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注释》丁道尔 著
Ⅲ 真信仰与行为(一 19~二 26)
三、公平与爱的律法(二 1~13)

   这段经文是雅各书中首次申论一个思想。第一节对偏袒的禁戒清楚掌握了全段。2~4节描述雅各关心的问题,特别提到对穷人的歧视,这种歧视行为归咎于“邪恶的思想”(和合本:恶意)。至于为何基督徒应规避此类偏袒行为,则在这段经文的下半部提出说明。首先,偏袒富人与神的态度正好全然相反,神选择穷人“在信上富足”(5~7节);其次,任何偏爱的表现都被那吩咐我们爱邻舍(8~13节)的“至尊的律法”所定罪。由雅各讨论此问题所花的篇幅,可见此问题是读者所面对的真实、切身问题,显然他们受富人压迫(参6~7节)后,不但没有报复,反而造成对有钱有势之人过度阿谀,对穷人则轻看贬低。这类行径表示,他们虽听到那至尊的律法,却未能行出来。

   1.“偏袒”(partiality,和合本:按着外貌)这字译自一字义为“接受面子”的希腊字。以这个字来按字面译旧约希伯来文“偏袒”一字,最早的使用是在新约中。“接受面子”是指以外在考虑作判断及分别,如外在面貌、社会地位或种族等。旧约一再重复说明,神从不以外貌待人(亦参罗二11;弗六9;西三25),而神的百姓应在这方面仿效祂。有一段经文,在旧约中曾引起多次回响,也谈到雅各在一21、二26所关心的许多问题,摩西在该处提醒以色列人:“耶和华你们的神,祂是万神之神,万主之主,至大的神,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贿赂,祂为孤儿寡妇伸冤,又怜爱寄居的,赐给他衣食”(申十17~18)。更接近的则是利未记十九1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因雅各在第8节引用利未记十九18爱的命令。对那些“信奉我们……主耶稣基督”的人,所要求的基本上与此旧约之吩咐并无差别。依外貌取人的偏袒,与相信那一位为打破国籍、种族、阶层、性别及宗教藩篱而来的基督,是不一致的。正如保罗所说:“在此并不分希利尼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三11)。

   雅各书二1是此书信中唯一另外一处明白提到耶稣之处(亦参一1)。我们在导论已说明,这一情况导致某些学者认为此书信是一犹太文件,在加上这两处之后被“施浸”进入基督教文学。然而,虽然雅各可能不常提及耶稣,但正如我们所说明的,本书信处处弥漫着耶稣的精神及教导。雅各固然没有将基督论发挥得淋漓尽致,但他在此对耶稣的形容,充分显出他基督论的深度。对雅各而言,耶稣是“基督”,是神所应许以色列人带来拯救与审判的弥赛亚。祂是“主”,高居神右手边的超越地位,正在使所有神的仇敌都降服(参诗一一○1)。更甚者,“主”这头衔在希腊文旧约中一贯指耶和华,因此意指耶稣具有神的地位。耶稣不但是“主”,祂更是“荣耀的主”,这个译法将 doxēs 用作“主”的所有格形容词,可能是正确的翻译,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二 8 以相似的方式形容耶稣,而雅各喜好这一类所有格结构。不过,另一可能是以 tēs doxēs 作为耶稣另一个头衔(说明性所有格 an epexegetic genitics p.89):“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是荣耀”。然而新约没有这种用法,所以这项建议不足取。

   将耶稣形容为“荣耀的主”,特别是指祂升上去的属天境界,在历史末了之时,祂还要从那里回来,施行拯救与审判(参雅五 9)。这项提醒在基督徒过份将“荣耀”归于人时特别恰当。

   2~3. 雅各继续描述他所定罪的态度,他所形容的情形似乎是假设的,而且几乎过于夸张,但从雅各关心的程度看来,此种行为绝对存在,从 6~7 节很清楚出的可以看出,他乃是针对当时的情况而言。这个例子描述两个外表相差甚远的人进入“会堂”,一个全身都是财势的标记:他戴着金戒指,好像罗马“骑术”阶级人士戴的;他穿着“华美”衣服,即“闪亮发光”(lampros)的衣服。另一个是穷人,穿着骯脏(rhyparos)衣服。富人受到注目,被礼貌的引到自己的座位,穷人则仅被一句话打发:“站在那里”,或如腓力浦意译本所言:“如果你要坐,就坐在地上”(hypo to hypopodion mou)〔字义为“在我脚凳下”〕,可能意为在我脚凳旁的地下〔梅尔〕。这两个人可能都是会堂的访客,因为这里以外貌形容他们,且说他们被引到座位上去。但“会堂”是指什么?Synagōgē 在新约别处(启二 9 及三 9 是例外)指的是犹太人敬拜的所在,然而在此可能不是此意义,因其中的活动似是由基督徒带领的。这个字一般指为各种不同目的而有的聚会,雅各可能是以此一般意义使用它。近来有人建议,雅各特别是指基督徒聚在一起,要断某些事务的场合(如保罗在林前六劝勉基督徒的作法)【93】,但由经文本看来,这两人应为访客,他们不可能出席基督徒议事的聚会。所以雅各想的可能是任何一个基督徒聚会的场合,所有出席的人均受到欢迎【94】。

