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赎的目的
代赎注定会影响神和罪人之间的关系,影响基督作为救恩之中保一创始者(Mediatorial author)的状态和状况,影响罪人的状态和状况。
1.对于神的影响
首先应当强调的是,代赎并没有使神的内在存有发生任何变化,那是永不改变的。所造成的唯一改变是神和祂赎罪之爱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他们原是神公义忿怒的对象;代赎使神与他们和好。这意味着,借着献祭遮盖罪过,神的忿怒也被阻挡在外了。代赎不应当被描述为神的爱的动因,因为代赎本身已经体现出神的爱。关于补赎论,它经常被描述为仿佛是说:神不可能爱罪人,除非祂公义的要求得到了满足。然而,这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基督已经是神的爱赠予人的礼物(约三16)。与此同时,这样说也是完全正确的,即代赎确实既在圣约层面上,也在刑罚的层面上,满足了神的公义和律法的要求,除去了神借着赦免罪人和使罪人成圣彰显其救赎之爱的一切障碍。
2.对于基督的影响
代赎向作为中保的基督,保证双重的奖励。基督成了赐生命的灵,是罪人在救恩中所获得的一切福祉的无尽源头。祂领受了:
A.一切属乎祂的荣耀,包括祂现在所拥有的弥赛亚的荣耀。因此,基督在祂大祭司的祷告中,预期自己的工作已经成全了,祂祷告说:“父啊,现在求你使我同你享荣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荣耀”(约十七5)。
B.祂分赐给祂子民之丰盛的赏赐和恩典。因此我们在诗篇六十八篇18节读到:“你已经升上高天,掳掠仇敌;你在人间,就是在悖逆的人间受了供献,叫耶和华神可以与他们同住。”在以弗所书四章8节,保罗将这一点套用在基督身上。
C.赐下圣灵,以形成基督奥秘的身体、在主观上应用基督的代赎之工。从彼得在五旬节当天所说的话可以明显看到这一点:“祂既被神的右手高举,又从父受了所应许的圣灵,就把你们所看见、所听见的浇灌下来”(徒二33)。
D.将地极赐给基督为产业,并使基督统治世界。这是神给基督的应许之一:“你求我,我就将列国赐你为基业,将地极赐你为田产”(诗二8)。从希伯来书二章6-9节来看,这个应许非常明显已经得到应验了。
3.对于罪人的影响
A.代赎不仅使罪人的救恩成为可能,更确保了救恩。在这一点上,加尔文主义者和罗马天主教、路德宗、亚米念主义、以及所有其他教导普世代赎(universal atonement)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这些人认为,基督的代赎仅仅使救恩成为可能,但是对那些接受邀请的人来说,并不是确凿无疑的。但是加尔文主义者教导,基督的代赎是大有功劳的,确保救赎之工必定会施行在它定意要拯救的人身上,从而使他们确定无疑地会得到完整的救恩。
B.基督的代赎向它定意要拯救的人保证:(1)借着称义,他们会获得适当的司法地位。这包括赦罪、儿子名分、承受永恒基业的权利。(2)借着重生和成圣,使信徒与基督奥秘地联合。这包括逐渐治死旧人,穿上在基督里的新造之人。(3)他们最终的福乐:借着耶稣基督与神相通,在主观经历上得荣耀,在全新、完美的创造里享受永生。这一切明显会除去人们经常针对受罚代赎教义所提出的异议,即代赎没有伦理上的意义,代赎并没有为得赎之人的伦理生活提供根据。我们甚至可以说,代赎论是唯一能够为真正的伦理生活提供稳妥根据的教义,这种生活是借着圣灵的运行而植根在人心里的。称义会一路引向成圣。
二、代赎的范围
1.争议的焦点
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并不是:(A)基督所提供的补偿,本身是否足以拯救所有的人,因为这是众人一致承认的;(B)救恩的益处是否确实施行在每一个人身上,因为连大多数教导普世代赎的人也不相信,所有人实际上都得救了(编按:即普救论)。(C)以悔改和信心为条件的救恩之真诚邀请(bona fide offer of salvation), 是否提供给所有听闻福音的人,因为改革宗教会并未质疑这点;(D)由于非选民与神的子民的密切关联,基督之死所结出的果实是否能给前者带来好处,因为这是许多改革宗学者的明确教导。另一方面,此问题确实和代赎的设计有关。圣父差派基督,基督来到世上为罪代赎,这设计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拯救选民,还是为了拯救所有的人?这才是真正的问题,也是唯一的问题。
