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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归真
《多特信经》
原著:圣徒传承
目  录
 

历史背景

历史的回顾

第一项教义:论神的主权拣选与弃绝

第二项教义:论基督死和人借此而得的救赎

第三、四项教义:论人的败坏、向神归正及其方法

第五项教义:真信徒能持守信仰(圣徒的恒忍)

总结

 

 
 
 
 
 
 
 
 
 
 
 
历史的回顾

一个异端的由来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传1:9)。阿米念主义这一异端正是如此。它的错误教导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而是古老异端改头换面而成的。当然,阿米念主义在原有基础上添加了一些新的元素,对一些教导作出了新的解释,并起了一个新的名字。但是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异端,阿米念的教导

与下列教导几乎没有区别:

  1.不忠心的以色列人相信,只要在外在行为上遵守神律法中的各种礼仪,他们就能赢得神的喜悦。他们认为,只要在指定时间献上指定的祭物,神就会喜悦他们,就会因他们表面的顺服而祝福他们。诗篇第50篇说,以色列人怀着沉重的心情踏进圣殿,迫于无奈献上神所要求的祭物。他们根本不想去圣殿,但又怕不按时来到殿里,献上神在律法中所规定的祭物,神就会不喜悦他们,不再祝福他们。换个角度说,他们相信,若按照规定献祭,神就会喜悦他们,祝福他们。他们以为自己能凭着表面的顺服赚得神的喜悦。

  2.法利赛人相信“自己是义人”(路18:9)。针对他们的自我认识,基督讲了一个关于法利赛人和税吏的比喻。法利赛人在主面前夸耀自己的好行为,相信这样的好行为可以赢得神的喜爱和祝福;而税吏知道自己连举目望天也不配,所以只能完全倚赖神赐给他的恩典。

  3.犹太主义基督徒(Judaisers,归信基督教的犹太人)相信“行律法”就能称义,也就是说,他们相信,遵守摩西律法能使他们在神面前称义,以至得救。但是保罗写信给加拉太教会中的犹太主义基督徒说:“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6)

  4.公元5世纪早期的英国修士伯拉纠否认人继承了由原罪带来的罪疚和败坏。(参见《比利时信条》第15条,那里提到了伯拉纠。)他教导说,亚当的后裔与受造时的亚当一样好;每个人生来就有选择善恶的能力;所谓如今人不可能做到完全顺服神,以致为自己赢得永生作为奖赏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5.奥古斯丁成功地驳倒了伯拉纠,所以早期教会从未真正接受过伯拉纠主义。但是,伯拉纠的异端思想却没有从早期神学家的思想中被完全清除出去。奥古斯丁去世之后,一个伯拉纠主义的弱化版本(被称为“半伯拉纠主义”)钻进了早期教会,并成为教会认可的教义。半伯拉纠主义这一教义体系教导说,人都是病态的,倾向于作恶,但却没有死,仍有一些行善的能力;为了得到救恩,人要有神恩典的协助;人虽无法拯救自己,但救恩也不是完全由神给的,而是要人与神合作的。罗马天主教接受了半伯拉纠主义的谬误,并持守至今。改教者们从奥古斯丁的著作中得到了极大的帮助,从而使基督的教会不再受这一异端思想的影响。

  6.伟大的改教家约翰.加尔文离世仅半个世纪之后,这个古老的半伯拉纠异端又乔装改扮,重新抬头(被称为“阿米念主义”Arminianism)。这一异端在1618-1619年召开的多特会议上遭到了有力的驳斥,本书也对其进行了驳斥。(参见《多特信经》第三、四项之第二、第十条;第一项错谬反驳之错谬四;第二项错谬反驳之错谬三、错谬六;第三、四项错谬反驳之错谬七、错谬九;第五项错谬反驳之错谬二,那里对阿米念主义和伯拉纠的错谬进行了比较。)

