,並且透過經文對祂歷世歷代的子民說話。但若否認聖經是神的話,則無可避免會損害其權威性。如果聖經只是成為、或只是見證神的話,那麼,讀者就可以自由(其實是不得不)決定哪些部份是真的成為、或見證神的話。他必須在一堆形同糠秕、充斥錯謬的文本中,自行推論出哪些才真的是神的話。如此說來,詮釋經文的權威最終落在讀者手中,而不在聖經本身。那麼,讀者怎麼可能聽得到他們所不愛聽的?當前時代與文化的種種錯誤預設和觀點又怎麼能得到糾正?
更重要的是聖經本身一貫的立場。每當聖經自我引述時,都強調它來自神自己(見提後三16),7而且擁有不折不扣、直接的權威。當希伯來書的作者引述舊約時,有時會用「聖靈有話說」(來三7)來介紹這些經文。這位作者和保羅在提到舊約經文時,有時也都指出那是神的直接發言(來五5;林後六16)。耶穌也說大衛講的話是受到聖靈的感動(可十二:36)。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但是我們若採用聖經自身的觀點,認為它的作者是神,就必須再次提出語言的問題[8]。人們在說話的時候,必須透過自己所用的語言來形塑所要表達的思想。語言讓他們先將自身的主觀經驗「客觀化」,才得以和其他人分享。但這樣一來豈不是代表說話者所用的語言,會在某種程度上決定其思想的客觀表達形式嗎?[9]而且語言對於思想的這層影響力,在那些試圖理解意義的讀者身上,豈不是更具有決定性嗎?
如果我們承認這一點,接下來要面對的問題就是,神若確實在聖經中說話,那麼在祂將自身思想透過人類語言客觀化的過程中,會不會因為受限於人類的語言和文化環境等條件,而讓祂的話語被「調整」到不再完全真實的地步?真的可能有所謂的直接啟示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聖經中的三處提示:
第一、耶穌基督曾經來過,並面對面與人互動。如果耶穌基督在身為凡人的種種限制之下,神還能透過祂真實地啟示自己,那麼神當然也可以在語言中真實地啟示自己。耶穌基督被「決定」身為一個特定歷史環境下的個體(祂甚至可能使用了一種以上的人類語言來表達自己),即使祂還在地上的時候,祂仍然是真正的、百分之百的神。道成肉身是神與我們之間語言溝通的終極基礎(來一1-3)。
第二、人之所以能說話,是因為神會說話。按照聖經的內容,語言並不是人類所發明的。神先說話,並藉由話語創造萬物(創一)。此外,神還會為祂所造的世界中,最基本的對比類別命名:白晝與黑夜(創一5),以及天、地、海洋(創一8、10)[10]。神在造了男人之後,對他說話(創二),並交代他去執行為動物(或許還包括大多數受造物)命名的任務,但語言性這項特質則單單賜給了人[11]。因此,人的話語並不會完全被社會背景和語言形式等相對條件所限制。能夠以一種語言和文化表達的事,也照樣能呈現於其他語言和文化中(雖然同樣的思想用某些語言表達起來會比較費力)。翻譯或許很困難,但總是可能做到的。所以儘管思想的形式可能會受到所用語言的影響,但語言並不會限制或決定思想內容本身[12]。
第三、根據聖經,人類是按照神的形像受造的。因此,他們有一種先天的能力,能夠比照神的思維模式進行思考。神透過語言對人的溝通,儘管永遠無法百分之百完美,但不會是徒勞無功的。就像人與人之間的溝通雖然都不完美,但也不至於毫無果效。
也許敏銳的讀者已經注意到,在本章裡我們的預設是文本的意義來自作者,雖然我們前一章才說過,在某種程度上其意義也在於讀者主觀的反應。如果神是聖經的作者,那麼祂在三個層面上都是其意義的來源,因為祂不只決定了經文的語言內容,也決定了聖經的語言情境,以及人對它的理解。此外,一般還是認為仍在世的作者對於自己的作品至少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權威—連解構主義者[13]也會為他們的書進行著作權登記,並堅持其意義不容他人刻意曲解。如果說神是聖經終極的作者,而祂也不是已故作家,自然保有了在道德上判定經文意義的權利。只是神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呢?
