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注释》丁道尔 著
Ⅳ 教会内的纷争(雅三 1~四 12)
五、禁戒批评(雅四 11~12)

   这一部分及其上下文之间的关联不是马上可看出来,或许中伤他人是一种骄傲的表现,是神所阻挡的(四 6),也是应藉在神面前自卑来避免的(四 10)。另一方面,“恶言批评”(和合本:“彼此批评”(Katalalia)经常与“嫉妒”(zēlos)(林后十二 20;彼前二 1),“自私”(林后十二 20),争吵(polemas 所罗门诗篇十二 3)及骄傲(迦得约书三 3)连在一起,并被看作是三心二意的表现(Hermas,Similitude 8.7.2;看 Mandate 2)。最后,11~12 节中“律法”及“论断”的显要地位与二 8~13 的主题相呼应。正如那里引用利未记十九 18(“爱的诫命”),这里雅各可能是想到利未记十九 16 禁戒毁谤;12 节将“弟兄”转成“邻舍”使这看法更为合理。从以上这些可能性看来,11~12 节应被看作基本上是一独立的部分,综合某些雅各喜好的主题;但将“恶言批评”连接到嫉妒、争吵及骄傲等罪是一项很出名的传统,而这些罪是三 13~四 10 的焦点,这样看来,这一部分大致属于此一大段落的讨论。或许 11~12 节应被视为本段开头对言语的罪的讨论(三 1~12)的简短“回顾”。

   11. 四 8 是用严厉、公开的责备语气,切合强烈的悔改呼召,现在雅各又回到熟悉的称呼“弟兄”。Katalaleō(RSV speak evil against 恶言批评)字义为“to speak against”(批评),指各种有害的言语:质疑合法的权柄,好比当年以色列百姓“怨渎神和摩西”(民二一 5);暗中毁谤某人(诗一○一 5);不实的控诉(彼前二 12,三 16)。雅各禁戒的写法(现在式命令句 mē,意指他的读者正以上述一或多种方式彼此批评,而必须停止如此做。或许那令教会痛苦不已的分争(三 13~四 3)正是这种人身攻击、毁谤控告的背景;一般而言,甚至以“问题”为焦点的辩论,到某个地步也会降格为人身攻击。

   雅各对这项禁戒的辩护非常有意思:批评或论断“弟兄”就是批评或论断“律法”。雅各所说的“律法”可能是旧约的律法,特别是因为他根据的经文可能是利未记十九 16(“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于死,我是耶和华”)。但既然二 8(亦参一 25,二 12)表明认为利未记的“爱的诫命”已被融入神国度的律法中,我们或许应该将这里的“律法”也视为那更广义的教导,焦点特别集中于耶稣的教训,雅各认为这才是基督徒的权威。为何“论断”弟兄于是“论断”这律法呢?既然雅各拿“论断律法”与“行律法”对比,他显然认为未能行律法就是公然否认律法的权威。不论我们在观念上认为神的律法多崇高,多正统,无法实际将它行出来就等于告诉世人,我们“事实上”不承认它。所以我们再一次看出,雅各对基督教的了解是实践性的,需藉顺服才能测验其真实性。

   12. 批评基督徒弟兄是错的,不但因它包含了“论断律法”,也因它包含了“论断邻舍”。这种批评、责难的论断不但违反了爱邻舍的诫命,也侵犯了惟独神拥有的权利。因为神是那位“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祂有能力决定祂所造之人的永恒命运(同参太十 28)。然而我们若批评及定罪他人,事实上便是宣告我们自己对他们灵性及命运的判决。雅各的吩咐表明他不是禁戒每一个基督徒都运用的恰当、必要的分辨力,他也不是禁止教会将那声名狼藉,不顺服信仰标准之人摒除,他更不是否定教会有判断使徒对错的权利(林前五、六)。他所担心的,是我们以嫉妒、批评的言语指责别人在神面前有错。保罗也定罗马基督徒这一类论断的罪,他们显然因对某些礼仪律法的适用性观点不同,而质疑彼此信仰的实际(罗十四 1~13;特别参 3~4 节及 10~13 节)。雅各所针对的问题很可能也是由这一类的情况引起的。一种苦毒、自私的灵(三 13~18)引发了教会对某些问题的争吵及辩论(四 1~2),在这些争论中显然口舌的使用非常不受控制,正如通常会出现的情况一般(三 1~12),也许诅咒(三 10),彼此公开责骂(四 11~12)等都出笼了。这种行径完全是属世之灵的表现(三 15,四 1、4),必须用“从上头来的智慧”来取代,带出温柔、合理及和平(三 17)。这种与世界的调情嬉游,与神嫉妒的渴望完全不相配,祂要为百姓全心全意属于祂,向祂效忠(四4~5)。然而神愿意回转,赐下恩典,只要人肯在祂面前真诚的降卑,深深悔改其骄傲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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