  7.阿米念主义错谬也存在于我们心里,因为我们倾向于认为自己在得救的事上不可能一点功劳都没有。正因为这个原因,阿米念主义错误思想今天仍然受到许多宣告基督信仰之人的亲睐。它不只是某个“教派”的教义。许多新教教会至今还在教导和宣讲阿米念主义。由此可见,《多特信经》一点都不陈旧,也一点都不过时。我们现在学习这一信经仍然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

这一异端的死灰复燃

  为了重述导致这一古老异端死灰复燃的历史事件,我们必须将历史翻回到1560年,即阿米念出生的那一年。宗教改革之火就是在此前不多年前燃起的。1517年,路德把他的《九十五条论纲》(Ninety-fiveTheses)钉在了威腾伯格教堂的大门上。路德逝于1546年,加尔文活到1564年,其后继者泰奥多尔.伯撒(TheodoreBeza)活到了1605年。宗教改革已如燎原之火在遍地广传,甚至传到了荷兰。雅各.阿米念出生时,宗教改革正处于白日化的状态。

  雅各.阿米念出生于荷兰的奥德瓦特尔(Oudewater)村,是哈门和埃尔伯赫.雅各布松(Harmen and Elborch Jacobszoon)最小的儿子。他原名雅各.哈门松(Jacob Harmenzoon),后来他按当时学者中的流行风给自己改名为雅各布斯.阿米念(Jacobus Arminius),使之听起来更像拉丁名字。哈门.雅各布松在雅各出生前或出生后不久就过世了。雅各的表舅,一位赞同宗教改革的乌特勒支(Utrecht)神父德克.阿梅尔格孙(Dirk Amel gerszoon)成了雅各的监护人。雅各受到了拉丁文、希腊文和神学方面的训练。他可能也在乌特勒支的学校里认识了后来的终生挚友——约翰.尤顿伯格特(Johan Uiten bogaert)。

  德克.阿梅尔格孙去世后,雅各回到家乡稍作停留。他很快就找到了另一位对他有养育之恩的人,那就是他的另一位表舅RoelofvanRoijenVanSchadenbroek(后来改名为鲁道夫.斯奈留斯(RudolphusSnellius))。这位表舅也是奥德瓦特尔人,在马尔堡大学(UniversityofMarburg)担任数学教授,他追随一位名为彼得.拉姆斯(PeterRamus),强调人有自由意志的巴黎学者。雅各就读于马尔堡大学,并于1574年毕业。

  1575年8月7日,西班牙人出兵攻打奥德瓦特尔。雅各回到家乡,结果发现自己的家人已全部在大屠杀中遇害。年仅15岁的雅各成了孤儿。此后,他得到两个贵人的相助,一位是莱顿城(Leyden)瓦龙(Walloon)教会的牧师,同时又担任奥伦治的威廉王子顾问的法国人让.塔凡(Jean Taffin),;另一位是鹿特丹的牧师彼得.波提斯(Peter Bertius),雅各与他住在一起。他们二位资助雅各在威廉王子新成立的莱顿大学(the Univer sity of Leyden)接受神学训练。当时,莱顿城的一个牧师卡斯帕.库西斯(Caspar Coolhaes)[有人认为他是阿米念主义的先驱之一。]临时在莱顿大学教授神学,直到雅各完成学业前夕,他才离开。1581年,雅各毕业,那一年他21岁。

  阿姆斯特丹的商会为雅各提供了一个深造的机会——去日内瓦在加尔文继承者伯撒(Beza)的门下学习。雅各于1582年初开始了在日内瓦的学习。正是在这里,他与尤顿伯格特(Uiten bogaert)成为挚交。阿米念死后,尤顿伯格特在阿米念思想的传播中起了重要作用。由于起了一些矛盾,雅各于1583年中离开日内瓦。在巴塞尔学习了半年之后,他回到日内瓦,并于1586年完成了在那里的学习。他于1587年下半年辗转回到阿姆斯特丹。

