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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论的方式
《预定论的方式和次序》
威廉.帕金斯(William Perkins)/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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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论
神的主权
 
第6章 第二个反对意见

   第二个反对意见是:我们教导说,神既命定人要下地狱,那祂创造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毁灭他们。

   对此,我的回答如下:在此,遗弃预旨中两个行为的区别,我们必须加以重复并且保留。

   因此,我首先回答说,第一个遗弃的行为,也就是神抛弃受造者,并藉此彰显祂公义的目的,是绝对的。我们也是如此教导和相信。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在受造者里面有什么原因,以致于神的旨意必须经由它,好让一些人最终从他们蒙福的状态中堕落。是的,罪本身就在神的遗弃和祂公正的许可之后;因此,罪决不可能是神许可人堕落并将人遗弃的原因。因此,经院学者之父伦巴德说:“神遗弃了某些人,不是因为那人将来有祂预见的任何美德与功绩,但这仍是最公义的,尽管我们无法想象其中的原因。[1]”早在他很久之前,耶柔米就同样如此解释了保罗这句话,“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做出来”(罗9:11)。耶柔米说:“如果以扫和雅各还没有出生,也没有行善或行恶,从而以此来赢得神的青睐或冒犯神,如果他们的得蒙拣选和遭遇弃绝并不表明他们当得的报应,而是彰显施行拣选和拒绝之神的旨意,那我们还能说什么呢?[2]”他接着说:“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即神随己意行事,祂拣选或遗弃一个人,跟这人当得的报应和行为无关,那么,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神(罗8:16)。”又说:“因此,询问也是徒劳,因为拣选或拒绝一个没有善行和恶行的人,这全然在乎祂的权柄和旨意。”安瑟伦说:“我们不知道为什么神拒绝向那些乐意接受和赞同恩典的人施恩,而对另一个乐意接受恩典的人视而不见。这只有神知道。[3]”他还说:“没有人能够弄清楚神为什么怜悯这个人而不怜悯另一个人。[4]”天主教的其他经院学者也肯定了这一点。

   格列高利.阿米纽斯(Gregorius Armineus)就预定论提出了六个结论:

   第一,没有任何人被预定,是因为他自由意志的意愿,即是因神预先知道他会有怎样的意愿。
   第二,没有任何人被预定,是因为他被预知将在没有任何习惯性的恩典中持守到底。
   第三,无论神预定谁,“祂都是白白地、有目的地、完全地出于祂的怜悯而预定”。
   第四,没有人被预定弃绝,是因为他邪恶地使用了自由意志,即是因神预见到他将被玷污。
   第五,没有人被预定弃绝,是因神预知他最终会与神的恩典有障碍。
   第六,无论神拒绝谁,神拒绝他的原因与他本人无关。

   阿利科的佩特鲁斯(Petrus de Alliaco)[5]和因根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Inghen)[6]也有相同的结论,下面我将列出他们的一些话。他说:“他被预定,是神已经定意要将永生赐给他。他被拒绝,是神已经决定不将永生赐给他,正如使徒所教导的那样(罗9章)”。他又说:“没有人被预定,是因将来他会如何而被预定,同样也没有任何一个弃民,是因他将来如何而被弃绝。每个被预定的人,都是唯独出于恩典和神的怜悯而被预定,而不是因为当这人活着的时候在他身上发现的任何原因,无论这些原因是真实的存在还是缺乏。”他还说:“拒绝就是不施怜悯,这不是针对任何人的邪恶行为,因为无论人的行为多么圣洁,神都会按照祂的名单施行怜悯。”

   因此,梅隆的弗朗西斯(Francis of Mayrone)[7]也提到理解预定和遗弃过程所必需的四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在神的预定和遗弃中,彼得和犹大都由神的旨意掌管,但他们的情况并不相同。神的旨意预定彼得得荣耀,而照奥古斯丁的说法,神的旨意在犹大身上则没有积极的作为。第二个标志是,神预定了彼得得恩典,而祂并没有对犹大采取积极的行动。第三个标志是,他们都被单独留下倚靠自己的力量,而他们两个都陷入重罪中。第四个标志是,彼得得以重新站立,他没有继续沉沦下去的原因,是因为他被第一个标志所预定。但犹大无法重新起来,是因为神没有让他站立起来;因此,他被弃绝了。我们不能说,整个弃绝发生的原因和理由是在被弃者的身上,因为人虽然的确是因犯罪而受咒诅,但罪本身不可能是神许可人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原罪还是本罪),正如夭亡的婴儿只带着原罪死。诚然,尽管原罪可能是婴儿被遗弃的原因,但它不可能是为什么神许可整个人类的本性在亚当里堕落的原因和理由。[8]

