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督的名称
在此,有五个名称尤其值得我们简短讨论。这些名称,部分是为了描述基督的特性,部分是为了描述基督的官方职任,部分则是为了描述基督来到世上所要做的工作。
1.耶稣
耶稣这个名号是希伯来单词聊Yehosua、hosea(书一1;亚三1;编按:第二个字见民十三16),或(yesua^)(被掳后期历史书中的惯用形式,例如拉二2)的希腊文形式。救主的这个常见名称是从哪里派生出来的呢?答案非常含糊。一般接受的观点是:它源自词根(yasa)的使役主动字干(hiph.)(hosia)拯救,但是很难解释(yehosua)如何演变为(yesua)。源自动词不定词(infinitive)的(hosia)很可能是其动词的原型(参:民十三8、16;申三十二44),仅仅表达救赎的观念。yod是未完成式的记号,也许是为了表达救赎的确定性才加上去的。这可能最为切合马太福音一章21节对此名称的解释。戈蒂尔夫(Gotthilf)认为它源自(yeho耶和华)和(sua帮助),参考:Kuyper,Dict.Dogm【1】。旧约圣经中两个预表耶稣的非常著名的人物,都叫这个名字。
2.基督
如果耶稣是弥赛亚个人的名字,那么基督就是弥赛亚的官方称谓了。它等同于旧约圣经中的(mesiah)(源自masah,膏立),因此意指“受膏者”。旧约圣经时代的君王和祭司通常都是被膏立的(出二十九7;利四3;士九8;撒上九16,十1;撒下十九10)。以色列君王被称为“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二十四10)。圣经中只有一个单独的例证,记录先知被膏立(王上十九16),但诗篇一〇五篇15节和以赛亚书六十一章1节可能也是指先知被膏立。膏抹这些任职之人所用的膏油是象征神的灵(赛六十一1;亚四1-6),而“膏立”这个行动是象征神的灵转移到被分别为圣之人的身上(撒上十1、6、10,十六13、14)。膏立是一种有形的记号,是象征:(a)委派这个职务;(b)设立一种神圣关系,被膏立之人因此是被神圣仪式分别为圣的(撒上二十四6,二十六9;撒下一14);(c)将圣灵传递给被膏立之人(撒上十六13;另参:林后一21-22)。旧约圣经提到主被膏立(诗二2,四十五7),新约圣经也有提及(徒四27,十38)。诗篇二篇6节和箴言八章23节也提到这个词,但是今天的希伯来语学者断言,这些经文中使用的词汇是意指“设立”而非“膏立”。但即使如此,这个词也是表明在膏立过程中所象征的最重要之事的实际(另参:赛十一2,四十二1)。基督在永恒里就被设立或膏立,承担祂的职分,但是在历史中,基督被膏立是发生在祂因圣灵成孕之时(路一35),以及在祂受圣灵之时,尤其是在受洗时(太三16;可一10;路三22;约一32,三34)。受圣灵膏抹,使基督具有完成伟大任务的资格。“基督”这个名称,最初是以一个带着定冠词的一般名词用在主身上的,但之后逐渐发展成为专有名词,使用的时候不再加定冠词。
3.人子
这个称谓在旧约圣经中出现在诗篇第八篇4节;但以理书七章13节,也经常出现在以西结的预言中。它在次经中也可以找到,例如《以诺书》(Enoch)四十六章和六十二章,《以斯德拉二书》(II Esdras)十三章。这个词在新约圣经中的用法,是根据但以理书的用法,如今这一点是获得普遍承认的,尽管它在但以理书中仅仅是一个描述的短语,还不是一个头衔。语词意义的转换,是后来才发生的,到了《以诺书》写成的时候,显然已经成为既成的事实。这是耶稣最常用的自我指称。基督用这个名号称呼祂自己,超过四十次,而其他人都避免使用这个名号。福音书中唯一的例外出现在约翰福音十二章34节,然而,这里是间接引用耶稣的话;在新约圣经其余的经文中,只有司提反和约翰使用过这个术语(徒七56;启一13,十四14)。