  让我们先放下这个话题,来回顾一下阿米念主义思想形成时期荷兰的神学气候。尽管改革宗信仰在荷兰势力强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它。著名的荷兰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Desiderius Erasmus,1466-1536)对他所处年代的神学气候有很大的影响。伊拉斯谟十分看重人的能力,宣称人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另一位荷兰人科恩奈特(Dirk Coornhert,1522-1590)是伊拉斯谟的学生和狂热追随者,他是罗马天主教徒,鄙视改革宗信仰。他写文章、发表言论猛烈抨击预定论、原罪和人的全然败坏等教义,并认为人的意志有至高的主权。

  伊拉斯谟和科恩奈特都是罗马天主教徒,他们反对改革宗信仰并不令人惊讶。然而,改革宗教会内部也有一些神学家反对改革宗信仰的基本教义。在《多特信经》的历史序言中我们看到,有些神职人员弃绝了教皇制,但却没有丢弃罗马天主教的错误教导。他们在没有受到教义方面的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就被接受为改革宗教会的牧师,继续传讲那毁掉落罗马天主教的古老的异端思想伯拉纠主义。这些神职人员包括莱顿的牧师库西斯(Caspar Coolhaes),多特的赫伯特(Herman Herbertsin Dordrecht),侯恩的魏格特(Cornelis Wiggertsat Hoorn)。他们都是在阿米念思想形成时期影响当时神学气候的人物。毫无疑问,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对阿米念神学思想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经过考核,阿米念于1588年8月27日被按立为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会的牧师。从那时起,他的教导就令人生疑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他根据罗马书7:18所写的一篇讲道。

  保罗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阿米念解释说,保罗在此讲的是他自己归信之前的光景。阿米念用这段经文证明,未重生之人在意志方面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当阿米念根据罗马书第9章讲道时,关于拣选和遗弃教义的很多方面他都不提,这更加重了人们对他的怀疑。

  尽管在阿米念任职于阿姆斯特丹的十四年间,人们对他有着颇多争议,但1603年,他还是被选入莱顿大学任教,填补朱尼厄斯教授(Franciscus Junius)逝世带来的空位。很多人就任命阿米念一事表达了自己的顾虑。

  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会的长老会议清楚地知道,改革宗教会要健康发展,培养未来牧师的神学教授们必须坚定地持守改革宗信仰。所以,长老会议力劝莱顿大学的校董会负责人不要任命这样一个倍受怀疑的人。但莱顿大学校董会没有改变初衷,还是任命阿米念为神学教授。董事们请求阿姆斯特丹的长老议会准许雅各.阿米念体面地离任,以使他能够去大学就职。阿姆斯特丹改革宗教会的长老会议拒绝为阿米念卸任,除非他同意与莱顿大学的戈马尔(Gomarus)教授进行公开对话,以消除人们对他所持教义的所有怀疑。1603年5月6日,阿米念与戈马尔在海牙举行对话,出席会议的有莱顿大学董事会委派的代表以及教会联盟总会会议(synod)的代表。阿米念被问了许多教义方面的问答题。阿米念陈述说,他反对伯拉纠主义有关人的自由意志、原罪及堕落之人败坏程度等方面的错谬,声明完全同意《海德堡要理问答》和《比利时信条》(阿米念承认,对于《比利时信条》的第16条,他与他的同事有着不同的看法。尽管他可以接受这一说法,但他认为“神在耶稣里所拣选的人”指的是信徒,这就为他坚持自己的观点,即“神是基于预见人会相信而拣选人”留下了余地。从他的作品中显然可知,他在其他很多方面都不同意改革宗信条的教导,如《比利时信条》第15条关于原罪的教导、第23条和《海德堡要理问答》主日23关于基督的义因信归算给我们的教导等。),他承诺绝不教导与这些信条相冲突的内容。结果,长老会议同意他卸任,赴莱顿大学任教授之职。

  戈马尔教授反对任命阿米念,然而,阿米念还是被任命了,并于1603年被授予博士学位。对于莱顿大学董事会的许多董事来说,任命阿米念不过是一种平衡手段,在他们看来,戈马尔之类的人太过狂热了。(在神预旨的次序这一问题上,戈马尔坚定地维护“堕落前预定论”(supralapsarian position)。在有些人看来,相信堕落前预定论就是相信神造了罪,戈马尔坚决反对这一说法。)

