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最使人不安的部分,無疑就是這個令人吃驚的宣告:「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
假如義的標準是絕對的完全,那還有甚麽人有希望呢?
那天聽到主耶穌教訓的人,相信文士和法利賽人正是人類最高公義的具體表現。在某一方面來說的確是--他們持守了人可想像得到的最嚴格的律法標準。我們看到保羅如何逐條列述他的法利賽人生涯:「第八天受割禮,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就熱心說,我是逼迫教會的;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腓三5~6)。法利賽人禁食、禱告、禁絕可疑的行事,奉獻十分之一,施捨救濟,背誦經文-甚至還自己設計出超過神在聖經中吩咐他們的嚴峻律法條文。
然而,耶穌說:「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假如你深信那是不可能達到的標準,你就是懂得那信息了。
還記得那個富有的少年官嗎?他顯然相信他已盡人之所能地遵守了律法。在他不信地走了以後,主耶穌告訴祂的門徒說:「財主進天國是難的」(太十九23)。他們的反應是甚麽呢?他們感到很希奇,就問說:「這樣誰能得救呢?」(25節)。
耶穌的回答是:「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26節)。
有罪的人是不可能得著救恩的。我們沒有救贖自己的來源。我們無法為自己贖罪。若沒有神主權的賜予能力,我們甚至無法相信(約六44、65);我們無法如魔術般從人的意志變出信心,而且我們鐵定無法達到神完全成義的標準。
在十六世紀時,一個德國的修道士名叫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曾坐在威登堡(Wittenberg)的修道院(Black Cloister),默想神完全的義。雖然他是一位最嚴謹的修士,一天告解好幾小時,為任何輕微的罪尋求赦免,他發現完全的義是絕對無法達到的。他想像神的義如一種嚴峻、不饒恕的且報復的憤怒,而自己的光景簡直是毫無希望。他後來重新回想改變他生命的經歷時寫道:
「神的義」這詞在我心中有如雷霹般。……當我讀到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羅一16~17)時,我恨極了保羅。只有在稍後,當我看到後面的話-那就是,「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7)-且又查考奥古斯丁(Augustine)的著作,我歡呼起來。當我得知神的義乃是祂的憐憫,而且祂藉此使我們稱義,我的痛苦才得到舒解[1]。
[1] Martin Luther, Table Talk,Theodore G. Tappert, ed., in Hel-mat T. Lehmann,gen.ed., Luther's Works, 55 vols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67), 54:308-9。
馬丁.路德找到的舒解乃是因信稱義的教義。他的發現掀起了改教運動,且結束了黑暗時代。馬丁.路德終於明白的是,神的義在福音中啟示出來了,每一個以悔改的信心轉向基督的人都能充分被算為義。因此,神自己的公義成為信徒能站在祂面前的基礎。
最充分地闡明這稱義教義的是使徒保羅。羅馬書特別包括了一長段對於稱義的論述,保羅在那裏說明:遠推到創世記,神就因人的信而算為他們的義,滿有恩慈地拯救了他們。從來沒有一個人是因立功之法得救的-從我們的始祖犯罪墮落開始,救恩就惟有本著恩因著信而獲得。亞伯拉罕乃是最好的例子:「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四3)。
甚麽叫稱義?