   4. 雅各用一连串的条件子句(“若……若……”)描述他认为与基督徒信仰无法匹配的行为,现在他则用两层“那么”子句,来标明来斥责那种行为。这个子句是问句形式,但雅各所使用希腊文结构(质词 ou)显明,他期待读者同意他的判断。这节经文的头一个动词(diakrinō 很难翻译,多数译本与 RSV 一样,将之解释为指“刻意区分”的行为(和合本:偏心待人)。这动词当然可有此意(参徒十一 12,十五 9)并且“在你们自己当中”(和合本:你们)是 en heautois 合理的译法。但雅各在一 6 已使用同一个动词,指那缺少信心之人分裂的、冲突的思想,且这动词在此的被动式形态,通常的意思是“被分裂”。既然 1 节已提到信心,从目前上下文看来,此动词若指内心的冲突也很合宜。所以雅各可能在此将 2~3 节那罪恶的行为追溯到它罪恶的动机。对来访会堂之人不恰当的分野,反应出信徒心中存留的“分裂”心态(en heautois──“在你们每个人心中)”。前后一致的“基督徒”行为,只能来自前后一致的“基督徒”心思意念。

   雅各在写此篇经文时,可能想到利未记十九 15,那里的上下文是审判,而定偏袒有罪。雅各很可能基于这个联想,更进一步描述那偏袒之人是用“罪恶的思想(和合本:恶意)断定人”。他们不但高傲地视自己为判断人的,更糟的是,他们的决定是根据非基督徒属世的标准。

   5. 从神拣选穷人得救一事上,可以看这些标准完全与神的看法相左。雅各与其他新约书卷的看法一致,追溯基督徒的救恩自神超然独立的拣择。既有许多穷人接受福音,就可以有力的证明神的态度。这些每日生活在穷困边缘的人,在神眼中事实上是富足的,他们的产业是“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神的国是耶稣讲道的焦点,祂介绍自己为实现神统治的那一位(太十二 28;可一 15;路十七 21),但是神国能力之完全彰显及祝福之丰富倾倒还有待未来:“当人子在祂荣耀里,同着众天使降临的时候”,忠心的仆人要“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太二五 31,34)。基督徒的物质条件无论多贫乏,仍然在今世拥有属灵的财富,并期待将来更大的祝福。基督徒该从这属灵的再度来断定他人,而不从物质来看,不论对信徒或非信徒,基督都不该根据世上的标准作评价。

   那位应许国度的人──“祂”──最自然指的是神,此句子的主词。但是也可能雅各想到了耶稣的八福:“你们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神的国是你们的”(路六 20;参太五 3)。耶稣和雅各都不是说,穷人得着国度的应许只因他们是穷人。我们早先已指出(看一 9~11 的注释,及导论中雅各的“神学”),“穷人”几乎已成为一个术语,指那些经济遭压迫灵性却敏锐的人。因此,它是一种通称;我们不能认为包括每一个穷人,或排除所有的富人。耶稣虽然曾严肃警告说,财富会成为作门徒的绊脚石(参可十 23;路十二 34),但祂及雅各都没有将富人排除于国度之外。雅各没有说“只有”穷人才蒙拣选,他的要点是提醒读者,“许多”穷人蒙了拣选,这项事实清楚的责备那些歧视他们的基督徒。

   6~7节与神仁慈的原则对比(de,意即“但”),雅各痛斥“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雅各如此直截了当的语气显示,不论 2~3 节有多少假设的成份,他的某些读者的确犯了偏袒的罪。此种态度更令人吃惊之处,是全不合互惠原则。这些信徒不但不是以爱来回报爱,反而是将尊贵加给那些积极欺压、迫害小小信徒团体的富人。他们的欺压包含了经济剥削:katadynasteuō (欺压)在七十士译本经常出现,形容穷人(参摩四1)、孤儿寡妇(参结二二 7)受富人的剥削,这些富人的行为与“真虔诚”的要求恰好相反,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将穷基督徒拉进公堂。