  为了确立自己在莱顿大学的地位,阿米念把他的异端思想藏在心里。然而没过多久,他就开始偷偷地向学生灌输这些思想,先在家中私授,时候到了,他就越来越大胆,在大学课堂上关起门来宣讲他的异端思想。牧师是有教会会议对其进行教义方面的监督的,而大学的神学教授则不同,没有人监督他们的教导。

  让戈马尔感到十分沮丧的是,眼看着阿米念的错误思想影响在校的年轻人,他却难以插手制止,最多也只能反对和反驳阿米念的教导。就这样,戈马尔成了阿米念的死对头;同时,他也成了改革宗信仰的坚定捍卫者,公开反对阿米念的教导。这样的纷争造成了莱顿大学的分裂:一些学生接受了阿米念所教导的异端思想,而另一些则持守了父辈的信仰,也就是戈马尔所教导的正统思想。这种分裂并不仅仅存在于大学校园内。完成学业的学生需要接受教会的考核,教会发现他们当中的一些异端思想。尽管如此,他们还是纷纷被按立为牧师。这样,校园里的纷争很快就传遍了各教会,进而教会内部也就出现了分裂。

  后来,这一分裂给教会内部带来的动荡局面愈演愈烈,以致荷兰省(the province of Holland)[今天,“荷兰”(Holland)通常用来指整个荷兰国。但严格说来,荷兰只是该国的一个省。多特会议时期,荷兰包括7个省:荷兰省、西兰省、乌特勒支省、格尔德兰省、格罗宁根省、弗里斯兰省和欧弗艾塞尔省。1579年,荷兰七省结成乌特勒支同盟,脱离了西班牙,成立了独立的合众府。荷兰省和西兰省的省长奥伦治的威廉成为荷兰联邦的领袖。1584年,在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唆使下,威廉被害,他的儿子莫里斯王子继任。]的高级法院传唤阿米念和戈马尔到庭,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阿米念认为政府有权判案,而戈马尔却认为政府对教会没有司法权。戈马尔坚持认为,这一争端必须通过教会全国联盟总会会议来解决——要知道,当时,改革宗是整个荷兰的国教。

  这时候,如果荷兰教会联盟总会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召开,那么戈马尔和他的教导一定会被认为是正统思想。然而,由于荷兰省、乌得勒支省和欧弗艾塞尔省是阿米念思想的盛行之地,荷兰省的省级联盟会议支持阿米念,因此,支持阿米念主义的荷兰省地方法官不同意戈马尔的请求,全国性的联盟总会会议因而没有举行。(“荷兰省政府”是指荷兰省的民事政府,类似于州或省政府。联邦政府称为荷兰联省合众政府。)

  1609年,阿米念因肺结核去世,但他在人们心中撒下的异端种子却继续茁壮生长。1610年,莫里斯王子的宫庭牧师尤顿伯格特(Jacob Uiten bogaert)召集了42位认同阿米念教义的牧师一起开会。在尤顿伯格特的带领下,阿米念主义者起草了一份《抗议书》或《抗辩书》(Remonstrance,意为抗议或抱怨,阿米念主义者也被称为抗辩派。)。并提交给了荷兰省政府。这份抗议书就是表明他们教义立场的信仰告白。在这份文件中,他们声明自己丝毫没有要篡改《比利时信条》的意图,只是想对《比利时信条》略作修订,并请求荷兰省政府予以保护和批准。

  1611年,荷兰省政府决定不召开省级宗教联盟会议,而是在海牙召开联盟总会会议。在这次大会上,阿米念主义者和改革宗教会都要书面陈述自己的观点。阿米念主义者递交了他们的《抗议书》以及对他们对改革宗教义所持的异议。改革宗教会也相应地提交了一份《反抗议书》(Counter-Remonstrance),阐述了他们的教义以及对阿米念主义教义所持的异议。然而,此次会议并没能统一双方的意见。

