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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论
《基督论》
原著:伯克富
 
目  录
第一部份 基督的位格
第二部份 基督的状态
第三部份 基督的职分
 
伯克富救恩论
伯克富救恩论
 
第三部份 基督的职分
第7章 基督的代求工作

   基督的祭司工作并非局限于祂在十字架上献上自己为祭。有时候有些人会这样描述:基督在地上是祭司,在天上是君王。这会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以为基督的祭司工作已经结束了。但这是完全错误的。基督不仅是地上的祭司,更是天上的大祭司。甚至当祂坐在天上至大者宝座的右边,祂也是“在圣所,就是真帐幕里作执事,这帐幕是主所支的,不是人所支的”(来八2)。祂在地上只是开始自己的祭司工作,而在天上则是完成祭司工作。严格来说,基督不能算为地上的祭司,因为地上的祭司只是将来实体的影儿(来八4)。祂是那真的、即真实的祭司,在真圣所里供职,以色列的帐幕不过是它的一个不完美的影儿。与此同时,祂如今是坐在宝座上的祭司,为我们向父代求。

   一、基督代求之工的经文证据

   1.基督代求之工的象征

   尽管基督的献祭工作主要是用祭司在铜祭坛前的职能和献在坛上的祭物来象征的,但是祂的代求工作却是用圣所中金坛上每日烧着的香来预示的。焚香时不断升起的烟雾,不仅象征以色列的祷告,也预表我们至高的大祭司的代求。烧香这个象征性的行动,不仅与“将祭物带到铜祭坛上”分不开,而且与之密切相连。烧香与洒更重要的赎罪祭的血有关,血被洒在金坛——也称香坛——的四角,洒在幔子上;在赎罪大日,这血甚至被带到至圣所里,洒在施恩座上。这种洒血的行动,象征将祭物呈献给住在二基路伯之间的神。至圣所明显是四方城——天上的耶路撒冷——的象征和预表。“铜坛上的献祭工作”和“金坛上象征式的代求”之间还有另一层关联。香只能用燔祭坛上燃着的火来点燃,这个事实表明代求的基础是献祭,换作其他的方式就是无效的。这清楚表明,基督在天上的代求工作,是基于祂在地上完成的献祭工作,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代求才会蒙悦纳。

   2.基督代求工作在新约圣经中的象征

   保惠师(napáλntoc(paraklētos)一词被套用在基督身上。这个词只有出现在约翰福音十四章16、26节,十五章26节,十六〔原著误植为“二十六”)章7节;约翰一书二章1节。在约翰福音中,《和合本》一律翻译为“保惠师”(小字“训慰师”),但在约翰一书唯一一处经文里翻译成“维护者”(《新译本》;《和合本》作“中保”)。这个词的原始形式是被动式,因此卫斯考特(Westcott)说,“唯一正确的意思是‘一个人蒙召到另一个人身边’,第二层的观念是忠告或帮助他。”`他指出,这个词在古典希腊文、在斐罗著作中都具有这个含义,在拉比著作中也是如此。然而,许多希腊教父赋予它某种主动的含义,将它翻译为“安慰者”,但那不过是这个词的附属应用,因此给予它一个不当的凸出地位,尽管他们觉得这个含义并不适合用在约翰一书二章1节。因此,这个词是指:蒙召来帮助的人、维护者、为另一个人辩护并给予明智建议的人。很自然,这种辩护者的工作能给人带来安慰,因此在次要意义上,他也可以被称为“安慰者/训慰师”。只有在约翰一书二章1节,才明确称基督为“辩护者/中保”,但约翰福音十四章16节也暗示这种含义。“我要请求父,祂就会赐给你们另一位保惠师,使祂跟你们永远在一起”(《新译本》),这个应许清楚暗示基督也是保惠师(napáxλntoc(paraklētos)。约翰福音一般将这个词套用在圣灵身上。因此有两位中保/辩护人:基督和圣灵。两者的工作有部分雷同,部分不同。基督在地上的时候,祂是门徒的维护者,为他们祈祷,使他们能胜过世界,祂也以智慧的劝诫来服事他们,如今圣灵在教会中继续做这份工作。虽然说这是同一种工作,但也有不同。身为我们的辩护者,基督为信徒祈求,恳求父使信徒胜过那位控告者撒旦(亚三1;来七25;约壹二1;启十二10);而圣灵不仅为信徒祈求,使他们能胜过世界(约十六8),而且为信徒向基督辩护,并以智慧的劝诫服事信徒(约十四26,十五26,十六14)。简而言之,我们也可以说,基督为我们向神辩护,而圣灵为神向我们辩护。新约圣经其他论到基督代求工作的地方,可以在下列经文找到:罗马书八章24节;希伯来书七章25节,九章24节。