魏司坚博士在他的《耶稣的自我启示》(The Self-Disclosure of Jesus)—书中,将这个名字出现的经文划分为四类:(A)清楚指出人子在末日降临的经文(例如,太十六27-28;可八38,十三26,等等,以及平行经文)。(B)具体谈到耶稣的受苦、死亡、复活(偶尔)的经文(例如,太十七22,二十18-19、28,十二40,等等,以及平行经文)。(C)约翰福音的一些经文,这些经文都强调耶稣的先存性、超越普通人的属天层面(例如,一51,三13-14,六27、53、62,八28,等等)。(D)在一小组经文里_,耶稣思想祂的人性(可二27-28;约五27,六27、51、62)。我们很难断定耶稣为什么偏爱使用这个名号作为自我指称。先前一般将这个称谓视为一种隐秘的头衔,耶稣使用这个名称,是为了隐藏祂的弥赛亚身分,而非彰显祂的弥赛亚身分。当我们更多地关注福音书中的末世论元素,以及“人子”这个称谓在犹太人天启文学中的用法时,就丢弃这种解释了。达尔曼(Dalmaii)使人子的观念再次流行起来,并再次将这个头衔视为“一种刻意的隐瞒,要将弥赛亚的特征隐藏在这个头衔下,以确认承受此头衔之人的人性。【2】”所谓支持这一点的证据,出现在马太福音十六章13节;约翰福音十二章34节。但这些证据是值得怀疑的;第二处经文甚至显明当时的百姓明白这个名称是指弥赛亚。魏司坚博士认为,耶稣偏爱这个称谓,可能是因为它与犹太人对弥赛亚职分各种可能的曲解最连不上关系。耶稣称自己为人子,借此将祂自己以天国为中心的精神赋予弥赛亚的职分。耶稣将祂的位格和工作抬到此高度,很可能与祂早期的追随者不大愿意用所有头衔中这个最神圣的头衔来称呼祂有关。【3】
4.神的儿子
“神的儿子”这个称谓在旧约圣经中有很多不同的用法:(A)以色列百姓(出四22;耶三十一9;何十一1);(B)以色列的官长,尤其是指大卫家中承受应许的王(撒下七14;诗八十九27);(C)天使(伯一6,二1,三十八7;诗二十九1,八十九6);(D)—般的敬虔之人(创六2;诗七十三15;箴十四26)。在以色列人当中,这个称谓逐渐具有神权统治的重要意义。在新约圣经中,我们发现基督取用这个称谓,其他人也用这个名号称呼祂。这个称谓被应用在耶稣身上,有四种不同的含义,这些含义在圣经中并非总是有明显的区分,而是有时候会结合起来使用。这个称谓应用在基督身上,有以下的意义:
A.在职分或弥赛亚头衔的意义上。用来描述基督的职分,而非基督的本性。弥赛亚可以被称为神的儿子,因为祂是神的后嗣,是神的代表。当鬼魔将这个名号应用在耶稣身上时,他们明显知道,“神的儿子”是指弥赛亚。在马太福音二十四章36节;马可福音十三章32节,它似乎也有这种含义;甚至在耶稣受洗和登山变像时,有声音发出这个称谓(太三17,十七5;可一11,九7;路三22,九35),也可以这样解释,但是很有可能有更深的含义。在好几处经文中,弥赛亚的含义和三位一体的含义是结合在一起的,可参考下文(B)部分。
B.在三位一体的意义上。这个称谓有时用来表明基督的神性本质。因此,它是说明先存的儿子身分,这绝对超越基督在人世间的生活,和祂作为弥赛亚的正式召命。我们可以在以下经文中发现这种用法的例证:马太福音十一章27节,十四章28-33节,十六章16节与其平行经文,二十一章33-46节与其平行经文,二十二章41-46节,二十六章63节与其平行经文。其中一些例子或多或少地谈到弥赛亚儿子分分的观念。在约翰福音的几处经文里,我们也发现到本体的儿子身分与弥赛亚的儿子身分是交织在一起的,在这些经文中,耶稣清楚地暗示祂是神的儿子,尽管祂并没有使用这个名称(例如,六69,八16、18、23,十15、30,十四20,等等)。使徒书信经常将基督指称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神的儿子(罗一3,八3;加四4;来一1,还有许多其他的经文)。现代自由派神学经常否认基督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儿子身分。
C.在先天的(nativistic)意义上。由于祂的超自然出生,基督也被称为神的儿子。在路加福音一处众所周知的经文(也就是路一35),这个称谓也如此应用在基督身上。这节经文把基督的人性起源归因于基督与神直接的、超自然的父子关系。在马太福音一章18-24节;约翰福音一章13节,魏司坚博士也认为有这个名称的这个含义的蛛丝马迹。很自然,现代自由派神学也否认这个名称的含义,因为他们不相信基督是由童贞女所生,也不相信对基督的超自然看法。