  1614年,荷兰省政府通过了《宽容法案》(the Act of Toleration),要求双方彼此包容,不许相互攻击。显然,戈马尔无法保持沉默,以他为代表的改革宗信仰持守者势必要警诫教会提防阿米念主义者的异端思想。于是,改革宗信仰的持守者们纷纷遭到逼迫,荷兰省政府是逼迫活动的积极参与方。再次提醒大家注意,改革宗是当时荷兰的国教,受国民政府的管辖。在荷兰省,忠心的改革宗教会牧师被革职,有些甚至被赶出城去。省内有些教会的长老议会坚持他们的信仰,免去他们当中持有阿米念主义的牧师的职分,但这些长老议会的长老们后来也被市政当局免了职。如果市政当局在迫使教会长老议会接受持阿米念主义的牧师上台讲道一事上不得力,他们就会被解散,由荷兰省政府直接接管。莫里斯王子本来不想被牵扯到这场席卷全荷兰省的宗教之战中去。但最后,他意识到,他遵守誓言,维护改革宗信仰的时候到了。他要求海牙的市政府官员给改革宗教会提供一座教堂,供他们使用。当海牙市政府官员拒绝这一要求时,莫里斯王子就让出自己的王宫,供他们作敬拜之用。事后,他又迫使市政府官员给改革宗教会提供了一座教堂。

  荷兰省政府原本希望莫里斯王子站在他们一边,使用他的军队,不让改革宗教会自由敬拜。当发现莫里斯王子不会制止改革宗教会敬拜时,省政府就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各城组织自己的地方武装。地方武装的指挥官甚至受命抵抗莫里斯王子的军队。内战一触即发!然而,新成立的地方武装在莫里斯王子训练有素的军队面前退缩了。他们缴械投降,并宣布解散。地方武装的领导人、管辖荷兰省政府的人,国务卿奥登巴内弗(Johan van Old enbarneveldt)后来受到审判,被判严重的叛国罪,最后被处死。在莫里斯王子的影响下,全国教会联盟总会会议得以召开(即著名的1618-1619年多特会议),荷兰各省的教会都派代表参加。改革宗教会与阿米念主义在教义上的分歧将要在此一判正谬。

对异端的审判

  因着奥伦治莫里斯王子的支持,荷兰联省合众政府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召开改革宗教会全国联盟总会会议,而不是荷兰省的区域会议,来裁决阿米念主义和改革宗教会在教义上的分歧。这次著名的会议于1618年12月13日在多特(Dordrecht或Dort)市召开。18位政府委员(律师、法官、州长、市长等等)受联省合众政府的委派,监督会议全过程,并要在会议结束后向合众政府汇报。来自全国各个教会的57位牧师和长老出席了大会。

  此外,还有五个神学教授也组成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他们是戈马尔、坡里安德尔(Polyander)、赛修斯(Sibrandus)、帖西斯(Thysisus)和瓦流斯(Walaeus)。

  这次会议虽说是荷兰联省合众的全国教会联盟总会会议,但外国教会也应邀派代表团参加,来自英国、德国的帕拉丁、赫斯、瑞士、日内瓦、不来梅和爱登的25个代表团参加了大会。法国的改革宗教会也受到了邀请,但由于其国王反对改革宗信仰,因而他们都受阻不能与会。为了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国各教会纷纷写信表明自己对阿米念错误思想的看法。就这样,尽管多特会议是由荷兰共和政府召开的全国教会会议,但它也接受到了国外改革宗教会的建议。多特大会的与会人员和政府委员一致认为,大会应给予阿米念主义者在聚会中陈明自己立场的机会。因此,开幕后的四天中,大会指定了15位阿米念主义学者来参加大会,其中有14位到会,其中包括抗议者的领袖、莱顿大学的教授埃比斯科比乌斯(Episcopius)。他们于12月13日到达,并在随后的五天内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或称《意见书》13),供大会评判。阿米念主义者宣称,引起教会纷争的不是他们,而是反对他们的人。所以,他们不认为自己是受审的过错方。他们坚持认为,联盟大会只不过是平等的双方就相反观点进行对话的一个平台。但是,联盟大会明确指出,他们必须回答大会向他们提出的问答题,大会将根据圣经来检验他们答案的正误。由于阿米念主义者对这一程序感到不满,所以他们设法搅乱会议,使会议无法完成任务。最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会议主席利瓦顿的牧师约翰尼斯.博格曼(Johannes Bogerman)情绪激动地说:“你们拒绝听我们的话,竭尽全力故意地激怒我们。你们说谎、欺骗。为此,我们不要你们在我们中间。你们走吧!走!走!”[J. Vreugdenhil,“神的看顾及其教会的延续”(God’s Care and Continuance of His Church,Netherlands Reformed Publishing, 1991),第3卷第167页。]。