2. 陈述改革宗的立场
改革宗的立场是:基督之死的目的是要实际上、也确凿无疑地拯救选民,也只有选民。这相当于是说,基督受死仅仅是为了拯救那些祂确实将救赎之工的益处实际施行在他们身上的人。在一些宣称自己是改革宗人士的圈子里,不少人作出各样的尝试,想要修改这个立场。荷兰的亚米念主义主张,基督受死是为了使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有得救的可能,尽管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得救。神提供给他们的救恩条件,比提供给亚当的救恩条件——也就是以相信和顺服福音为条件——更低,罪人可以借着神的一般恩典、或神赐给所有人的充足恩典(sufficient grace),来满足这种条件。加尔文派的普救论者(Calvinistic Universalists)试图调和改革宗的立场和亚米念派的立场。他们区分神的双重定旨:(A)第一重定旨是:神差派基督到世上来,借着基督代赎性的死亡,以信靠祂为条件,来拯救世上所有的人。然而,因为神看到这个计划会失败,因为没有人会借着信心接受基督,故此神在第一个定旨之后,紧接着设立了第二个定旨。(B)第二重定旨:神将特殊恩典赐给特定数量的选民,以便在他们心中生发信心,确保他们的救恩。邵玛学派的卡梅隆(Cameron)、亚目拉督和特斯塔德(Testardus),也包括英国的一些学者们,例如华德洛、约翰.布朗(John Brown)和詹姆斯.李察斯(James Richards),都持守这种可疑的、令人非常不满意的观点。一些新英格兰神学家,例如艾蒙斯,泰勒(Taylor),帕柯(Park)和贝曼(Beman),也持某种类似的观点。苏格兰的“精华派” (Marrow-men)主张基督受死仅仅是为了拯救选民,这一点是完全正统的,然而他们当中一些人使用一些表达方式,也表明代赎更广的关联。他们说,基督并不是为所有的人而死,但祂的死却是所有人都可以得着的。神“给予的爱” (giving love)是普世性的,使神签署了一份赠与契约(a deedof gift),并将它赐给所有的人;这是救恩的普世邀约的基础。然而,祂“拣选的爱”(electing love)是特殊的,使得只有选民可以得救。“精华派”最重要的人物有郝格(Hog),波士顿和两位厄斯金(the two Erskines)*。
3.有限代赎论的证明
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证据,证明特定代赎(particular atonement)的教义:
A.首先,我们可以定下这个通则,即神的计划必然总是有效的,不可能被人的行动所挫败。这个原则也适用于神透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死亡来拯救罪人的目的。如果神定意要拯救所有的人,这个计划就不会被人的不信所挫败。所有的人都一致承认,得救的人数是有限的。因此,得救的人就仅仅是神定意要拯救的人。
B.圣经一再限制基督为之舍命的那些人的资格,这种描述方式表明一种非常明确的界限。基督为之受苦和死亡的那些人,圣经以各种不同方式称呼他们:“祂的羊”(约十11、15)、“祂的教会”(徒二十28;弗五25-27)、“祂的百姓”(太一22)、“选民”(罗八32-35)。
C.基督的献祭工作和代求工作,仅仅是基督代赎工作的两种不同层面,因此其中一种工作的范围,不会超过另一种工作的范围。基督非常明确地限定自己代求工作的范围,祂说:“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你的”(约十七9)。如果基督实际上为所有的人偿付了赎价,祂为什么要限制自己代祷的范围呢?
