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圣经教义 > 《基督教護教學》范泰尔(Cormelius Van Til)/著
伯克富救恩论
《基督教護教學》
原著:范泰尔(Cormelius Van Til)
 
目  录
 
 
 
 
 

一、「出發點」的考量
二、羅馬天主教論「出發點」
三、「非加爾文派」的抗羅宗
四、「半加爾文派」的矛盾
五、羅馬天主教的矛盾
六、改革宗立場
七、結論:眞正的「接觸點」

 
 
救恩论
伯克富救恩论
 

第三章 接觸點
The Point of Contact

三、「非加爾文派」的抗羅宗

「出發點」問題大部分是由個人的神學所決定。在前面數章裡,我們的目的是:根據改革宗信仰的原則,闡明基督教的顯著特色。特別是要從近來的改革宗神學大師所指明的方式,來講解基督教的主要特點。根據像賀治與華腓德的著作,來編排改革宗人生觀與世界觀的大綱。只有藉著這些人的幫助,才得以獲得貫徹一致的抗羅宗信仰。

如果我們跟隨他們的「護教學」原則與「神論」原則,必會依照他們的建議。正如華腓德自己最佳的表白:我們要辯護的,並非基督教的最低基本質素,也不是基督教教義所包括的每一細節,乃是「基督教本身,包括其全部的『細節』,牽涉其『本質』——未遭解析、未被壓縮的完整内容。」(《神學研究》,頁9)。

向那些死在罪惡過犯中的人,我們必須傳講的就是這樣的基督教。華氏說:「公義的日頭是在死人之地升起來的;宣告祂來臨的巨響,傳進了已聾之耳。啊!雖然晨星應再次歡唱,空中盪漾著偉大宣講的迴音,其聲音不能穿透死人的耳朵。當我們放眼躺臥在罪惡中的世界,陳現在我們眼前的,是先知在異象中所見的山谷:滿山遍野都是死人骸骨,看啊!這些骸骨極其枯乾。向骸骨宣講,即使是最偉大的救贖信息,又有何益處呢?我們是否站著呼喊:『枯乾的骸骨啊!要聽耶和華的話!』。除非從天上有氣息,吹在這些被殺的人身上,使他們活了過來,否則救贖是無效的,宣講是無用的。」《上引書,頁43) 。「基督徒是靠著所賜給他的生命,才能活過來。當然,在那生命肇始之前,他毫無活動的能力。最要緊的是:身爲基督徒的我們,千萬別在作見證時,將我們所得救恩的『超自然性』降格了。」(上引書,頁45) 。我們已經看見賀治的論說:「重生」使入進入知識、仁義與聖潔。

(一)「理智」是工具

當賀治說到「理智在宗教上的職分」時,我們似乎是從高空墜落到「福音派」的水平。在此標題之下,他著手於三論點。首先,他表明:理智作爲領受啓示的工具,是必須的。關於此點,沒有甚麼可爭論的。「啓示不能向野獸或白癡顯明」(《系統神學》,卷一,頁49) 。第二,賀氏辯稱:「理智必須裁判啓示的可信度」(頁50) ,並且「可信的是指能被相信的。凡是不可能的,就是不可信的。可能存在的,就可以合理的《即在恰當的根據上)相信。」甚麼是不可能的?賀氏回答:「(1)牵涉矛盾的,就是不可能的;例如一事物是,又不是:對的是錯的,錯的是對的。(2)上帝根本不可能會、贊同或命令不道德的事。(3)上帝不可能要求我們相信任何違反祂刻劃在我們本性上的信仰律。(4)一真理和另一眞理互相矛盾,是不可能的。因此,上帝不可能啓示任何眞的事物,卻與任何已證實爲真的(不論藉直覺、經驗、或先前啓示)互相矛盾。」(上引書,頁51) 。第三,「理智必須判斷啓示的證據」。因爲「信仰包括認同,認同是由證據產生的確信,所以,沒有證據的信仰,是非理智的或不可能的」(頁53)。賀氏說:理智的第二與第三特權,是有聖經自己的認可。保羅「承認心智直覺判斷的至上權威」(頁52)並且「耶穌訴諸祂的工作,作爲祂所宣稱的眞理之證據」(頁53)。