  阿米念主义者被逐之后,与会代表团被分成了不同的委员会,分别由荷兰联省合众的七省代表、五位教授以及各外国代表团组成。他们的首要任务是,用阿米念主义著作为主要资料,陈述阿米念主义的教义观点。这些委员会都从1月17日一直工作到3月6日。[大会书面写下了阿米念主义者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列在了《多特信经》每一部分后面所附的“错谬反驳”中。]

  从3月6日到3月21日,大会阅读了各个委员会的书面陈述。从3月25日到4月16日,大会起草了《信经》[“信经”(Canons)意思是“标准”(standard)。多特大会用了很多条来阐述圣经的真教义,这些后来成为了教会评判人的教导和观点的标准。]。从4月16日到4月22日,与会的荷兰教会和海外教会代表仔细阅读并签署了这些《信经》。

  多特大会于1619年5月29日闭幕。它持续了半年多的时间,总共召开了180次会议。这些会议并不都是针对阿米念主义异端的。我们很快会看到,多特会议也处理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项。

 

异端被接受

  从马丁.路德将《九十五条论纲》钉在威腾伯格教堂的门上,拉开宗教改革的序幕至今不过近一百年的时间,而在宗教改革中被归正的荷兰众教会这么快就受到一个危险异端的威胁,这是十分令人震惊的。这一错误教义到底为什么这么吸引人,以致那么多人都这么愿意接受它呢?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

  l.十六世纪,随着宗教改革之火的蔓延,相当多的神职人员都“归信”改革宗信仰,但其中很多人这么做都是因为看到了罗马天主教会内部道德败坏,他们并没有丢弃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和思想。这些人更偏爱阿米念的教导,而不是加尔文的教导,因为阿米念的异端思想与罗马天主教的半伯拉纠主义立场非常相似。

  2.阿米念主义者认为,教会应该受管于政府。根据伊拉斯督(Thomas Erastus,伊拉斯督是瑞士人,他是医生,海德堡大学的老师,也是帕拉丁选帝侯弗里德里克三世的宫廷医生。他追随慈运理而非加尔文,并写成了关于教会治理的《七十五条论纲》(1568年)。在阿米念主义和改革宗教导争端期间,荷兰省政府引进了伊拉斯督的教会规章。)起草的教会管理仪文,他们承认地方长官或地方官员是教会的管理者。这些官员很愿意拥有这一“额外”的权利,因此,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他们支持阿米念主义者。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他们说服了很多其他的人支持阿米念主义。

  多特会议的深远影响在荷兰的这场纷争中,阿米念主义者不接受《信经信条》在教会中的地位。他们貌似虔诚,声称圣经就是他们的要理问答。此外,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在“归信”改革宗信仰时没有被要求宣告接受两个改革宗基本信条,即《海德堡要理问答》和《比利时信条》。因此,多特会议起草了一份“签署书”,要求教会的圣职人员都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签署书可以说是这次大会的是一个成果,许多改革宗教会至今仍在使用这份签署书。