D.应当留意的是,“基督受死是为了拯救所有的人”——这种教义在逻辑上必然会导致绝对的普救论(universalism),也就是所有人都实际得救的教义。因为基督已经为他们偿付赎价、罪咎已经除去的人,必定不可能再因那个罪咎而失丧。亚米念主义者不能停在半路上,而是必须贯彻始终。
E.如果我们这样说(也确实有人这么说),代赎是普世范围的,但是代赎的施行却是特定的;基督使每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但实际上仅仅拯救限定的人数——我们就必须指出,救恩的买赎和救恩的实际赐下,两者之间有一种无法分割的关联。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代赎工作的设计和果效,不仅仅是为了使救恩成为可能,而是为了使神与人和好,使人确实地拥有永恒的救恩,也就是许多人未能得到的救恩(太十八11;罗五10;林后五21;加一4,三13;弗一7)。
*编按:应该是以便以谢.厄斯金(Ebenezer Erskine,1680—1754)与他的弟弟饶夫·厄斯金(Ralph Erskine,1685-1752)。
F.而如果我们断言,神的设计和基督的设计明显是有条件的,取决于人的信心和顺服,我们就应当注意,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借着祂的死,为自己的百姓买赎信心、悔改,和圣灵工作产生的所有其他的果效。因此,这些条件的成全就不再单纯倚靠人的意志。代赎也保证这些必须满足的条件可以得到成全,以获得救恩(罗二4;加三13、14;弗一3、4,二8;腓一29;提后三5、6)。
4.对有限代赎论的异议
我们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A.有一些经文教导,基督为世人死(约一29,三16,六33、51;罗十一12、15;林后五19;约壹二2)。基于这些经文提出的异议,是从一个毫无根据的假设出发的:这些经文里所用的“世人”(the world)一词,意思是“构成人类的所有个人”。若非如此,根据这些经文所提出的反对意见就是毫无意义的。但是从圣经可以很明显看到,“世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单单阅读以下经文,就足以确实地证明:路加福音二章1节;约翰福音一章10节;使徒行传十一章28节,十九章27节,二十四章5节;罗马书一章8节;歌罗西书一章6节。这个词用来指人时,似乎并不总是包括所有的人(约七4,十二19,十四22,十八20;罗十一12、15);在上述的一部分经文中,它也不可能是指所有的人。如果它在约翰福音六章33、51节有这个意思,我们就可以推论说,基督确实将生命赐给了所有的人,也就是说,拯救了所有的人。然而,连我们的对手自己都无法相信这一点。在罗马书十一章12、15节,“天下”(world)一词不可能包括所有的人,因为前后文明确地将以色列人排除在外;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见解,这些经文就会超过其原先的意思,也就是说,基督代赎之工的果实确实施行在所有的人身上。然而,我们确实在这些经文中找到一种迹象,表明“世人”一词有时候用来表明旧约圣经中的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或译为特殊神宠主义)是属于过去的,并且让位给了新约圣经中的普世主义(universalism)。福音的祝福扩展到万国万民(太二十四14;可十六16;罗一5,十18)。这可能是解释诸如以下这些经文中“世人”一词的关键:约翰福音一章29节,六章33、51节;哥林多后书五章19节;约翰一书二章2节。薛德博士认为,在马太福音二十六章13节;约翰福音三章16节;哥林多前书一章21节;哥林多后书五章19节;约翰一书二章2节这类经文中,“世人”一词是指“所有民族”;但是在其他一些经文中,它暗指信徒的世界,或指教会(约六33、51;罗四13,十一12、15)。凯波尔和范·安德尔(VanAndel)也假定,这是这个词在某些经文里的含义。
