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代赎明显是客观的,是朝向神的,严格来说,我们在这里只会考虑一些理论,是将基督的工作描述为主要是为了使罪人逃避神的忿怒和神的刑罚的;一些理论将之描述为是为了把罪人对神的态度从仇视转变为友好的,我们不会在此讨论。那些完全主观,并且将基督的工作想成只会影响罪人道德状况的理论,按照严格的逻辑,完全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它们可以合理地被视为“和解论”(theories ofreconciliation),但很难被视为代赎论。米利主张,代赎论其实不会超过两种。他指出,代赎是赦罪的客观基础,必须符合一种自然而然会决定其本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要么必须取决于对一种绝对公义的要求,要么必须取决于公义的司法职分(rectoral office of justice)——前者必须惩罚罪恶,后者则是维护神的道德治理益处 的义务。第一种情况会得出补偿论;第二种情况会得出治理论(governmental theory;编按:见以下的“五”),这是米利所偏爱的,总的来说也受到循道宗人士(Methodists)极大的欢迎。凯威将一种客观的特性也归给早期亚米念主义者的理论,此种理论将基督的死亡当作取代了加在罪人身上的刑罚;他也将这种客观性归给坎柏(McLeod Campbell)的理论,此理论认为基督工作的真实意义是在于祂代替罪人悔改。这两种理论无疑确实都含有一种客观要素。除此以外,还有几种纯粹主观性的理论。尽管严格来说这些并不是代赎论,但它们仍然值得关注,因为它们在很多圈子里也被当成代赎论。以下是最重要的一些理论:
一、早期教会的理论
早期教会有两种代赎论值得在这里简要地说明。
1.赎金论(赎金付予撒旦论)
此理论是基于一种怪异的想法,即基督之死构成了付给撒旦的赎价,以取消撒旦向人的公义索赔。俄利根是此理论的主要拥护者之一,他认为,撒旦在这个交易中受到了欺骗,因为结果证明,撒旦无法站立在圣洁的基督面前,也无法保持对基督的掌控。几位早期教父喜爱这种理论,尽管他们的说法不尽相同。历史证明这个理论颇为顽强,因为在安瑟伦的时代仍然可以听到它的回响。然而,人们发现它是如此前后不一,以至于因为缺乏理性的支持而逐渐消失。麦敬道说这是早期教会的通俗(exoteric)理论。
2.重演论
爱任纽也表达同样的观念,即基督的死满足了神的公义,因此使人得到自由,然而他特别注重重演论,也就是欧珥所说的这个观念:“基督在祂自身的生命中重演了人类生命的所有阶段,包括属于我们这些罪人状态的每一个阶段。”借着祂的成为肉身和在人世的生活,基督逆转了亚当以他的罪所开启的人类的方向,因此成为人类生命中的新酵。基督将不朽传递给所有借着信心与祂联合的人,在他们的生命中引发一种伦理上的转化,并借着祂的顺服,弥补了亚当的悖逆。根据麦敬道的观点,这是早期教会的秘传(esoteric)理论。
二、安瑟伦的补赎论(交易论) 安瑟伦的理论有时被视为等同于改教家们的观点,也就是众所周知的补赎论,但是这两者并不是同一种理论。一些人企图将它称为“交易论”(the commer— cialtheory),好叫其他人对此心怀偏见。安瑟伦说这是基于神的本性,借此强调代赎的绝对必要性。根据他的说法,罪是在于受造物不把神当得的荣耀归给神。人的罪窃取了神的荣耀,因此使沉冤得到昭雪是必须的。这可以借由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来实现:惩罚或补偿。神的怜悯驱使祂使用补偿的方法,更具体来说是借着赐下祂的儿子——祂是唯一的道路,因为这里要求的赔偿是无限的。基督顺服律法,但是既然这仅仅是基督身为人所当尽的义务,就不构成祂这一方的任何功劳。然而,除此之外,基督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也受苦并死亡;而既然祂是无罪的,没有受苦和死亡的义务,祂因此为神带来无限的荣耀。这是超出基督职责以外的工作,能够赚取奖赏,也确实带来奖赏;但是基督作为神的儿子,本身不需要任何事物,这个奖赏就传递给罪人,其形式则是罪得赦免和未来的福分,使凡按照福音命令生活的人都可以得到这个奖赏。安瑟伦是首先总结出一个相当完整的代赎论的人,他的理论在很多方面都指向正确的方向。然而,它也引发了诸多的批判。
1.它对代赎的必要性的描述,没有前后一致的立场。它表面上没有把代赎的必要性建立在神的公义——无法容忍罪恶——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神的荣耀——会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基础上。安瑟伦实际上是以“私法”的原则或惯例作他的出发点,根据这个原则,受害方可以要求他看为合适的任何补偿;然而他却根据唯有“公法”才能成立的立场,为代赎的必要性辩护。