  签署这份签署书就是承认自己相信归纳在“三大联合信条”(即《海德堡要理问答》、《比利时信条》和《多特信经》)中的圣经教义。签署者要承诺教导这些信条,并驳斥一切与之相违背的教导。如果他内心对教义有不同意见,他应将之递交教会的长老会议和更大范围的会议进行裁决。

  多特会议的第二个成果是制定了《教会规章》,即通常所说的《多特教会规章》。多特会议上起草的《改革宗教会规章》与备受阿米念主义者垂青的伊拉斯督教会规章有着鲜明的对比,它声明,只有教会圣职人员才能对教会成员行使神所赋予的权柄。这一《教会规章》至今仍是许多改革宗教会管理工作的基础。

  此次会议的第三个成果是制定了成人洗礼时所使用的敬拜仪文。在多特会议之前,许多其他仪文,如婴儿洗礼仪文、圣餐仪文、婚姻祝圣仪文、教会纪律、圣职按立仪文等都已经被制定并采用。这些仪文至今仍被很多改革宗教会使用。[这些仪文见加拿大改革宗教会的《敬拜手册》。]

  多特会议还作出了一项重要决定,那就是翻译圣经。当时虽然有荷兰语的圣经译本,但这些译本都有严重缺陷,不适合改革宗教会使用。因此,在此次大会上,主席博格曼(Bogerman)强烈要求重新翻译圣经。大会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将这一请求转交给荷兰联省合众政府。起初,联省合众政府没有答应多特会议的请求,但四年后(1624年),联省合众政府同意重新翻译圣经。1637年,这一项庞大的工程终于完成,并得到了联省合众政府的认可。这本圣经被称为“国立圣经”(StatesBible),其地位相当于英译本中英王詹姆斯一世授权翻译的英王钦定本圣经。尽管“国立圣经”与阿米念主义的争议完全无关,但它却是多特会议的成果之一,它对荷兰全国的改革宗教会产生了深远、积极的影响。

 

问答题:

  1.阿米念的错谬是“新”的错谬吗?如果不是,请提供一些历史先例(即历史上曾经教导过的这种错谬的例子)。

  2.阿米念出生前后发生着什么历史事件?

  3.荷兰有些著名人物不接受改革宗教义,导致了阿米念主义与改革宗教会起了纷争。请说出这些人的名字。他们都不是属于改革宗教会的吗?

  4.阿米念在哪个教会长大?在哪个教会成为牧师?这个教会有哪些信条?

  5.请说出1603年海牙会议的目的。

  6.既然阿米念教义的正确性受到教会的怀疑,为什么莱顿大学校董会负责人还愿意任命他为神学教授呢?

  7.为什么阿米念在莱顿大学教导他的错误观念,却既没有受到校董会的处分,也没有受到教会的管教呢?

  8.在莱顿大学,谁强烈反对阿米念的教导?他是怎样做的?结果如何?

  9.荷兰的改革宗教会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阿米念的教导?

  10.《抗议书》是在谁的带领下写成的?其内容是什么?递交给了谁?

  11.1611年的海牙会议上发生了什么事?这个会议有什么影响?

  12.什么是《宽容法案》(Act of Toleration,1614)?谁批准了这项法案?这一法案对荷兰改革宗教会的神学教授、牧师和长老有什么影响?

  13.奥登巴内弗(Johanvan Old enbarneveldt)是谁?他起了什么作用?他的结局如何?这样的结局公平吗?

  14.在与阿米念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莫里斯王子起了什么作用?

  15.多特会议代表了哪些人的立场?这是一个全国性的会议,还是一个国际性的会议?

  16.阿米念主义者在多特会议上呆了很长时间吗?为什么?

  17.多特会议持续了多长时间?

  18.请列出荷兰改革宗教会如此快速受到阿米念主义异端思想影响的两个原因

  19.什么是《签署书》?让圣职人员在这份文件上签名的做法好吗?

  20.什么是《多特教会规章》(Church Order of Dort)?根据这一规章,谁在教会有权柄?当时还有什么其他的教会规章?它与《多特教会规章》有何不同?

  21.什么是“国立圣经”?它对改革宗教会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