D.在伦理一宗教意义上。在新约圣经里,用“神的众子”或“神的儿女”的称谓称呼信徒,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在马太福音十七章24-27节,我们可能可以找到一个范例,是从伦理一宗教意义将“神的儿子”这个称号应用在耶稣身上的。这取决于一个问题:这里是否也将彼得形容为免付“圣殿税”?现代自由派神学尤其是在这个意义上将“神的儿子”之名归于耶稣。它认为,耶稣的儿子身分仅仅是伦理一宗教意义上的儿子身分,这种身分的地位确实略有提高,但是与祂的门徒的儿子身分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5.主(kyrios)
《七十士译本》将“主”(Lord)这个称号应用在神身上:(A)等同于耶和华;(B)作为(donai;主)的翻译;(C)作为一种人间尊称的翻译,被应用在神身上(主要是书三11;诗九十七5)。在新约圣经中,我们发现基督的这个称谓具有类似的三重应用:(A)作为一种礼貌性的、尊敬的称呼(太八之二十33);(B)用来表达拥有权和权威,但并未暗示基督的神性特征或权威(太二十一3,二十四42);(C)带着“权威”的最显著内涵,表达尊贵的特性,实际上相当于“神”这个名称(可十二36-37;路二11,三4;徒二36;林前十二3;腓二11)。在一些例子中,很难判断这个头衔的准确内涵。毫无疑问,基督高升以后,“主”这个称谓通常是以最尊贵的意义应用在基督身上。但是,甚至在基督复活之前,也有这种用法的一些例子,它们很明显已经以这个称号作为相当于“神”的用法(例如:太七22;路五8;约二十28)。
关于这个应用在耶稣身上的头衔的起源和发展,学者们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尽管有相反的看法,我们仍然没有理由质疑这个应用在耶稣身上的称谓的用法,是源自旧约圣经。这个概念的历史中有一个恒常不变的元素,那就是具有权威的拥有权(authoritative ownership)。保罗书信暗示出一种附带的观念:这是一种基于先前取得之权利(antecedently acquired rights)的权柄和拥有权。关于这种元素是否已经出现在福音书中,是值得怀疑的。
二、基督的二性
从最早的时期,尤其是自迦克墩会议以来,大公教会就宣认基督神人二性的教义。基督的神性和人性联合于一个位格中所带来的难题,并没有在迦克墩会议中真正解决,它仅仅是排除一些可以被清楚视为谬误的解决方案。教会接受两性一位格的教义,并非因为已经完全明白这项奥秘,而是因为在这个教义里清楚看到神的圣言启示出来的一项奧秘。从那时起,教会就将其视为远超乎人能够理解的一个信仰条款。理性主义者对这项教义的攻击从来不曾缺乏,但是教会仍然坚定地宣告这项真理,尽管理性主义者不断宣称这项教义是违背理性的。在这个信仰告白上,罗马天主教和更正教是肩并肩一同站立的。但是,从十八世纪后半以来,这项教义被人传为笑柄,不断受到攻击。之后,理性时代开始了,基于圣经的权威接受圣经里明显与人的理性相悖的内容,就被宣告为自贬人的身价。凡是没有给这位新的仲裁者留下好印象的,就被宣告为错误的。个别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如今都想试试身手,想要解决基督带来的问题,以便为教会提供用以替代基督神人二性的教义。他们以耶稣这个人为出发点,在历经一个世纪煞费苦心的研究之后,断定耶稣仅仅是一个人,只不过在祂里面有一种神性元素。他们无法达到一种髙度,承认祂是他们的主、他们的神。施莱马赫将耶稣说成一个具有至高神意识的人;立敕尔说耶稣是一个与神有同等价值的人;温特(Wendt)说耶稣是一个处在与神持续的、内在的、爱的相交之中的人;贝习勒(Beyschlag)说耶稣是一个被神充满的人;桑迪(Sanday)说耶稣是一个潜意识被神性涌人的人;但基督现在是、也永远仅仅是一个人。
今天,哈纳克所代表的自由派,韦斯(Weiss)和史怀哲(Schweitzer)所代表的末世论学派(eschatological school),还有更近一点的,布塞特(Bousset)和雷克(Kirsopp Lake)所领导的比较
宗教(comparative religion)学派,都赞同剥夺基督真实的神性,将祂缩减到人的层面。对第一个学派来说,我们的主仅仅是一位伟大的伦理教师;对第二个学派来说,祂仅仅是具有天启色彩的先见;对第三个学派来说,祂仅仅是带领人朝向某种至高命运之举世无双的领导者。他们将教会的基督视为希腊文化或犹太主义—或二者结合—捏造的人物。然而,今天,上个世纪的知识论全部遭到质疑,人们严肃地质疑,