在此,我們的目的不是要詳盡處理關於「理性與啓示」的問題;只是要指出在處理「接觸點」的問題時,潛藏在過程之下的那些模糊的觀點。當賀治說到「理性」(Reason),他的定義是:「那些上帝刻劃在我們本性上的信仰律」(those laws of belief which God has in planted in our nature)(頁52)。這當然是事實,上帝已 經將如此的信仰律根植入我們內在本性裡。此點就是加爾文所極爲強調的,他說:全人類都有「上帝的觀念」。但是,不信者不接受「他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教義。因此,若要訴諸人的理性與道德本性,要人自己解釋此本性,並且說此本性必須裁判啓示的可信度和證據,這是不可能的。因爲如此一來,我們等於是告訴屬血氣的人,以其彎曲背謬的人性觀,按照其想要的,來接受打過折扣的基督教。

再用「電鋸」的例證,電鋸本身而言,只是一個工具。是否能動、是否能切對方向,在乎使用它的人。所以,理性一直都是人的官能工具,而使用的人是信徒或非信徒。正如賀治告訴我們的,如果使用的人是信徒,則其理性已藉重生被改正對準。理性不能作法官;它現在成爲重生的人的一部份,樂於順服上帝的權威。靠著上帝的恩典,理性自己願意被上帝的啓示來解釋。另一方面,若是使用理性的人是非信徒,那麽此人運用其理性,必定會坐上法官的位置,來裁判啓示的可信度和證據。當然也會認爲基督教是不可信的,因爲其證據總是不可能和不當。賀氏自己的教導說,屬血氣的人是瞎眼剛硬,也確證這事實。

給予屬血氣的人做法官的權利,以其理性來裁判何爲可能或不可能,憑其道德性來評判何爲善惡,這等於是否定了「特定主義」(particularism)。而賀治並不亞於華腓德,他相信「特定主義」是眞正合乎聖經神學之正字標誌。假若給屬血氣的人當法官,基督教就不能宣稱它能解釋此論理者(reasoner)的眞相。此論理者在他接受基督教之前,就已經被視爲:在他自己裡面,有能力正確解釋與正確運用其本性、本能。這就是不折不扣的亞米念派(Arminian)立場,即:神將救恩作成客觀的可能,但是沒有實際拯救具體的個人。

(二)墮落的人性

賀治在「接觸點」上面臨的主要難題在於,並未清楚區分人的「起初的人性」與「墮落的人性」。當然,賀氏基本上想要說,人起初的人性是出於創造主的手。但是,他的討論經常是:在人的現行的「共有意識」(Common Consciousness)裡,仍然可以找到「起 初的人性」。關於人的「共識」的說法,並未像哲學家般詭譎的偏離眞理,是有不少對的成分在內。大聲褻慢的無神論,在一般大眾中並不多見。但這並不能否認一項事實:每個人在其人格各方面的表現,都是有罪性的。

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說到自己的對比可澄清此點。雖然他已經是信徒,在他肢體中有一犯罪的律,經常把他擄去,使他違背自己的意志。他的「新人」是眞正的人,是在基督耶穌裡的人。然而,他的「舊人」尙未完全被毀滅,仍有殘餘的罪性。應用此類比在「屬血氣的人」(the natural man)身上,可得出下列的結論:就罪人而言,他的『新人』是與撒旦聯合的人;而他的『舊人』是那起初來自創造主的「人性」,在他肢體中與他的意願對抗作戰。浪子離開父家時,是一路走向豬槽,但一路上他卻擔憂不安。他企圖讓自己相信:自己眞正的人性是遠離父家,藉此得以自我肯定。事實上,他是在用腳踢刺,犯罪抵擋那更佳的認識。

訴諸罪人裡面的『舊人』,是非常符合賀治出色神學的特質;訴諸罪人裡面的『新人』,基本上好像罪人還可以對任何問題作出恰當的判斷,是全然與賀氏神學脫節的。然而,賀氏並沒有清楚區分這二者。在「接觸點」看法上,他並未清楚區分「改革宗」的立場和「福音派」與「羅馬天主教」之不同所在。他也論到「理性」可在各處正確運用。然而,罪人的「理性」必然是錯誤運用的。尤其運用在質問聖經的內容時,更是如此。屬血氣的人必定會用其理性爲工具,將聖經的內容降格至「自然主義」式的水平。因著「矛盾律」(theprinciple of contradiction),他必須要這麼做。因爲他整 個哲學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以自己爲終極裁判。正因爲以此前提作爲支柱,屬血氣的人運用了「矛盾律」。如果他只是用其理性作法官,來裁判基督教啓示的可信度,同時卻不以自己爲終極裁判,這等於是要他在同時間「相信」與「不信」他自己是終極裁判。更有甚者,人除了以「矛盾律」之名拒絕基督教之外,也會以所謂的「自由直覺」(intuition of freedom)來拒絕基督教,其實, 他的意思就是自己是終極裁判。加爾文論到「哲學家」時,說:「他們所定的原則是:除非人有自由選擇善惡,否則人就不能是理性的動物..他們也假想:人若不按自己的意思來計畫安排自己的生活,則善惡之區分就消滅了。」(《基督教要義》,卷一,15章7節)。如果要求持這樣立場的人來接受基督教,相信人的命運(終極)是由上帝的旨意計畫來決定的,對他而言就是要他接受是非顚倒的看法。