B.与我们前面提到的经文密切相关的,是那些论到基督为所有的人受死的经文:罗马书五章18节;哥林多前书十五章22节;哥林多后书五章14节;提摩太前书二章4、6节;提多书二章11节;希伯来书二章9节;彼得后书三章9节。很自然,每一处经文都必须按照它们的上下文来考虑。例如,前后文清楚说明,罗马书五章18节和哥林多前书十五章22节的“众”或“众人”,只包括那些在基督里的人,与一切在亚当里的人形成对比。如果这些经文里的“众人”不以一种限定的意义来解释,这些经文就是在教导,基督不仅使所有的人都可能得救,祂也实际上毫无例外地拯救了所有的人。如此,亚米念主义者会再次被迫进入到绝对普救论的阵营里,那是他们不愿意去的地方。在解释哥林多后书五章14节和希伯来书二章9节(参:10节)时,也必须采用同样的限制,否则就会超过经文的原意,因此就证明不了什么。在所有这些经文里,“众人”仅仅是指那些在基督里的人。在提多书二章11节的例子,论到神“神救人”(编按:《新译本》作“神拯救万人”,《中文标准译本》作:“神拯救万民”)的恩典的显现,前后文清楚地说明,“众人”真正的意思是指“各类的人”(all classes of men)。如果“众”是不受限定的,这节经文也就是在教导普世的救恩。提摩太前书二章4-6节;希伯来书二章9节;彼得后书三章9节提到神显明的旨意: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得救,但完全没有暗示代赎具有普世的意图。连相信普世代赎的司徒华(Moses Stuart)都承认,在这些例子中,“众”一词不能用普世的意义来理解。
C.第三类看似反对“有限代赎”的经文,据说是暗示:基督为之受死的人,最终却可能没有得救。我们首先可以提及罗马书十四章15节,及其在哥林多前书八章11节的平行经文。一些圣经注释者的看法是,这些经文并不是指永远的灭亡,但是它们更有可能的确是指永远的灭亡。使徒只是想衬托出教会中一些比较刚强的弟兄的刻薄行为。他们很可能冒犯了比较软弱的弟兄,使他们绊倒,压垮他们的良心,因此走上向下沉沦之路,如果继续下去,最自然的结果就是灭亡。尽管基督为拯救这类人已经付上生命的代价,而这些弟兄却用自己的行为毁灭他们。从罗马书十四章4节可以明显看出,这种毁灭实际上并不会真的发生;神的恩典将会托住他们。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正如薛德博士所说的,只是“为了辩论起见所作的一种假定,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也不可能发生”,正如哥林多前书十三章1-3节;加拉太书一章8节一样。另一处有些类似的经文是彼得后书二章1节;希伯来书十章29节也可
以归入这一类。这些经文看似最合理的解释是由史梅敦(Smeaton)在他书中所提到的,如皮斯卡特和荷兰的一些注释书的解释,即:它们“是根据这些假教师自己的信仰认信和宽大的判断(judgmen of charity)来描述的。这些人让自己看起来是得赎之人,只要他们留在教会的相通中,在教会的判断中也是如此。【1】”
D.最后一种异议源自救恩的真诚邀请。我们相信神是“不虚伪地”——也就是真诚地、善意地——呼召所有生活在福音之下的人相信,并邀请他们借着信心和悔改得到救恩。亚米念主义坚持,那些相信基督只为选民而死的人,不可能发出这种真诚的福音邀请。在多特大会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这种异议,但是它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认可。我们可以用以下的评论来回应这个反对意见:(1)邀请人借着信心和悔改而得救,并不是伪装成要启示神隐秘的计划——更具体来说,启示神赐下基督作为赎罪祭的设计——它仅仅是应许要将救恩赐给一切借着信心接待基督的人。(2)这种邀请,只要其范围是普世性的,就永远是以信心和悔改归正为条件的。此外,它取决于一种信心与悔改,是只有借着圣灵在人心中运行才能产生的。(3)救恩的普世邀请并不在于宣告基督为每一个听到福音的人代赎,以及神真的想要拯救每一个人。它主要是在于:(A)阐述基督的代赎之工本身足以救赎所有的人;(B)描述来到基督面前所需要的信心和悔改的真正性质;(C)宣告每一位以真悔改和真信心来到基督面前的人都会获得救恩的福分。(4)调和“神救赎罪人的隐秘计划”和祂以普世救恩邀请所表达出来的“宣告性的旨意”(declarative will),并非讲道者的职责。他仅仅是官方的特使,职责是执行主的旨意,不加区分地向所有的人宣讲福音。(5)薛德博士说:“邀请普世的人来接受基督代赎的益处,是源自神‘满意的旨意’(will ofcomplacency)(结三十三11)。···神可以恰当地呼召非选民行神所喜悦的事,仅仅因为神喜悦如此行。神的渴望并没有被祂遗弃的定旨所更改。”2他也从杜仁田那里,引用一段非常类似的陈述。(6)邀请普世的人接受救恩,是为了在人的敌对福音上揭露出人心里的厌弃和顽梗悖逆,并除去一切借口的遗迹。如果神没有发出邀请,罪人可能会说:倘若神有邀请他们,他们很可能会欣然接受神的恩赐。