人类的理性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解释终极真理。人们开始重新强调启示。像巴特、卜仁纳、艾德文.路易斯(EdwinLewis)和米克勒姆,这些极具影响力的神学家,都毫不犹豫地再次宣称自己相信神人二性的教义。维护这项教义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是由迦克墩会议所制订的,也被包含在我们的信仰告白标准(Confessional Standards)之中。【4】
1.基督神性的经文证据
由于基督的神性广泛受到否认,彻底精通基督神性在圣经中的证据,是极其重要的。圣经中的证据如此丰富,以至于任何一个接受圣经是神无误话语的人,都不可能对这一点抱有任何怀疑。经文证据的一般分类,就如源自神的称号、神的属性、神的工作、赋予基督神性尊荣的证据,我们可以参考〈三位一体〉那一章。由于考虑到历史鉴别学最近的趋势,这里的排列会稍有不同。
A.在旧约圣经里。一些人表现出一种倾向,想要否认旧约圣经包含了一位神性弥赛亚的预言,但是考虑到以下经文,这种否认就是相当站不住脚的:诗篇二篇6-12节(来一5),四十五篇6-7节(来一8-9),一一〇篇1节(来一13);以赛亚书九章6节;耶利米书二十三章6节;但以理书七章13节;弥迦书五章2节;撒迦利亚书十三章7节;玛拉基书三章1节。最近许多研究历史的学者强烈坚持,一种超乎常人的弥赛亚观,是基督教之前的犹太教固有的。一些人甚至在这当中找到对新约圣经一部分超自然基督论的解释。
B.在约翰和保罗的著作里。我们发现,要否认约翰和保罗关于基督神性的教导,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在约翰著作中找到对基督位格最崇髙的看法,它出现在以下的经文中:约翰福音一章1-3、14、18节,二章24-25节,三章16-18、35-36节,四章14-15节,五章18、20-22、25-27节,十一章41-44节,二十章28节;约翰一书一章3节,二章23节,四章14、15节,五章5、10-13、20节。我们在保罗书信和希伯来书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观点(罗一7,九5;林前一1-3,二8;林后五10;加二20,四4;腓二6;西二9;提前三16;来一1-3、5、8,四14,五8,等等)。鉴别学者们企图通过各种不同方式,来逃避这些经卷中清楚教导的这个教义,例如,否认约翰福音中的历史事实,否认诸多保罗书信的真实性;将约翰、保罗和希伯来书的描述视为毫无根据的解释;将约翰福音和希伯来书视为深受斐罗的逻各斯教义(Philonic Logos doctrine)影响;保罗书信也被视为受到同样的影响,或者是受基督教以前之犹太人观点的影响;或者认为保罗对基督观点不及约翰福音里的观点崇高,将基督视为先存的、属天的人。
C.在对观福音里。一些人主张:只有对观福音为我们提供了基督的真实面貌。有人说,对观福音所勾勒的是人性的耶稣、历史上真正的耶稣,与第四部福音书被理想化的图像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非常明显地,对观福音中的基督正如约翰福音中的基督,都是完完全全的神。基督自始至终都显出祂是一位超自然的人,既是人子又是神子。祂的品格和工作证实了祂的宣告(请特别注意以下经文:太五17,九6,十一1-6、27,十四33,十六16-17,二十八18,二十五31起;可八38,还有许多类似的、平行的经文)。华腓德博士在《荣耀之主》(The Lord of Giory)—书中,对这一点的论述深具启发性。
