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雜誌上的文章抨擊主權救恩,它一開始就問這個問題:「一個人必須使基督為主,這是得救的條件嗎?」在短短二頁的文章中,作者提了不下十次在生命中「使基督為主」[1]。這詞在我們這代人變成如此熟悉,有些基督徒被誘認為,它合乎聖經的教導。其實它不是。
[1] Rich Wager, "This So-Called 'Lordship Salvation,"Confident Living (July-August,1987),54-55。
聖經從來沒有講過任何一個人「使」基督為主,除了神自己,祂「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徒二36)。祂就是一切的主(羅十四9;腓二11),且聖經的命令不是「使」基督為主,而是向祂的主權俯伏下拜。那些拒絕祂的主權、或只是以嘴唇來事奉祂的主權的人,根本還沒得救(參:林前十二3;路六46~49)。我們從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七章22 節的話看到,很多在口頭上或頭腦上承認基督主權的人,將會被趕出天國,因為他們並沒遵行天父的旨意。
所有相信神的話的人都同意耶穌是主。祂一向、且永遠是主,不論人是否承認或降服於祂的權柄。
然而,有些近代的福音派作者已在質疑,基督的主權在福音信息中的地位。他們雖然不否認基督是主,卻暗示說,在向未信者傳福音時最好不提這個真理。我剛剛提到的那篇文章說:
我們必須信賴基督為個人的救主,且要重生。但這只是第一個決定。是已信的信徒使基督為主〔原文如此〕……信賴基督為救主的決定,然後再使祂成為主,乃是兩個分開的不同決定〔原文如此〕。第一個決定是由不信的人作的,而第二個才是信徒作的。兩種決定在時間上來說,可能很接近或相隔甚遠。但是得救必須總是在主權之前。一個人可以得救、而從來沒有使基督成為你生命中的主;那是可能,但卻是悲惨的[2]。
[2] 同上,55。
那話聽起來像耶穌所傳的福音嗎?當然不是。我們已看過耶穌經常向未信的人講到祂的主權的重要性。例如,在馬太福音十九章中,祂向那個富有的少年官所說的一切,都在向那些稱祂為主但並不真正認識祂的虛假信徒挑戰,且祂說得非常清楚,順服神的主權是進入神國的先決條件。明顯地,祂的主權乃是救恩信息總體的一部分。
聖經啟示了幾個包含在主名之下的永恆屬性。假若離開這些,救恩就沒有意義和功效了。
說耶穌是主,首先要承認祂是全能的神,又是萬有的創造者和維持者(西一16~17)。這是意義深長的真理宣告。聖經很肯定地說耶穌是神。只有異端和不信的人會反駁這個真理。聖經宣告祂就是神(約一1;參:14節)。父神也在向祂說話時稱祂為神(來一8)。祂展示了神的屬性-祂是無所不在(太十八20),無所不能(腓三21),且永不改變的(來十三8)。祂也赦罪(太九2~7),接受敬拜(太二十八17),且對萬有一切有絕對的權柄(18節)。基督的肉體包含了神本性一切的豐盛(西二9)。祂與父為一。祂在約翰福音十章30節明白地說:「我與父原為一。」耶穌的批判者知道得很清楚,祂講這話是自稱為神(33節),在其他很多場合中也是如此(例如,約五18,八58~59;可十四61~64)。
我們讀到基督所作的工作,就如看到行動的神。我們從新約聖經讀到祂所說的話,就如聽見神的話。當我們聽到基督表現祂的感情,我們就如聽見神的心。而當祂下指令時,那也是神的命令。沒有甚麽事是祂不知道的,是祂不能作的,且祂永不會失敗。耶穌是完完全全的神。
耶穌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
身為神,耶穌是我們至高的主。例如,祂宣稱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表示祂作為頒訂律法者的權柄甚至超過律法本身。在約翰福音五章17節,耶穌為祂有權違反法利賽人自定的安息日律法而辯護:「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祂藉此宣稱自己與神同等,因此猶太領袖感到盛怒,甚至要殺祂(約五18)。當耶穌遭到反對,祂從不與頑固不信的人浪費唇舌。祂並不費勁和他們辯論神學問題。祂只是再度訴諸於自己是神、以及隨之而來的權柄(19~47節;參:約十22~42)。