   二、基督代求之工的性质

   很明显,基督的代求之工与基督的代赎献祭是无法分离的,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必要基础。前者是基督祭司工作的延续,将它贯彻到底。与基督的献祭工作相比,祂代求的职事比较少受到关注。甚至在福音派的圈子里,也经常留给人这种印象(虽然也许不是故意的),即救主在地上所完成的工作远比祂如今在天上所作的工作重要得多。似乎很少人理解,在旧约圣经里,祭司每日在圣殿中的服事,是以烧香——象征代求的职事——为顶点的;每年赎罪大日的仪式,是以大祭司带着赎罪的血进入幔内而达到最高点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代求的职事已经被人充分了解了。这可能是基督徒普遍没有留意代求职事的原因,但也可能是结果。流行的观点是,基督的代求专门是指祂为自己的百姓祈求。不可否认,这些祷告确实构成了基督代求之工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它们并不是全部。要记得的根本要点是:代求的职事和代赎是不应该分离的,因为它们是基督同一个救赎工作的两个不同层面,这两者可以说是融合为一的。马丁(Martin)发现,这两者在圣经中经常并列出现,而且有紧密的关联,所以他认为有理由这样陈述:“代求的本质就是赎罪;而赎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代求。或者,以更婉转的方式说明这种吊诡:代赎是真实的(真的献祭、真的祭物),不仅仅是被动的忍受,因为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主动的、万无一失的代求;而另一方面,尽管代求是一种真实的代求(司法性的、代表性的、祭司性的代求),不仅仅是运用影响力,因为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赎或代替性的牺牲,曾经在各各他得到成全,如今不断被呈到天上、也不断在天上蒙悦纳。”2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基督的代求有以下的要素:

   1.正如在赎罪大日,大祭司带着已经完成的祭物进入至圣所,将它献给神,基督同样带着祂已经完成的、完美的、充分的祭物进入天上的圣所,将这祭物献给父。正如大祭司佩戴胸牌——象征以色列的十二个支派——进入圣所,侍立在神的面前,基督同样代表祂的百姓出现在神的面前,也就是以修复的人性侍立在神的面前。这正是希伯来书的作者所指出的事实,他说:“因为基督并不是进了人手所造的圣所(这不过是真圣所的影像),乃是进了天堂,如今为我们显在神面前”(来九24)。改革宗神学家经常将注意力放在这件事上面,即基督所完成的献祭恒常地出现在神面前,这事本身就包含了一种代求的要素,不断让神想起耶稣基督完美的赎罪。这就像逾越节的血,关于这血,主如此说:“这血要在你们所住的房屋上作记号,我一见这血,就越过你们”(出十二13)。

   2.正如代赎包含了司法的要素,代求也包含了司法的要素。透过代赎,基督满足了律法一切公义的要求,因此,基督为之偿付赎价的人,再也不会受到法律不当的控告。然而,控告者撒旦始终下定决心要控告选民;但是基督表明祂已经完成的救赎大工,借此不断对抗这些控告。基督是保惠师、维护者,不断地为了祂的百姓回应撒旦对他们的控告。不只是“保惠师”这个名会提醒我们,保罗在罗马书八章33~34节的话也提醒我们:“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是称他们为义的神吗?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是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的基督耶稣吗?”(《和合本》小字)。这里很明显有司法的要素。另请参考撒迦利亚书三章1~2节。

   3.基督的代求之工不仅影响我们的司法状态(judicial state),也与我们的道德状况和我们的渐进成圣有关。当我们奉基督的名向父祈求时,基督就将我们的祷告分别为圣。这些祷告需要这样分别为圣,因为尽管这些祷告是向那位完全、圣洁和威严的神祈求的,但是它们也经常是如此不完美、琐碎、肤浅、甚至是不真诚的。除了使我们的祷告可蒙悦纳,祂也将我们在神国度里的服事分别为圣。这也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经常意识到一个事实,即我们的服事并非总是源自最纯正的动机,即便是源自纯正的动机,它们也离那种使它们本身足以被圣洁的神接纳的完美很远。罪所带来的恶劣影响都停留在它们身上。因此彼得说:“祂是活石,虽然被人所丢弃,却是神所拣选、所珍贵的。你们作为活石,要被建造成属灵的殿,成为圣洁的祭司,借着耶稣基督献上蒙神悦纳的属灵祭物”(彼前二4~5;《和合本修订版》)。基督的代求职事也是以爱心关怀自己子民的职事。祂在他们的难处、试炼、试探中帮助他们。“因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祂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祂没有犯罪”(来四15)。“祂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来二18)。

   4.最后,在基督所有的代求中、也透过基督所有的代求,还有一项要素,就是为神的百姓祷告。如果代求与基督的代赎工作是一致的,那么代求的祷告必定也与“属神的事”(来五1)、救赎之工的完满实现有关。从约翰福音十七章的代求就可以明显看出,这项要素必定包含在内,基督在那里明确说到,祂为使徒和那些将会因他们的话而信祂的人祈求。即使我们疏忽祷告生活,基督仍为我们祈求,这是非常令人感到安慰的。基督将我们心里没有想到的、也经常疏忽而没有包括在我们祷告里的属灵需要呈到父的面前;祂也为我们祈求——保守我们脱离连自己都不曾意识到的危险,保守我们免于仇敌的威胁,即使我们自己完全没有注意到。祂的祷告是要我们的信心永不停止,使我们到最后可以获得胜利。

   三、基督为何人代求?为何事代求?