   费拉里纳斯(Ferrariensis)说:“在被弃者身上有四件事,即:容许犯罪、罪本身、神放弃人而不唤醒他离开罪,以及惩罚或诅咒。神的弃绝对这几件事情的影响并不一样,而是各不相同。因为如果我们考虑罪本身,就会发现它不是引起神遗弃的原因。这跟我们自身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的任何行为都不是导致神整个遗弃作为的原因(因为神所有的作为,即许可犯罪、放弃、惩罚,其发生的唯一因是为要彰显神的公义,因为我们的任何行为都不是神许可犯罪的原因),尽管我们的恶行或罪是我们受诅咒和惩罚的原因。”他还说:“然而我们否认神是残忍的,我们说神惩罚和折磨弃民,不是说祂如此行好像为了满足祂刑罚折磨的喜好,这实则因为祂从永恒中预先知道的罪恶,祂决定藉着惩罚这些罪恶,以便彰显祂的公义。”[9]

   托马斯.阿奎那说:“为什么祂拣选这些人得荣耀并拒绝那些人呢,除了祂的神圣意旨,再无别的理由。[10]”他又说,“那些得救的人和那些被诅咒的人之间的区别,主要来自第一因的开创。”又说,“我们不应探究祂为什么使这些人归信而不是那些人。因为这完全是祂自己的旨意。”奥古斯丁谈到约翰福音时说:“祂为什么吸引这个人而不是那个人呢,你若不想犯错,就不要妄加评判。”[11]

   然而,就遗弃的第二个行为而言,即就罪当被诅咒的目的而言,这遗弃不是纯粹出于神的意旨,而是因为罪。因为人都是因自己的过失而注定灭亡;也都因自己的罪而注定下地狱遭毁灭,同样还有从亚当那里归给他的罪,因为照亚当所拥有的能力,如果亚当愿意的话,他可以圣洁快乐地生活。因此,我说异议者的指控是一种极其诽谤的说辞。

   第二,我回答说,神创造人并不是单单为了要毁灭他,而是为了藉着公正地毁灭罪人来彰显祂的审判。因为,要毁灭一个人是一回事,而要毁灭一个罪人是另一回事。在这里,我们也要考虑一位红衣法官兼公正学者的判断。他说:“根据圣经,尽管神本应永远惩罚或折磨某些受造者,或者可以彻底毁灭它而没有丝毫不义,但祂不应该不公或残忍地对待它。因此,《所罗门智训》12:12说:‘你毁灭自己所立的国,谁敢指控你呢?’神不受人定之法的约束,仿佛在神施行祂的旨意之前一切都是公义的,而事实恰恰相反。”[12]

 

注解:
[1] Lib.I.dist.41 [Peter Lombard, Sentences, bk. 1, distinction 41.]
[2] Ad Hebid.quaest.10
[3] Comment.in Matt. C.11. [坎特伯雷的安瑟伦(Anselm of Canterbury,1033-1109),中世纪重要的神学家,坎特伯雷大主教].
[4] In Rom. Cap. 11. [Anselm of Canterbury, Commentary on Romans, ch. 11]
[5] 阿利科的佩特鲁斯(Petrus of Alliaco ,1351–1420),是法国神学家和红衣主教。 ——编注
[6] 因根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Inghen , 1340–1396),荷兰经院神学家。 ——编注
[7] 梅隆的弗朗西斯(Francis of Mayrone , 1280–1328),法国经院哲学家。 ——编注
[8] Francis.Mar.lib.I.q.31.art.2.3 [Francis of Mayrone, Commentary on the Sentences, bk. 1, q.31, arts. 2 and 3]
[9] Ferrariensis (in Thom.cont.Gent.pag 603) [费拉里纳斯(Francesco Silvestri , 1474–1528),Commentary on Four Books of Thomas Aquinas’s Contra Gentiles, p. 603. 意大利多明我修会神学
家,最著名的是他对阿奎那的《驳外邦人》的注解].
[10] Summ. I.par.quae.23.art.5.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e, part 1, q. 23, art. 5].
[11] Contra Gen.l.I.c.44 [Augustine, Contra Gentiles, bk. 1, ch. 44].
[12] In Sent.i.1.qu.2:art.2. [Petrus de Alliaco, Quaestiones super libros Sententiarum, bk. 1,q. 22, art. 2. 阿利科的佩特鲁斯以红衣法官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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