   这节经文显示,雅各的读者多数是贫穷的信徒。这并不令人吃惊。早期教会历史中,那些世上财物不多的人发现,福音的属灵应许十分吸引他们。保罗提醒哥林多人:“你们蒙召的按着肉体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贵的也不多”(林前一 26)。巴勒斯坦的信徒,至少是耶路撒冷的信徒,特别受贫穷之困:安提阿教会在主后四十六年饥荒时,曾致送救济金给他们;后来保罗亦从外邦教会中收集金钱,送给“耶路撒冷圣徒中的穷人”(参罗十五 26)。雅各书中所暗示的社会经济阶级的强烈分化,与我们所知第一世纪巴勒斯坦的状况相符。一小群富有的地主和富人不断积增财势,而大多数百姓被迫拋离家园,更加穷困。雅各大多数的读者是属于此穷困的农工阶级。

   雅各的读者不但像他们许多同胞一样,经历经济迫害,更受到宗教的迫害。此两者也可能相互关联──以经济理由控制基督徒的人,其动机可能掺杂了对他们信仰的讥讽。Blaspheme(和合本:亵渎)这字意为言语的滥骂,如保罗在哥林多遭反对,被犹太人“毁谤”(blasphēmountōn 徒十八 6)。这些言语上的诽谤是冲着“尊”(kalon,美善)“名”(参彼前四 14)而来──可能是指“基督”。“你们所敬奉的(或所被称的)”乃是译自希腊文一个很难解的组合:to epiklēthen eph’ hymas──字义为“你们被称的”。这是将一希伯来成语过份字义化的翻译,值得注意的是,雅各于使徒行传十五 17 引用阿摩司书九 12,也用了这成语。这片语含有亲密关系的意思,甚至有占有之意,经常在旧约中出现,以形容耶和华和祂百姓的关系。现今对信徒而言,耶稣,弥赛亚,居于这地位;凡声言效忠祂的人,就挂上祂的名字──简言之,他们是“基督徒”。那些亵渎此“尊名”之人,竟在教会中得着上好的礼遇,是多么不相称啊!

   8~13节提供了有力、连贯的论点,反对所有形式的偏袒。这论点的要点是:基督徒将受律法审判,而此律法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爱众人。第 8 节与其前面经文精确的关系不够清楚,如果引介此节的希腊字mentoi 译成 really(RSV;“indeed”,NIV;和合本:“若”),那么雅各的建议是,“至尊的律法”惟排除偏袒之后才能真正实现。但 mentoi 在新约其他七处出现时,意义为“然而”(however),在此也该采用这译法才对。按这个解法,第 8 节乃是与上文成对比,特别是与第 6 节上半成对比:“你们羞辱贫穷人是行恶;……然而,你们若遵行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参 NEB, NASB)。

   “至尊的律法”是什么?既然 10~11 节的“律法”包括十诫的诫命,此处可能指的是全部旧约律法,它之被称为“至尊的”,乃因是天上的君王所赐【95】。这种说法的困难在于──此同一律法于 12 节被形容为“自由的律法”,而一 25 将这用词指为福音的诫命,特别指耶稣的教导。“至尊的”(basilikos)这称号似乎根据第 5 节的“国”(basileia)而来,因此应含有基督徒的观念。既然雅各后来在第 8 节引用利未记十九 18“爱的诫命”,我们或许也该将基督所特别挑选出来作律法总结的这项吩咐(太二二 34~40),看作是“至尊的律法”,不过,在新约中一项诫命被称为nomos(律法)是不寻常的,而雅各用“根据”(kata,和合本未译出)来引介旧约引用句,可见这条诫命不是“至尊的律法”。

   从以上多方考虑来衡量,我们最好是将“至尊的律法”视为神对基督徒的一切旨意的另一种形容方式。这个旨意特别在耶稣的教导中启示出来,祂要求门徒全然顺服神,以配称为“国度的继承人”(5 节)。但是雅各与耶稣和保罗一样(罗十三 8~10;加五 14),刻意的说明,“神国的律法”不是取代旧约中神的要求,而是将它纳入其内。