猶太領袖在耶穌的時候未到時不能殺祂;這事實更進一步證明了祂的至高無上的主權:「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取回來」(約十17~18)。耶穌權柄的影響力遍及每一個人。事實上,所有審判權都交給祂了:「父不審判甚麽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約五22)。我們注意看其理由乃是:「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23節)。同樣的,那些拒絕祂的至高權柄、不尊敬祂的人,也就不尊敬父。
在最後審判時,所有人無不屈膝,無不口稱基督為主,使榮耀歸於父神(腓二11~12)。當然,那並不表示說所有人都會得救,但甚至那些到死仍不信的人,都將不得不承認耶穌的主權。祂至高無上的主權是無遠弗屈的。馬克•繆勒曾以這些話來表達耶穌至高無上主權的長闊高深:「祂是全能的神,宇宙無比的主宰,也是萬有的創造者和救贖主(約一9~13),有權柄和大能要求人順服、遵從祂至高,真實的權柄。」[3]
[3] Marc Mueller, "Jesus Is Lord," Grace Today (August 1981),6。
耶穌是救主
雖然耶穌是擁有至高無上主權的神,祂卻自己取了人肉身的限制,且親自住在有罪的人當中(約一14)。當祂在世上時,祂經歷人類所有的悲哀和苦難-只是祂從來没有犯罪(來四15)。祂行在世上,表露祂的愛,彰顯祂的權能,而且以祂的行為顯出神的義。然而,祂的態度卻如一個僕人。聖經說祂「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7~8)。
換句話說,雖然祂是一切萬有至高的主,卻捨棄一切,甚至到了一個地步,祂願意以人類所知道的最痛苦、和羞辱的方式而死。祂是為了我們而這麽作的。雖然祂是無罪的,因此不應該死(參:羅六23),祂卻為我們的罪而受苦:「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彼前二24)。
基督為我們死,乃是終極的犧牲,為我們的罪付上所有的代價,就為我們打開了與神和好的路。羅馬書五章 8~9節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
甚至在死亡上,基督仍是主。祂的復活就是證明。保羅寫說:基督「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4)。腓立比書二章9~11節描述天父對耶穌的謙卑和死的反應:「所以神將祂升為至高,又賜給祂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
因此,當我們邀請人接受基督為救主時,我們要求他們接受的這一位就是主,且已被父神宣告為主。同時祂也要求萬膝都向祂的至高無上的主權敬拜。救恩屬於那些接待祂的人(約一12),但是他們必須按祂所是的一切來接待祂-「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提前六15)。
耶穌是主
耶穌是主。聖經不斷證實基督在每一方面的主權。祂是審判的主,也是安息日的主,也是一切的主(徒十36)。在新約聖經中,祂被稱為主(希臘文是kurios),出現不下747次[4]。單在使徒行傳中就有92次稱祂為主,卻只有兩次稱祂為救主。很明顯地,在早期教會的教導,基督的主權是基督教信息的中心。
[4] 對於kyrios在新約聖經中的用法,一個絕佳的字彙分析,請看Kenneth Gentry, "The Great Option: A Study of the Lordship Controversy," Baptist Reformation Review 5 (Spring 1976), 63-69。