若不在任何抽象的東西裡,不論是理性或是直覺,尋求我們的「接觸點」,只有依循賀治的神學(他是跟隨加爾文)所帶出的方向。在人類宇宙中,沒有此種抽象的東西存在,我們面對的總是具體的個人。這些人都是罪人,他們是「磨刀霍霍」地要在不義中壓抑眞理。且會用其理性來達到此目的。若將「人是終極自主」的假設視爲當然,那麼他們拒絕基督教的教訓,在形式上並非是不合邏輯。正好相反,爲要合乎在邏輯,他們必須如此。後面會更詳盡的討論此點。在此,只是要指明:護教學家如果訴諸某種形式的「人的共識」,則這不僅是不忠於他自己所說「人是上帝所創造的」教義,更是自砸腳跟、自相矛盾。

(三)「共識哲學」的錯誤

關於「接觸點」問題,在繼續討論何爲更合乎聖經的看法之前,我們要注意另一類型的「不一致的加爾文主義」。海普(D.Valentine Hepp)在其書《聖靈的見 證》中,論到關於上帝、人、世界的主要原則,他認爲一般大眾所接受的是:「關於創造向我們所説的中心眞理,人們少有疑問。有少數錯誤的科學家堅持維護其錯誤的出發點,堅持懷疑上帝、人、世界是否存在。他們這樣的看法,不是根據經驗,乃是出他們自己的系統。雖然我們聽到許多這類的説法,但是他們的數目實際上是非常少的。總的來説,人類並未否認中心眞理。極大多數的人都承認有一更高的能力在他們之上,並且毫不猶豫接受世界與人類的眞實存在。」(頁165)。從此一引句即可看出,海氏的立場與賀治的立場相似。如賀治一般,海氏想要訴諸一普遍信仰,所有人(當其不詭辯時)都接受的「中心眞理」。看來,海氏(如賀治一樣)想抵達「共識哲學」(common sense philosophy)路上的某 一站,此「共識哲學」是屬血氣的人所有的,因它是直覺的或是自發的,所以未被罪所玷污。

但是,即使從上述簡短引句裡,我們也可看出:人們的「共同觀念」是含有罪的觀念。因爲人省察自己對「意義」的認知,而後僅僅說有一更高能力的「神」存在,這實際上等於是說「上帝不存在」。這就好像一個孩子,省察他的居家環境,然後結論說:父親或母親存在。「承認世界與人是眞實存在」此句話就其本身而言,並未承認「創造與護理」的基要眞理。從非基督教思想家嚴密組織的系統,轉移到訴諸共知、共識、直覺的哲學,如此的轉移是更直接的帶給人們啓示性的壓力,但是如此的轉移仍是不夠的。看來,海普與賀治都不想更進一步闡明,卻只是停在加爾文所訴諸的:「上帝的觀念」存在於所有人裡面。但是,如同保羅所教導的,此觀念是要闡明:「上帝的啓示是臨到每一個人」。而且,必須將其與「罪人對此啓示的反應」作小心區分。顯明上帝(而非某「神明」)的啓示,是毫無阻隔的顯明給每一個人,所以華腓德接續加爾文說:「確信上帝的存在,是不爭的眞理,是人們普遍的與不能逃避的信仰,是『自我』觀念與生俱來的:而這『自我』是依存的與需向人負責的,此即暗示、指向人的『自我』所要倚靠的與所要交帳的『那位』」(《神學研究》,頁110)。保羅在羅馬書一章19—20節告訴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此「上帝的觀念」,即「對上帝的認識」;然而,保羅也同時指出:每個罪人卻壓抑它,這也正是基督教護教學所必須呼籲的。

<<上一页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