   倘若雅各说,至尊的律法必须“根据”爱的诫命来实现,他可能用意不在于形容守此律法的方式(“藉爱他人来实现”),而在于此律法本身的本质──这律法的中心吩咐是基督徒必须“要爱人”。在旧约中“人”(英译:neighbor)(re?a)特指以色列同胞,但耶稣将其扩张,包括我们所接触的每一个人,外邦人(路十 25~37)、敌人(太五 44)都在内。雅各指出,爱邻舍,这“至尊律法”的中心诫命,严禁教会歧视任何走进其大门的人;他的看法与耶稣的教训一致。

   9. 雅各引用爱的诫命,令他更能斥责那些“蓄意偏袒”的人是“犯罪”。不论依据衣着、国藉、社会阶层或种族而歧视他人,都显然违犯了耶稣呼召我们去遵行的“不受约束”的爱。且既然爱的吩咐是“至尊律法”的中心,我们若表露偏袒,就违犯了那律法。因此 8~9 节正成对比,我们顺服律法去爱时,便“是好的”,但当我们偏袒,违背律法,就“被……定为犯法的”。

   10~11节解释(gar,因为)第 9 节最后的子句,说明只犯一条即是犯了众条。因此这些经文构成一连串的推理,导致 11 节末了的斥责,这是雅各在第 9 节就同样指出的──偏袒的基督徒是“犯罪”之人。不错,他们“只”犯了一条,但雅各的回答是,“律法”──即神对祂百姓的旨意──是看不见的整体,违犯其中一部分,即与其全部相左。律法的整体性是公认的观念,其自然的推论即是全部都应遵守。马喀比书四卷记录,虔诚的以利亚撒拒绝接受吃不合律法之肉的命令,他回答说:“不要认为我们吃污秽的肉是微不足道的小罪,在大事或小事上违犯律法,其严重性是相等的,因为在两种情况中,律法同等受到鄙视”(五19~21)。耶稣也表明了相似的看法,祂警告说:“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太五 19;亦参加三 10,五 13)。这样的警告有其必要,因为人们通常认为遵守“较重”的诫命,可以遮盖未遵守“较轻”之律法的失败。但雅各同意那标准的看法:在“一条上”失败,人就有罪。何况,雅各的读者未做到的那“一条”──爱的要求──根本不是“较轻”的要求。正因如此,雅各的论点就更加有力了。他在 11 节中更进一步说明为何会这样。

   11. 这节经文解释为何律法必须被视为一整体。只要律法被视为不过是一条独立的诫命,那么很可能我们会认为,违背某一特定的诫命,只是犯了那一条的罪。但事实上,个别的诫命组合成为一不可分割之整体,因它们反映出同一位赐律法者的旨意。违背一项诫命就是不顺服神自己,在神面前便为有罪。

   这些经文的逻辑全然是犹太式,但此处雅各“犹太化”的程度有多少?若我们以其逻辑结论来看,雅各显然主张顺服律法的每一条诫命,包括礼仪律法在内。雅各的用意真的如此吗?他的这封信没有一处建议他对律法的看法是如此严格。他在 10~11 节中也暗示我们,他的看法不是如此。一般说来,当犹太神学家要说明像雅各在 11 节中的论点时,他们会在一“重”的诫命之外再引用一条“轻”的;好比以利亚撒在以上提到的马喀比书四卷经文中说,吃污秽的食物(一件“小”事)与违背一“大”的诫命同样严重。但雅各所引用的,却是份量相等的十诫中的两诫,这就表示他在 10~11 节中所想的,只是旧约律法的某些部分而已。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爱的诫命与早期教会所着重十诫中第二部分有关“爱人”的诫命关系紧密(看太十九 18~19;罗十三 8~10)。因此虽然雅各采用了旧约及犹太教的逻辑,他的应用却是在一新的情况中;他并不催促人完全服从“旧约律法”,他所提倡的乃是“至尊的律法”(8 节),“自由的律法”(12 节)── 一个内部包含旧约律法,但要从耶稣已使之成全的角度去明了了律法。耶稣在马太福音五 19 的话中,“成全”也是其基础;祂说,律法连“最小的”一条都要遵守,这要求已假定祂成全了第 17 节才提及的律法。

   雅各在 11 节引用“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否有特殊的理由?耶稣教导说,不可杀人可以延伸包括怒气(太五 21~26),约翰也坦白的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三 15)。根据以上教导看来,雅各可能认为,偏袒的态度也被包括在此诫命的范围之内。雅各的读者别以为他们没有犯某些诫命──好比奸淫──就无罪了,他们的偏袒表现是犯了不可杀人的诫命。虽然这种解释相当可取,我们仍要小心,不要太重视它。雅各可能只是因为这两条诫命一向被用来作神在律法中要求之例子,而引用它们(参太十九 18;罗十三 9)。