耶穌主權對福音信息的重要性,從聖經講對於如何得救的條件所做的論述來看就很清楚了。一些人使用二分法,將相信基督為救主和順服祂為主分開來,這樣的人就很難解釋聖經發出信心的很多邀請,例如使徒行傳二章21節:「到那時候,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或使徒行傳二章36節:「以色列全家當確實地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或使徒行傳十六章31節:「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特別是羅馬書十章9~10節:「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祂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所有這些經文都毫無疑問地包括基督的主權,以之為耶穌所傳福音的一部分。我們已經看到耶穌的主權包括支配、權柄、至高無上的主權、以及治理權等概念。假如「認耶穌為主」(羅十9)這句話隱含這些概念,那麽,很清楚地那些為得救而來到基督這裏的人,顯然必須照著順服-那也就是甘心樂意以祂為主,向祂降服。
毫無意外地,反對主權救恩的人拿羅馬書十章作為攻擊的焦點。近年有許多著作試圖解釋,一個人如何可以認耶穌為主卻繼續違背祂的權柄。有些人所持的立場是,當聖經中在論及福音時使用主這個詞,並不是指「至高的主宰」,而應指「神」。雷歷是最擅於盡其所能發揮這個論調的。他寫著說:
的確,主(經常)是指主宰,但是在新約聖經中,這個詞也表示神(徒三22),擁有者(路十九33),先生(約四11),人造的偶像(林前八5),甚至一個人的丈夫(彼前三6)。……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3節說:「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直譯為『主耶穌』〕的。」在這裹,主的意思必是指耶和華神,原因很簡單,甚至在他們有聖靈之前,未得救的人也能夠、且確實稱基督為主,表示先生。
為何說耶穌是主(表示神-人)是這樣重要的,只有被聖靈感動的人才會說呢?因為那是我們得救的基本要素,它的角度在於救主的獨一性。幾乎所有的「救主」都宣稱主宰他們跟隨者的生命。……但是,除了基督教,哪個宗教的救主宣稱自己同時是神又是人?假如在這句話裹面的主是指主人,那麽耶穌的獨一性就失去了。假如在這句話裏面的主是指耶和華神,那麽耶穌就是獨特的,而這個就是基督教救恩信息的中心。……
……這個同樣的強調出現在羅馬書十章 9節:「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就必得救。」認耶穌為神,因而相信這位神-人拯救人脫離罪[5]。
[5] Charles C.Ryrie,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 (Chicago:Moody Press,1969),173-75,強調字體為筆者標註。
換句話說,雷歷博士聲稱:那些主張「主」是指「至高主宰」的人,就剝奪了信心呼召所具有的、關於基督神性的重要性。
但這種論調是站不住腳的。將主這個字解為「主宰」,未必會排除其神性的概念。雷歷說「主」表示神,一點也沒錯。但是,那只有更加強了這個字帶有絕對統治權的看法。無疑地,當多馬對耶穌說:「我的主,我的神」(約二十28),他用「我的主」不單是表達神性。他不是說:「我的神,我的神;」而是承認耶穌同時是神和主宰。如果祂不是擁有至高無上主權的神,那算是怎樣的神?
例如,看看羅馬書十章9節的上下文。12節用「眾人同有一位主」這句話來描述救主。那表示祂是所有人的主,猶太人和外邦人,信徒和非信徒都一樣。任何想要除去這詞至高支配權意義的解釋都是不合理的。仔細研讀第9節,導致甚至更強烈的說明:「你若口裏認耶穌為〔所有人的」主……就必得救。」[6]
在與福音信息有關的每一處經文中,聖經稱耶穌為「主」時,主這個字的確包括了神性這個觀念。基督是神,這是福音信息的基本成分。任何否認基督神性的人都不能得救(參:約壹四2~3)。但是,神性這個觀念本身就具有權柄,支配和命令權[7]。一個人若過著悖逆基督權柄的生活,根本不算認祂為主(參:多一16)。
