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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救恩论
《基督教護教學》
原著:范泰尔(Cormelius Van Til)
 
目  录
 
 
 
 

一、「基督教神學」與哲學科學的關連
二、「抗羅宗」哲學科學的大原則
三、聖經啓示
四、自然啓示
五、自從人墮落之後
六、重生的必須
七、結論

 
 
 
救恩论
伯克富救恩论
 

第二章 基督教人生哲學
The Christian Philosophy of Life

三、聖經啓示

首先,最重要的是:聖經的啓示必須是我們的出發點。只有在抗羅宗「聖經論」的光照之下,人才能得到抗羅宗的「上帝的自然啓示」教義。根據《韋敏斯德信仰告白》,聖經論到人是「聖約」的生物。它告訴我們:人當初被安置在地上,是在「行爲之約」的條件下。進而又告訴我們:人違背了「行爲之約」,而上帝樂意藉著「恩典之約」來達到祂對「行爲之約」的目的。所以,聖經可說是「上帝與人的聖約關係」的文字表白。

《信仰告白》(第一章)繼續闡明「抗羅宗聖經論」,分成四段標題:聖經的必須性、權威性、足夠性、清晰性。

1.聖經的必须性

聖經的必須性,顯明在「人已經違背了行爲之約」此一事實上。因此,人需要上帝的恩典。在自然界裡,並無「恩典」的話語或彰顯。(若說有的話・正如巴特勒在其《類比》中所言,則是自砸「抗羅宗護教學」的腳跟。這是將「恩典」的本質觀念貶低降格,以迎合屬血氣的人之胃口。屬血氣的人實在需要沒有玷污的恩典。)

2.聖經的權威性

聖經的權威,在於它所賜下的啓示性質。聖經的中心信息是「賜給人的救恩」。然而,救恩是主權的恩典,只有上帝才知道甚麼是賜下主權的恩典。只有祂才有權柄來說其眞相。祂不只是「恩典」問題的專家;唯有祂才能施恩典,因此,也唯有祂才能告訴我們其本質爲何。

3.聖經的足夠性

在「必須性」與「權威性」之外,還必須加上聖經的「足夠性」或「完全性」。當「恩典」的太陽,在「罪人」的地平線上升起的時候,所謂「自然之光」只不過是藉陽光來反射發光而已。即使某些有關敬拜上帝、教會管理的情況,與一般爲人處事有共通之處,仍是要藉著自然之光與基督徒的智慧來安排,然而這些安排還是必須按照聖經的通則,因爲這是永遠要遵守的。聖經之光是超級之光,照亮了一切其他的光;它也是終極之光。上帝的恩典之約,是祂與人所立的終極之約。其內容必須是一次永遠的,且成爲最終的記錄之書,以「抵擋肉體的敗壞、撒但與世界的邪惡」。

4.聖經的清晰性

以上介紹了聖經的「必須性」、「權威性」、「足夠性」,最後要論到其「清晰性」。上帝恩典的分賜,最終而言,是倚靠祂主權的旨意;然而祂恩典的實施,總是經由有「上帝的形像」之人作爲中介,向祂負完全责任。上帝的本體對祂自己而言,全然是清晰的,因此,祂向罪人啓示祂自己,也具本質上的清晰性。不但是有學問的人,連無學問的人,只要以正當方式,使用普通方法就可對聖經所啓示的上帝恩典之約,得著足夠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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