   1.基督为何人代求?

   正如前面所说的,基督代求的工作只是对祂救赎式的祭司工作的补充,因此两者的范围是一样的。基督为祂所代赎的所有人代求,也只为他们。这可以从代赎的限定性得出推论,也可以从以下经文得出推论:罗马书八章34节;希伯来书七章25节,九章24节,在上述每一处经文中,“我们”都是指信徒。此外,在约翰福音十七章所记录的大祭司的祷告里,耶稣告诉我们,祂为自己的门徒祈求,也为那些“因他们的话信我的人”祈求(约十七9、20)。在第9节,有关祂大祭司祷告的界限,祂作了一个非常明确的陈述:“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从第20节,我们得知基督不只是为当时的信徒祈求,祂也为所有的选民祈求,无论他们当时已经是信徒,还是将来有一天才会相信。基督这位代求者将父赐给祂的每一个人铭记在心(路二十一〔编按:当为“二十二”之误〕32;启三5)。路德宗将基督的代求区分为两类:普遍代求是为所有人的,特殊代求是只为选民的。他们援引路加福音二十三章34节为证据,那里包含了基督为祂仇敌的祷告,但是那个祷告并不必然要被视为基督代求职分之工作的一部分。达博尼相信这是基督代求职分之工作的一部分,也相信基督为之祷告的人后来悔改了。但是也有可能,这里的祷告仅仅是像基督所教导祂所有门徒的:要为他们的仇敌祷告,好使他们避开因为犯下大恶所当受的、即时的、可怕的刑罚(参:太五44)。

   2.基督为何事代求?

   在基督的代求祷告里,有许多代求事项。关于基督所求的,我们只能做一些简短的说明。基督祷告的是,那些还没有到祂这里来的选民,可以被带人恩典的状态里;那些已经来的人,每日的罪可以得到赦免,也就是说,可以经历到称义的果实持续不断地被施行在他们身上;信徒可以免受撒旦的控告和试探;圣徒可以逐渐成圣(约十七17);他们与天上的交通得蒙保守(来四14、16,十21、22);神的百姓的服事可以蒙悦纳(彼前二5);他们最终可以进入他们在天上的完美基业(约十七24)。

   四、基督之代求的特征

   基督的代求之工尤其有三个特征,是我们应当注意的:

   1.基督之代求的稳定性

   我们不仅需要一位在过去为我们完成了客观的代赎工作的救主,也需要这位救主每天致力于确保,祂已经成就的献祭果实会主观地施行到属祂的人身上,确保成千上万的百姓可以同时向祂祈求,因为片刻的暂停就会给祂的百姓带来致命的损失。因此祂永远处于警戒的状态。基督意识到他们的需求,不会忽视他们的任何祷告。

   2.基督之代求的权威性

   将基督描述为在神宝座前的恳求者,为祂的百姓乞讨父的恩惠,这并不完全正确。基督的祷告并非受造物向造物主的请愿(petition),而是子向父的要求(request)。“基督意识到祂与父享有同等的尊贵,祂的求情是有效的、得胜的,这种意识会表现在每当基督向父求什么,或宣告祂将要向父求什么,祂总是使用指平等地位上请求的语词(erōtō;我求)或(erōtēsō;我将求)(约十四16,十六26,十七 9、15、20),而非(aiteō;我要求)或(aitēsō;我将提出要求)。”3基督 是以满有权威的代求者、可以提出合法要求的身分,站立在父面前。祂可以说:“父啊,我在哪里,愿你所赐给我的人也同我在那里”(约十七24)。

   3.基督之代求的有效性

   基督代求的祷告是绝不会失败的祷告。在拉撒路的坟墓前,主表达出这种确据:父总是听祂的祷告(约十一42)。基督为祂百姓代求的祷告,是基于祂的代赎大工;基督所求的一切,都是祂赚得的,因此我们有把握,这些祷告必然是有效的。一切必然会按照基督的愿望成就。在父面前,我们有这样一位永远得胜的代求者;神的百姓可以从这个事实得到安慰。

   注释:
   1.Westcott,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of John, Additional Note after Chapter XVI.
   2.Martin, The Atonement, p.115.
   3.Trench, New Testament Synonyms, p.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