當主耶穌在世上傳道時,很少用到稱義一詞。然而,因信稱義卻是祂所傳信息的重點。我們再來看看法利賽人和税吏的比喻:
耶穌向那些仗著自己是義人、藐視別人的,設一個比喻說:「有兩個人上殿裏去禱告。一個是法利賽人,一個是稅吏。法利賽人站著,自言自語地禱告說:『神啊,我感謝妳,我不像別人勒索丶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稅吏遠遠地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十八9~13)。
耶穌以這宣告結束祂的故事,必定使法利賽人啞口無言:「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14節)。
那個比喻顯示稱義乃是立即發生的。那痛悔的稅吏「回家去……算為義了」;也就是說,不需有相當的時間-沒有苦修的行為,沒有儀式,沒有聖禮,沒有懺悔儀式,沒有任何功德是他必須先去作才能在神眼裏被視為完全的。一切該作的都替他作好了。他當場就因信稱義了。 在這裏,主耶穌僅是呈明稱義的事實,並沒解釋其神學。這比喻仍舊是因信稱義的絕佳描繪,和保羅後來在羅馬書三~五章清晰閘述的教義真是天衣無縫地相契合。
稱義也許可定義為神的一個行動,將基督完全無瑕疵的義歸給相信的罪人,赦免罪人一切的不義,宣告他在神看來是完全公義的,因此,釋放信徒脫離了所有的定罪。這個定義包括幾個因素:歸算的義,赦罪,在神面前的新地位,以及扭轉神的憤怒。所有這些都顯示稱義乃是一種法律上的判決。那是發生在神的法庭上的法庭事實,而不是在罪人的心中。換句話說,稱義乃是立即改變一個人在神面前的地位,而不是發生在被稱義之人裏面漸進的變化。
在講稱義時應避免兩個嚴重的錯誤。第一,不要把稱義和成聖相混淆。羅馬天主教神學就犯了這個錯誤。成聖是神藉以使信徒遠離罪的工作。成聖是實行方面的實際,不僅是法律上的宣稱。成聖包括罪人個性的改變,不只是在神面前的新地位。天主教的神學將成聖包括在稱義之内,因而認為立即的稱義是不可能的。更糟的是,這種看法以信徒自己不完全的義作為稱義的基礎,來代替基督毫無瑕疵的義。
還有第二個錯誤也同樣危險:不要將稱義與成聖徹底分開,以致允許它們單獨存在。這就是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的錯誤。神不會稱祂沒有分別為聖的人為義。神並不是單獨以稱義作為得救的方法。揀選,重生,信心,稱義,成聖,甚至得榮耀,全都是神拯救工作的必要層面:「因為祂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成聖〕……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29~30)。不能單獨把稱義挑出來,作為神拯救工作的全部。然而,那正就是當代神學到處蔓延的錯誤。
歸算的義
稱義的基石就是將義歸入罪人的賬內。就是這個真理將基督教教義和一切錯誤的宗教劃分開來。我們稱之為「歸算的義」。離開了這個,救恩完全是不可能的。
神學家布坎南(James Buchanan)寫說:「〔罪〕不能因悔改、甚至重生而消滅;雖然這些也許能改進、甚至更新我們的個性,但神定罪的判定,卻只能經由神赦罪的行動來推翻。」[2]罪污染了我們。使徒雅各寫道:「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不管行了多少好事,甚至都不能抵消掉一條罪。犯罪的人欠了一筆不可能還清的債。
[2] 引用於 John Murray,Collected Writings, 4 vols.(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77), 2:202。
而且,對於罪,公義的神不能視而不見,或者裝作從沒發生過。必須為罪救贖。律法要求懲罰罪,而懲罰必得付清:「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
但是,只有贖罪並沒完全解決問題。就算罪人能贖他們的罪並獲得赦免,他們站在神面前仍是毫無任何可取之處。雖然他們的罪被抹去了,他們仍然缺乏神所要求的完全的義(太五20、48)。
歸算的義就解決了這個難題。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完成了贖罪的工作。那為人提供了赦免。而且,正如當祂背負我們的罪被釘在十字架時,我們的罪算作祂的,祂的義現在也照樣算作我們的。因此,祂完全的義成為我們賴以站立在神面前的根據。
這是更正教徒歷代以來都完全同意的要點:罪人被稱義不是因為他們裏面有甚麽好的;神能宣告他們為義,是因為祂首先將基督完全的義算為他們的。我們站在神面前,彷彿我們是完全公義的。在司法上來說,天父看我們好像我們的義和祂兒子具同樣崇高的水準!
