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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与进化论》
原著:加里.贝茨、利达.高士拿
目  录
六、同性恋是遗传倾向还是人为选择?

  导致一个人同性恋的原因,现在有很多错误的说法,而批评这些错误的人,往往被打上“同性恐惧”的印记。游说团体时常声称同性恋者是“生来如此”,也声称他们的性取向可能有遗传基础。但这些宣称很少有根据,甚至毫无根据。专家认为,将任何行为与遗传基因联系起来都是很困难的。在人类,即使是与行为关联最强的遗传因素,对行为的实际影响也是很微弱的。[6] 更何况,同性恋者的亲生子女太少,“同性恋基因”在群族中无法维持,“任何同性恋基因会缓慢地、但肯定地会在群族里消除。” [7]

  研究显示,婴儿出生时既不是同性恋也不是异性恋者,但随着孩子的成长,来自父母、同伴及学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性取向的发展。[8] 例如,一个孩子如果在年幼的时候接触了色情或酒精,就经常会在成年以后上瘾。事实上,人脑非常复杂,遗传基因难以完全控制行为和心理状态。相反,对环境因素和对自身经历,即对外来信息的体验、观察和处理的反应,发挥着更大的作用。[9]

  即使真的有遗传原因导致人被同性吸引,这是否成为一个理由让这些人之间的性关系合法化?假如有人发现一个异常基因能增加强奸、谋杀或盗窃的倾向,或者发现这些谋杀的倾向是由于儿时的不良教养和经历所致,这又如何?无论是遗传所致还是养育而成,这些说法都不能有效地支持同性联合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一些人声称,人受同性吸引是一种选择。然而,受同性吸引的人通常说发现了自己的性取向,而不是作出了选择。其实,在教会长大的同性恋倾向者,通常说自己有严重的羞耻感,并强调自己无能为力,并非出于人为的选择,就像左撇子或性别一样。鲍曼(Bauman)说:

  这是一个可怕的力量,来自我的深处,是一种不情愿的反应……我既不了解它,也不接受它。我开始讨厌自己……[10]

  有证据表明,各种环境和经验的因素可以影响一个人的性认同,就像一个人在其他方面的身份认同一样。所以大多数时候,同性恋的感受似乎既非天生的倾向,也不是有意识的选择,而是更复杂的。

  罪进入了这个世界,不仅破坏我们的灵性,而且也破坏我们的身体。我们的大脑是神的奇妙馈赠,但是,正如我们身体中的其他器官一样,人脑已经受到罪的影响而堕落。作为一个堕落的物种,人类有着内在的犯罪倾向,所以我们实在需要保守我们的心思意念。许多正常的异性恋者可能有同性吸引的念头(正如我们在其他种种恶行上一样)。如果沉迷于这些想法,再加上社会中一直存在着“你可能生来如此”的谎言,同性恋思想或同性恋倾向的混乱行为就可能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这是一个过程,从思想开始,最后引致犯罪,及罪的恶果。如《雅各书》1:14-15所说:

  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基督徒被鼓励思念美好的事物,而不是邪恶的东西(腓立比书4:8);我们心里想什么,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我们被教导,要脱去败坏的私欲;又要照着神圣洁的形像将心志改换一新(以弗所书4:22-24)。由于以上原因,今天许多教会缺乏如何过圣洁生活的教导,这很可能是一个使人被同性吸引困扰的因素。

  无论同性吸引是出于什么原因,用某种先天因素作为借口无助于让人认识到问题的最终根源——即我们与生俱来的犯罪及违反神律法的倾向。这是判断一切行为的最终标准。

  基督徒可以说,顺着这种欲望去行事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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