5.代赎更广的涵义
我们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基督的代赎为了选民、也唯独为了选民所做成的救恩,是否具有更广的涵义?苏格兰神学经常讨论这个问题:是否在非救恩的意义上,基督也为非选民而死?一些早期的神学家,例如卢瑟福(Rutherford)、布朗、杜兰(Durham)和狄克森(Dickson),都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但他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华尔克说:“事实上,他们认为,基督的死具有拯救世界或拯救诸世界的固有充足性;但是这和基督的目的或基督的成就是完全无关的。‘基督充分地为众人死’这句话并不是举世公认的,因为‘为’似乎暗示某种真实的替代。”3杜兰否认,基督之死所结出的真正果实,或基督之死所买赎的救恩,可以说成是神要赐给被遗弃之人的任何怜悯,是他们可以享受的;但是他同时也主张,基督之死所带来的某种有益的结果,必定会临到邪恶的人,但是至于这是否能被视为给他们的祝福,仍然是一个疑问。这也是卢瑟福和吉列士比(Gillespie)采取的立场。苏格兰的“精华派”人士认为,尽管基督受死仅仅是为了拯救选民,他们却从救恩的普世邀请中得出结论说,基督的工作也具有更广泛的意义,而且,借用他们自己的话说:“父神不受其他原因驱使,只受祂对失丧之人无条件的爱驱使,祂签署了一份赠与契约,将祂儿子耶稣基督赐给所有的人。”根据他们的说法,所有的罪人都是在基督遗嘱之下的遗产受赠人,这不是就恩典之约的本质说的,而是就恩典之约的施行说的,但是这份遗嘱只有在选民身上才会生效。他们的立场最终遭到苏格兰教会的谴责。好几位改革宗神学家认为,尽管基督受苦、死亡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拯救选民,但是根据神的计划,基督十字架的许多益处实际上也为那些没有借着信心接受基督的人加增了益处。他们相信,一般恩典的祝福也是基督代赎之工的结果。
从以弗所书一章10节和歌罗西书一章20节来看,基督的代赎工作对天使界似乎也具有重要意义。天上地下一切所有的都归属基督,以祂为首(àvanEpaλa—woao0ai〔anakephalaiōsasthai;弗一10《现代中文译本修订版》;《和合本》作“同 归于—”),借着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与神和好(西—20)。凯波尔认为,天使界在撒旦堕落后就丧失了首领,之后在基督之下得到重整,以祂为元首。天使的世界和人的世界会因此而和好或合而为一,服在同一个首领之下。很自然,在生机结构的意义上,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但在这个意义上,祂却不是天使的元首。最后,基督的代赎之工也要带来一个新天新地——有义居在其中,一个适合得着荣耀的新人类居住的处所,而低等的受造物也要分享这种荣耀的自由(罗八19-22)。
注释:
1.Smeaton, The Doctrine of Atonement as Taught by the Apostles, p.447.
2.Shedd, Dogm. Theol. II, p. 484.
3.Walker, Scottish Theoloy and Theologians, p. 80。
4.参 Witsius, De Verbonden II, 9.4; Turretin, Loc. XIV, Q. 14, Sec. 11; Cunningham, Hist. Theol. II, p. 332; Hodge, The Atonement, 358 与其他地方; Grosheide in the Evangelical Quarterly, April, 1940, p. 127。亦参 Strong, Syst. Theol., p. 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