我再說一次,這不是由於我們裏面有甚麽好-甚至不是神在我們心中所作的成聖或重生的工作。稱義之所以可能,完全是經由將基督的義歸算在我們賬上。「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四5)。「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羅五17)。「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19節)。「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三22)。「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三9)。
赦 免
稱義也同時保證罪的饒恕和赦免。從字的意思來看似乎非常明顯。但那不是那種僅是原諒或忽視錯誤行為的饒恕。如我們提過的,假如神僅是忽視罪,祂就妥協祂自己的聖潔了。相反地,罪要求的工價因基督的受死都完全付清了。因此,我們「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 24~26)。
神能使人稱義而不損及祂自己的公義,因為基督作了挽回祭。那是描述神與罪人和好的術語。基督為我們的罪贖罪,所以神的憤怒就止息了。換句話說,祂向我們表示善意,且非常願意饒恕。敵意已被移走了。全額已被付清,因此神可以接受相信的罪人,而不污損祂自己的公義。
新的地位
「這人回家去,……倒算為義了」(路十八14)形容那稅吏在神面前的地位。我們不難想像當主耶穌說這個故事時是如何激怒法利賽人。本質上祂是告訴他們,那個可鄙稅吏的卑微悔改倒比他們更為神所悅納。
其中的原因很簡單:他們「仗著自己是義人」(路十八9)。同樣地,這個比喻中的法利賽人想以自己的義行而稱義:「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11~12節)。通常我們稱這樣的人乃自以為義。你有沒有想過為何呢?那是因為他們假定自己充滿了義,也就沒法看到需要被算為義。
但是稅吏卻沒有這種幻象。他所能做的就只是悔改,並祈求憐憫。因此完全的義就歸於他了。從此他永遠在神的面前被稱為義了。
扭轉神的憤怒
稱義和定罪是兩極相對的。所有聖經真理中,一個最大的福氣可在羅馬書八章1節找到:「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使之成為可能的就是因信稱義。假如神對我們的態度乃依我們的行為而定,那就沒有一個人能逃避祂的憤怒;因我們全都是邪惡的罪人-甚至在基督裏最成熟的聖徒也不例外(參:羅七24)。但我們這些在基督裏的人就不需害怕定罪了;我們已被稱義了。
你想在耶穌所講比喻中的那個稅吏會變成如何?你想他會一直懼怕、痛苦地禱告下去嗎?當然不會。就如我們在前面提過的馬太和撒該那兩個真正的稅吏,這個人必會發現唯有稱義才可能獲得釋放脫離罪責。我們可確定他的生命將和以前大大不同了。
稱義和信徒的生命
我們在前面說過:反律法主義主張應將稱義與成聖分開來。路德自己造出反律法主義這個詞,因為在他那個世代,有些人已開始腐蝕他重新發現的教義,他們宣稱既因信稱義,就不需要傳講律法,順服律法,或是以成聖當作稱義的證據。路德論及他們時說:「但是我們反律法主義派的朋友們錯誤地想要諂媚人,使人自以為安全了,提醒他們想起〔被歸算的〕義而使他們成為好人,雖然像我們這樣的時代已不能被律法的閃電所驚嚇了。就因這種非常大的〔錯誤〕確據,實在有必要如打雷閃電般大聲傳講律法。」[3]
[3] Luther,同前引書。
路德對反律法主義的解救之法乃是傳講神的律法,因為他正確地瞭解到,那些以稱義的應許聊以自慰的人,同時過著放縱不義的生活,在在顯示他們抱著虛假的確據。
因信稱義就為放縱的生活開路嗎?如果正確地瞭解這個教義,並不是如此。保羅預料到反律法主義派的論點:「這樣,怎麽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六1)。「這卻怎麽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15節)。羅馬書第六章是保羅對反律法主義的反駁。他主張說,我們和基督的聯合保證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6~7節)。
那些反對主權救恩的人,常常以錯誤的假想作為他們的神學依據,即認為神救恩的工作只止於稱義。很多人相信,其他的就純粹靠信徒自己的努力了。成聖,順服,降服,以及作門徒的一切,就留給信徒自己選擇要作或不作。因此,當他們以本乎恩典、與行為無關的救恩招徠信徒時,實際上是建立一套幾乎完全依賴人的行為來衡量義行的系統。
感謝神,主耶穌的福音並不任憑信徒自力救助。榮耀的稱義只是祂所應許更豐盛之生命的開端而已(參:約十10)。「信我的人,就如經上所說,從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來」(約七38)。祂所應許的救恩不僅只是帶來稱義,同時也是成聖,與祂聯合,聖靈的內住,以及蒙福的永生。它並非只是唯一一次的法律交易。
但那唯一一次的法律交易-稱義-卻是一個轉捩點。那是將我們遷入一個與神的新關係内,好使我們行在光中,正如祂也在光中(參:約壹一7)。它使我們與神相和,以取代敵對(羅五1)。它也使我們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多三7)。它也是神為我們成就的所有工作的核心,這些工作始於祂從創世之前的預知,且直到最後與祂一起得榮耀(羅八29~30)。因此,稱義乃是主耶穌所傳福音的核心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