D.在耶稣的自我意识里。最近几年有一种趋势,是回头研究耶稣的自我意识,并否认耶稣意识到自己是弥赛亚或神的儿子。很自然地,除非借着福音书中所记载的耶稣的言论,我们不可能获得关于“耶稣的意识”的任何知识;想要否认福音书正确地传达了耶稣的思想,也永远是可能的。但是对那些接受福音见证的人来说,毫无疑问,耶稣的确意识到祂就是神的儿子。以下经文都为此作见证:马太福音十一章27节(路十22),二十一章37、38节(可十二6;路二十13),二十二章41-46节(可十三35-37;路二十41-44),二十四章36节(可十三32),二十八章19节。这些经文有一部分证明耶稣具有弥赛亚意识;另一些证实耶稣意识到祂是最崇高意义上的神的儿子。在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若干经文中,耶稣将三一神的第一个位格说成是“我父”(太七21,十32-33,十一27,十二50,十五13,十六17,十八10、19、35,二十23,二十五34,二十六29、53;路二49,二十二29,二十四49)。约翰福音的一些经文,甚至更加明显地证明,耶稣意识到祂就是神的儿子(例如,约三13,五17-18、19-27,六37-40、57,八34-36,十17、18、30、35、36,还有其他经文)。
2.基督真实人性的经文证据
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否认基督人性的真实性(诺斯底主义)和本性的完整性(natural integrity)(幻影说,亚波里拿留主义),但是目前没有人严肃地质疑耶稣基督真实的人性。事实上,目前存在一种对基督真实人性的过分强调,一种日益增长的人本主义(humanitarianism)。许多人仍然将神性归给基督,但那只是基督完美人性的神圣性。这种当代的趋势,毫无疑问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单方面强调基督神性的一种抗议。当人过分尊崇基督的神性,有时候就会忘记祂的人性。承认耶稣人性的发展和限制,对维护祂人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极其重要的。我们不应当过分强调耶稣神性的光辉,到遮蔽祂真实人性的程度。耶稣称自己为人,其他人也这样称呼祂(约八40;徒二22;罗五15;林前十五21)。“人子”是耶稣最常用的自称,无论这个名称有什么含义,它必定也表明耶稣具有真实的人性。此外,圣经说主成为肉身,或主在肉身中显现(约一14;提前三16;约壹四2)。在这些经文中,“肉身”这个语词是指耶稣的人性。圣经清楚表明,耶稣拥有人性的基本要素,也就是说,实质的身体和具有理性的灵魂(太二十六26、28、38;路二十三46,二十四39;约十一33;来二14)。也有一些经文说明耶稣受制于人性发展的一般法则,受制于人的一切缺乏和痛苦(路二40、52;来二10、18,五8)。圣经详细说明,耶稣确实拥有人类生活中的正常经历(太四2,八24,九36;可三5;路二十二44;约四6,十一35,十二27,十九28、30;来五7)。
3.基督人性无罪的经文证据
我们不仅将天然的正直归给基督,也将道德上的正直或道德上的完全—也就是无罪性—归给基督。这不仅意味着基督能够避免犯罪(potuit non peccare),也确实避免了犯罪,而且意味着基督不可能犯罪(non potuit peccare),这是因为基督的神性和人性之间具有本质的关联。马蒂诺(Martinean)、珥文(Irving)、孟肯(Menken)、霍斯腾(Holsten)和弗雷德尔都否认基督的无罪性,但圣经在以下的经文中清楚地证实基督是无罪的:路加福音一章35节;约翰福音八章46节,十四章30节;哥林多后书五章21节;希伯来书四章15节,九章14节;彼得前书二章22节;约翰一书三章5节。尽管基督在法律层面上替我们成为罪,然而在道德层面上,祂完全不受制于遗传上的败坏和实际的罪行。祂从来没有承认自己犯过道德上的错误,也也没有和门徒一同祷告说:“赦免我们的罪。”祂也有能力挑战祂的仇敌,要他们证明祂是有罪的。圣经甚至描述祂实现了理想的人(来二8-9;林前十五45;林后三18;腓三21)。此外,耶稣取用“人子”这个名称,似乎是暗示祂符合人性的完美典范。
4.基督二性的必须性
从以上的讨论看来,目前有许多人并不承认有必要釆纳基督的神人二性。对他们而言,耶稣不过是一个人;然而,与此同时,他们感到不得不将神的价值归给耶稣,或者因着神在祂里面的临在,或圣灵在祂里面的内住,宣称祂是神。基督二性的必须性,源自圣经代赎论的本质。