仍然在世的作者可以透過三種管道來避免作品意義遭到誤解。第一種是進一步發表言論;第二是期盼讀者至少從一開始閱讀作品時,就假設它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第三是指望讀者瞭解他當初說這些話的特殊情況和背景。同樣地,聖經的作者神也在祂話語的意義上行使祂的權柄。事實上,祂的確一再發表進一步的言論;後來的啟示(新約)不僅解釋、也成全了先前的啟示(舊約)。祂必然會期盼讀者假設祂的話具有內在的連貫性與一致性;祂也指望讀者會去注意這些話語首次出現時的歷史背景。
因此,我們在「神與聖經的關係」這個問題上所採取的立場,多少會影響我們對於聖經的詮釋。特別是本章後面所列的三個問題,如果回答的人對聖經作者身份的看法不同,勢必會提出不同的答案。如果否認神是直接作者,聖經的真理就會被視為相對或片面的,讀者只能小心翼翼地從字裡行間捜集零星的真理。而如果聖經只是間接的啟示一一也就是說,只是人用文字去描述神非語言性的啟示—那麼它僅是大致上連貫,但內文還是會出現前後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而當讀者發現這些不一致時,就必須自行判斷詮釋上的優先順序。如果我們採用這種「聖經是間接啟示」的觀點,那麼聖經真理與科學、歷史之間的衝突問題,就不是那麼要緊了。
但我們寧可持守聖經作者自己所表明的觀點。雖然這會讓我們比較辛苦,但是在我們讀不懂的時候,這項觀點會讓經文鞭策我們重新檢視自己的詮釋和預設。我們所有的是一種超乎自身之外的標準,既規範我們,又為我們的詮釋提供穩固的基礎,那就是聖經自己[14]。
譯注:
[1]想更完整知道處理這個問題的不同方法的人,可參考麥金(D.McKim)著,What Christians Believe About the Bible,(Nashville:Nelson,1985)。很不幸地,麥金視聖經無誤是神直接的啟示,是某種新觀點而且近乎異端。
[2]參見華緋德(B. B. Warfield)著,Revelation and Inspir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7 ),52頁,以及Im piration and A uthority of the Bible,( Philadelphia: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1970)。雖然加爾文並沒有談到神是如何默示聖經,但他可能已經不再採用機械式默承論(mechanical dictation theory)的觀點加爾文著《基督教要義》,J.T.McNeill,trans.F.L.Battles,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Philadelphia:Westminster, 1960],1.6.2,J.T.McNeill的註釋。“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ord of God for Calvin,”Church H istory 28 [1959]: 131-46頁 ) 。
[3]這種說法過於簡化,但也相當公允地濃縮了這個觀點,例如巴特(K.Barth)。參見他的《教會教義學》(Church Dogmatics,Edinburgh:T.&T.Clark,1936-1977),1/1:98-140;1/2:457-537。巴特也認為神的話主要是論到這位耶穌,是經文所見證的(參見下一個觀點)。
[4]參見賴特(G.E.Wright)The God Who Acts:Biblical Theology as Recital,(London:SCM,1958)。
[5]參見傅格森(D.Ferguson),Biblical Hermeneutics:An Introduction,(Atlanta:John Knox,1986),32-33頁。
[6]如:巴爾(J.Barr),Fundamentalism,2d ed.,(London:SCM,1981)。另參見蒂利希(P.Tillich)著,Systematic Theolog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1-63),1:157-59,蒂利希宣稱「把神的道(Word)等同聖經,對神的道的聖經教義所造成的誤解,再沒有比這更多的了。」這樣輕蔑的說法並非是新鮮事,與瑟米勒(J.S.Semler)在1771年所說:「[神學中]惡的根源乃是將「聖經」與「神的話」,作為可以互相替換的詞囊。」相呼應{D.Joh.Salomo Semlers Abhandlung von freier Untersuchung des Canon[Halle,1771-75],1:52)。
[7]通常翻譯為「默示」(inspired)的這個英文字,已經不足以對等地傳達希臘文「神吹氣」(God-breathed)的詞意。聖經神的「吹氣」(breathing)是祂動態的創造(正如神藉由對人吹入生命氣息而創造人)。浪漫時期的觀念認為「默示」是對人類存在之非現象性層面的敏感程度,或甚至更模糊的觀念,是一個提高了的藝術創造力(如同赫德[J.G.Herder]的書,The Spirit of Hebrew Poetry,(Burlington,Vt.:史密斯[Smith],1833),與聖經的觀念沒有什麼關聯。
[8]當然,聖經與科學被認為有矛盾的問題也需要提及,這裏不適合詳述,但是我們可以證明,當聖經被恰當理解時,它不會與科學所恰當詮釋的真理衝突。參見53-56頁。
(本章:普遍啟示與一般啟示的關係)
[9]我們不想捲入那老舊的爭論,關於語言是否、或在什麼程度上會影響思想(這是古老的霍爾夫假說,(“Whorfian”hypothesis,見第一章,注51),但即使思想獨立於語言之外(對這點我們有所保留),仍有一個不能逃避的事實就是,使用語言的慣例和形式至少會讓思想表達的方式有漸層的變化與細微的差別。
[10]注意這會如何涵蓋兩個命名的基本功能:反差或對比,以及分割或分類。
[11]參見第一章,注27。
[12]參見巴爾(J.Barr),The Semantics of Biblical Langua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Press,1961),21-45頁,264-66頁。
[13]解構主義者是文學理論家,是專找冷僻意義的人—就是尋找文本中怪異與模糊之處。詮釋不是為減少模棱兩可,反倒是放大意義的不同可能性。參見附錄A。
[14]聖經等同是神的話’對此我們在這裡並沒有作充分的護衛,也假設我們大多數的讀者都已經接受了這個預設前提。對此進一歩的解釋.請參見顧韋恩(W.A.Grudem),“Scripture’sself-Attest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Formulating a Doctrine of Scripture”一文,刊於卡森(D.A.Carson)與伍德布裏奇(J.D.Woodbridge)編著的《聖經與真理》一書中(Grand Rapids:Zondervan,1983),19-5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