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注释》丁道尔 著
Ⅲ 真信仰与行为(一 19~二 26)
四、使人得救的信心(雅二 14~26)

   此段经文是雅各呼吁藉行为辩明自己有“清洁信仰”的高潮,这段经文从头到尾只有一个神学论点。

   这一段很清楚是雅各关切之事的中心。他深深的受“信心”只是口头承认的态度所困扰──好比承认“神只有一位”(19节)。这种信心“没有”行为(20、26节),雅各认为这种信心是“死的”(17、26节,“不结果子的”(20节,按RSV);没有能力拯救(14节),也无法使人称义(24节)。雅各当然认为信心是必要的,他宣称自己有信心(18节)。但他有的信心是“有行为”(14、17节)的“真信心”,并藉行为来“成全”(22节),是“与行为并行”(22节)。它是受人景仰的信心之“父”亚伯拉罕(21~23节)及妓女喇合所表现的那类信心。雅各这项论证的重点表达了三次(17、20、26节),他所重复强调的不是行为必须外加在信心之上,而是真实的信心包括了行为。这才是信心的本质。

   此封书信这部分雅各是用“辩论的”风格来写,有时称作“争议”。雅各引入一“假设的反对人物”,藉他所陈明的立场以衬托出自己的辩论(18节),他攻击那些相信只信不行之教导的人,好似他们就在眼前一般(“虚浮的人哪”20节);而且他直接诉诸读者,要他们判断他所说的是对是错(“你们知道”22、24节,和合本译“可见”22节,“这样看来”24节)。这类风格强烈表示,雅各所对抗的是教导错误信心观念的假教师。我们几乎可以确定,这些教师熟悉保罗对“单单因信心称义”的坚持,但也同样清楚,他们对保罗的看法不过是一知半解。雅各在这段经文中所抗议的看法,绝对不是保罗的观念。如果我们解释得合宜,便可发现保罗和雅各对信心和行为的了解,及对这两者与称义之关系的看法,并无二致。他们之间表面的冲突,乃是因他俩赋与“信心”和“称义”不同的定义,以及因他们的论点是针对不同的错误而来。

   14.雅各强调“怜悯”及其在审判之日的结果(12~13节),自然会导致以下的问题:“怜悯的行为在审判时怎么会有帮助?”“难道信心不是一切吗?”雅各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指出信心和行为之间不可稍分的联合。他以向读者提出两个反语来开始,但乃是针对那提倡“只要信心”之观点之人而发。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明显是否定的(事实上第二个问题的希腊文结构自然意指否定的答案):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无“益处”的;那种信心无法“救”人。以上最后一句强调了信心的特殊本质,值得重视。在AV中,此句子译成“信心能救他吗?”意思是说雅各否认信心能救人。但是希腊文信心(pistis)这字在此子句中有冠词,表示它指刚才提到的那种信心;即那人宣称自己有的信心。所以雅各不是说信心无法拯救;他乃是说,这人声称自己所拥有的信心,那“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无法救人的。因此,雅各自己对信心的看法与保罗及新约其他著者无异(参一6,二1,5;五5),但在二14~26的“信心”常是指“伪”信心,保罗和雅各都不会承认那是真正的基督徒信心。

   雅各说这种伪信心是没有行为的。有人根据这个字指出保罗和雅各之间仍有差别。一方面,雅各以正面意义使用这个字,指基督徒为实践爱的律法而有的爱及怜悯的行为(参二8~13)。另一方面,保罗争论反对“律法的行为”,即律法主义式地遵行摩西律法,有人说这词特别是指礼仪方面的规条。然而在保罗书信中,“律法的行为”一词是否严格的限于摩西律法的礼仪规条,还值得怀疑。大致说来,保罗和雅各对“行为”的定义是相同的:行为是顺服神的行动;他们的差别是在任何情况下有此行为。保罗否认在我们与神建立关系之事上行为有任何价值;雅各的坚持则是,一旦那关系建立了,行为乃是必要的(看此节后附记:保罗及雅各中的“行为”)。

   缺乏这些行动的信心无法“拯救”。虽然“拯救”(sōzō)有时描写人最初如何进入神的国度(“转而相信”),它也经常形容在末日最终从罪、死亡及审判中得释放的意义。这字在雅各书中似乎为此意义(参一21,四12,五20),既然13节提到最后的审判,所以这里也最好如此解。因此当雅各说某些人声称自己有信心无法救他,他可能指在神公义的审判时,这种信心一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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