A.基督人性(manhood)的必须性。因为人犯了罪,因此刑罚必须由人来担当。此外,偿还刑罚,涉及身体和灵魂的受苦,以至于只有人才能担当此刑罚(约十二27;徒三18;来二14,九22)。因此基督必须穿上人性,不仅包括人的一切本质属性,也包括人堕落之后易于陷入的所有软弱,祂也应当降到人所落人的败坏之极深处(来二17、18)。与此同时,基督必须是无罪的人,因为如果一个人本身就是罪人,已经丧失自己的生命,肯定就无法替他人赎罪(来七261只有这样一个真正的人类中保,对人类苦难具有经历上的认知,并胜过一切的试探,祂才能带着怜悯,进入人一切的经验、试炼、试探中(来二17、18,四15-五2),为所有跟从祂的人成为人类的完美典范(太十一29;可十39;约十三13-15;腓二5-8;来十二2-4;彼前二21)。
B.基督神性(Godhead)的必须性。在神的救恩计划里,中保也绝对必须是神自己。这是必要的,好叫(1)祂可以带来具有无限价值的祭物,并完全顺服神的律法;(2)祂可以救赎性地担当神的震怒,将其他人从律法的咒诅下拯救出来;(3)祂可以将自己所完成的工作的果实,施行在一切凭信心接受袖的人身上。人千疮百孔的生命,既无法偿还罪的刑罚,也无法完全顺服神。若是没有神的救赎之恩,人就必须担当神的震怒,而且是永远担当,但是人无法为了开一条出路而担当神的震怒(诗四十九7-10,一三〇3)。
进深研究问题:
1.在旧约圣经中,哪些人叫做“耶稣”这个名字,他们在哪些方面预表救主?
2.在旧约圣经里曾经单独使用“弥赛亚”这个头衔而不带所有格或代名词后缀吗?
3.达尔曼如何解释这个头衔在犹太天启文学中的含义?
4.“耶和华的受膏者”、“祂的受膏者”、“我的受膏者”这几个词,在旧约圣经中是否总是具有相同的含义?
5.信徒有分于基督的受膏,这个观念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6.有人将“人子”这个称谓缩减到亚兰文可能的字源,仅仅指“人”;你怎样看待这个观念?
7.韦斯和史怀哲认为,耶稣仅仅在未来主义(futuristic)的意义上使用“人子”这个称号;这观念如何?
8.彼得在凯撒利亚腓立比作出他的认信之前,耶稣有没有使用“人子”一词?
9.自由派将耶稣视为宗教和伦理意义上的“神的儿子”;他们如何让他们在观念符合圣经的资料?
10.一般认为“主”这一称号之起源为何?
11.布塞特和其他自由派学者提出怎样的理论?
12.对“二性”教义提出的异议,我们该如何解释?
13.它是不是一项必要的教义,还是有其他理论可以取而代之?
14.对以下几种理论有哪些反对意见:嗣子论、虚己说、逐渐道成肉身的观念、立敕尔派的观点、桑迪的理论?
参考书目:
1.Bavinck,Geref.Dogm.Ill,pp.259-265,328-335,394-396.
2.Kuyper,Dict.Dogm.,DeChristoI,pp.44-61,128-153;II,pp.2-23.
3.Hodge,Syst.Theol.II,pp.378-3,87.
4.Dabney,Syst.andPolem.Theol.pp.464-477.
5.Vos,Geref.Dogm.Ill,pp.1-31.
6.ibid.TheSelf-DisclosureofJesus,pp.104-256.
7.ibid,ontheKurios-title,PrincetonTheol.Review,Yol.XIII,pp.151ff.;Vol.XV,pp.21 ff..
8.Dalman,TheWordsofJesus,pp.234-331.
9.Warfield,TheLordofGlory.
10.Liddon,TheDivinityofourLord,Lect.Y.
11.Rostron,TheChristologyofSt.Paul,pp.154ff..
12.Machen,TheOriginofPauVsReligion,pp.293-317.
13.tanton,TheJewishandtheChristianMessiah,pp.239-250.
注释:
1.Gotthilf,De Christo,I,pp.56f。
2.Dalman,Words of Jesus,p.253。
3.Vos,The Selef-Disclosure of Jesus,pp.251ff。
4.《比利时信条》19条;《海德堡要理问答》,第15-18问;《多特法典》II.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