   12. 10~11 节在雅各论证中好似插入句。他现在已准备好,要就 8~9 节所说明的要点来下结论。雅各已经辩明偏袒触犯了爱的诫命,而此诫命是管辖基督徒的“至尊的律法”的试金石,因此也成了审判信徒言行的标准。雅各将相关副词 houtōs(照)各放在动词“说话”和“行事”的前面,以强调其重要性。这两种动词用的是现在式,强调这种“说话”和“行事”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虽说这节经文可应用至任何行为,毫无疑问的雅各想的则特别是:要用不偏袒的态度向众人表达爱。

   这节经文中对按律法受审判的强调,为某些人带来困难。举例来说,何特说:“……这意思似乎不是说,自由的律法将是他们受审判的标准或工具,而是说,他们将受的审判,是按他们曾生活的气氛,就是那自由的律法……。”【96】但是这说法将介系词 dia 在 RSV 中译成“under”)指仅含自由的律法之“气氛”,令人难以接受。Dia 通常具有媒介的意思(“by”),而这层意义在此节中非常合适:就是信徒的行为将按着自由律法中定规的标准来评估(参罗二 12,该处与这里密切平行)。基督徒的“审判”将依据他们对福音所表达的神的旨意顺从了多少,这真理亦贯穿于新约之中。耶稣警告说,在祂回来时,祂将审判“列国”,并奖赏那些同情他人之人(太二五 31~46)。保罗亦证实:“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五 10);约翰说:“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约壹三 24),神以恩典接纳我们,但这不是我们从祂之义务的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神的律法不再是恐吓人、约束人的重担,因神的旨意成为我们生命中“自由的律法”──我们喜欢知道,祂不但“释放”我们不再受罪的刑罚,并且在圣灵中赐给我们能力去顺服祂的旨意,因此甘心乐意接受这个义务。用雅各自己的形容来说,这个律法是“栽种的道”,“写在我们心上”,有能力拯救我们(雅一 21)。

   13. 这节的警告强化12节的吩咐:那不怜悯人的别想在受审判时蒙怜悯。雅各指出,“怜悯”是自由的律法一部分,也是读者特别该知道的。事实上“怜悯”正是爱的诫命所要求的(8 节),也正是他读者在“羞辱贫穷人”时所没有做到的。撒迦利亚书七 9~10 很清晰的表达出怜悯与关心穷人之间的关系:“万军之耶和华曾如此说,要按至理判断,各人以慈爱怜悯弟兄。不可欺压寡妇、孤儿、寄居的和贫穷人……。”假若雅各的读者继续歧视穷人,他们就将自己陷在严厉审判的危险中。耶稣曾重复提到人的怜悯与神的怜悯之间的互相关系,最令人震惊的是无怜悯的仆人的比喻(太十八 21~35;同参太六 14~15)。

   如果在怜悯上失败会受到严重的惩罚,那么其反面亦同样真实:“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这句话可以解作神两种性情的相对份量,其要点为,神欢喜以祂的“怜悯”胜过祂的“审判”。但更好的解法,是将“怜悯”看作是人这方面的:我们的怜悯能为我们在神的审判台前辩护,以致向神的审判“夸胜”。何特如此形容此情景:kriseōs(审判)在神的法庭中是起诉者,而 eleos(怜悯)毫无畏惧的站起来大胆的抵挡其控诉【97】信徒靠自己永远应受神的审判:我们对“至尊律法”的顺服总不完全,不如应有的完美(10~11 节),然而我们怜悯的态度及行为可以算为基督在我们里面的证据。而因着我们与那一位替我们完全实现律法的基督合而为一,我们在受审判时便有不致定罪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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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93. R. B. Ward, "Partiality in the Assembly: James 2:2-4" HTR 62, 1969, pp.87-89。他根据拉比记录法庭中衣着标准,及对待诉讼当事人的资料,而强力主张此看法。第4节中的“断定”似乎很配合他的理论。
94. Synagōgē 在 Hermas, Mandates 11.9.用指“基督徒”(“公义之人”)的聚集。
95. Philo 以寓意解释民数记二十 17“至尊大道”(royal highway),他经常称引至神和祂的话语的道路为“至尊的道路”,(参,如 The Posterity of Cain, 102; The Unehangeableness of God, 144, 145)
96. Hort, p.56。
97. Hort, 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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