[6] 這就令人質疑博克(Darrel Bock)的說法了,他聲稱羅馬書十章「並沒清楚告訴我們保羅對『主』這詞的瞭解」。Darrel L.Bock,"Jesus as Lord in Acts and in the Gospel Message,” Bibliotheca Sacra,143(April-June 1986):147。事實正好相法,從羅馬書十章12節可以清楚看見:保羅並未為基督是主的權柄設定任何限制。
[7] 看第二章,註腳21。
降服耶穌基督的主權乃是得救信心的特徵。一個人是否屬於基督,最明確的試驗就是他願意向祂神性的權柄敬拜俯伏。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3節說得很清楚:「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
那並不表示一個未得救的人不可能說出「耶穌是主」這句話來,因為他們很顯然能、而且的確說了這樣的話。耶穌自己也指出一些人稱祂為主、卻不真正相信的矛盾(路六46)。甚至連鬼魔都知道且承認祂是誰(參:雅二19)。馬可福音一章24節記載,當耶穌在會堂教訓人,有一個被污鬼附著的人站起來喊著說,「拿撒勒人耶穌,我們與你有甚麽相干,你來滅我們嗎?我知道你是誰,乃是神的聖者!」馬可福音三章11節說:「污鬼無論何時看見祂,就俯伏在祂面前,喊著說:『你是神的兒子。』」一個被鬼附身的人身上有一群不潔的靈,喊叫說:「至高神的兒子耶穌,我與你有甚麽相干?」(可五7)。
哥林多前書十二章3節不可能指僅是口裏說「耶穌是主」而已。那必是含有更深的意義。那句話應包括順服祂、以意志降服於祂的主權,同時藉自己的行為和話語來肯定祂,藉此承認祂是主(參:多一16)。
這絕不是在建立靠行為得救的福音[8]。我們要注意:是聖靈使得一個人認耶穌為主:「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以耶穌為主,向祂降服,就像相信祂是救主,也不是人所行的善。二者都不是人用來賺得神的喜悅的行為。二者都是神以至高無上主權在每一個相信之人的心中所作的工。二者都是缺一不可的。如果耶穌不是主,祂就不能是救主。更進一步地說,假如祂不是主,就不可能是王,或彌賽亞,或我們最高的祭司。排除了祂的主權,祂拯救工作的每一方面都變成不可能了。
[8] 參 Rich Wager,“This So-Called’Lordship Salvation,’”54:「但是,將基督的主權當作得救的先決條件,就著重在行為,而不是在恩典上。神不需要從人那裏得到任何東西。祂的救恩是一份毫無條件的禮物。人的角色只不過是相信這份禮物足夠為他的罪付代價的接受者。」
當我們來到耶穌這裏得救恩時,我們乃是來到一位掌管萬有的主。任何遺漏這個真理的信息都不能稱為福音。介紹一個不是主的救主,一個不具有勝過罪惡之權柄的救贖者,一個軟弱、多病、不能吩咐命令祂拯救之人的彌賽亞,那是一種有缺陷的信息。
耶穌所傳的福音一點都不像那樣。而是將耶穌基督描繪為救主和主,而且要求那些願意接受祂的人照祂所是的一切來相信祂。借用清教徒傅萊維(John Flavel)的話說:「福音呈現的基督包括祂所有的職任,而福音的信心也須照此接受祂;向祂順從,同時被祂救贖;效法祂生活的聖潔,也收穫祂受死所買贖的果子。那必須是完全接受主耶穌基督。」[9]
[9] John Flavel,The Works of John Flavel (London:Banner of Truth, reprint),2:111。
陶恕以同樣的風格寫道:「鼓勵人去相信一位分開來的基督是很糟的教導,因為沒有人可以接受基督的一半,或基督位格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我們不是因相信某個職任或某一工作而得救的。」[10]任何的信息所傳講的救主若不是萬有的主,就不能聲稱是耶穌所傳的福音。
祂是主,而那些拒絕以祂為主的也不能利用祂作救主。每一個接受祂的人都必須降服祂的權柄,因為我們若說接待基督、但其實卻拒絕祂在我們身上掌權,是全然荒謬的。想要一手抓著罪而另一手抓著耶穌,是沒有用的。如果我們仍受罪的捆綁,那算是甚麽救恩呢?
[10] A. W. Tozer, I Call It Heresy! (Harrisburg, PA: Christian Publications,1974),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