2.“基督借着受苦承担罪的刑罚,基督的受苦是严格意义上的代替性受苦”这个观念,在这理论中完全没有立足之地。基督的死仅仅是一种贡物(atribute),是为着父的荣耀自动献上的。它构成一种超出职务范围的功劳,用以弥补他人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将罗马天主教的告解教义应用到基督的工作上。
3.这个方案也是片面的,因此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它将救赎完全建立在基督的死的基础上,将基督之死看作为了维护神的荣耀而作出的实质贡献,并且将基督的主动顺服排除在外,不认为主动顺服是促成祂代赎大工的因素。强调的重点完全落在“基督的死”上,没有公正地看待祂生命的救赎意义。
4.在安瑟伦的描述中,仅仅是以外在的形式将基督功德转移给人。它完全没有说明基督的工作是通过怎样的方式传递给人的。既没有基督与信徒之间存在奥秘联合的相关暗示,更没有说明以信心接受基督的义。既然这整桩交易看起来相当具有商业性质,这个理论也经常被称为“交易论”。
三、道德影响论 道德影响论最先是由亚伯拉德提倡的,用以对抗安瑟伦的观点。从亚伯拉德的时代以来,它就有很多狂热的拥护者。尽管在杨约翰(John Young of Edinburgh)、摩里斯(Maurice)、布士纳(Bushnell),史蒂文斯、大卫.史密斯,还有其他许多人的手中,这个理论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但基本观念一直都是相同的。它的基本观念是:神的本性中不存在这种要求罪人必须作出补偿的原则;基督之死不应当被视为对罪的补偿。这仅仅是显明神的爱,在有罪的被造物当中、与他们一同受苦,亲自担当他们的痛苦和悲伤。这种受苦并非用来满足神的公义,而是为了启示神的爱,以便软化人的心,引领他们悔改。它向罪人担保,在神这边,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祂赦免他们的罪。神不仅可以在完全没有接受补偿的情况下赦罪,祂甚至热切盼望如此行。唯一的要求是人应当存着忏悔的心来到神的面前。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异议来反对这个理论:
1.这个理论违背了圣经清楚的教导,圣经将基督的代赎之工描述为必要的,主要不是为了显明神的爱,而是为了满足神的公义;圣经将基督的受苦和死亡视为挽回性的、刑罚性的;圣经教导,除非罪人借着信心,使基督的义成为自己的义,否则罪人不会被基督献祭工作所产生的道德影响感动。
2.基督的十字架是神的爱的至高彰显,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只能从代赎受罚论的角度,才能看见这一点。根据这个教义,基督的受苦和死亡,是罪人的救恩绝对必要的。但是根据道德影响论,它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给人留下印象,而神完全可能通过许多其他方法实现这一点,因此它就不是必要的。而如果基督的受苦和死亡不是必要的,它们就只是神的爱的一种残酷的彰显——这是自相矛盾的话。如果基督的受苦和死亡是拯救罪人的唯一途径,它们就只是神的爱一种彰显而已。
3.这个理论掠夺了代赎的客观特征,因此它不再是一种真正的代赎论。它至多也就是一种片面的和解论。事实上,它甚至连这一点都达不到,因为只有以客观的和解为基础,主观的和解才有实现的可能。它实际上把神拯救人的方法和人蒙拯救的经历混为一谈,它使代赎本身成为在于它对信徒生命所产生的影响——与基督联合。
4.最后,这个理论并不符合它自己的原则。必要的受苦——也就是说,为了某种无法靠其他任何方式来实现的拯救目的而受苦——很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自愿的受苦——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多余的——其作用却是非常不同的。事实上,基督徒的良心完全不赞同这一点。
四、榜样论 榜样论是由十六世纪的苏西尼派提倡的,以对抗改教家提出的教义,即基督替代性地为人类的罪代赎。榜样论的基本原理是:神里面并不存在一种断然地、无情地要求罪必须得到惩罚的报复性公义。神的公义并不会拦阻神在不要求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赦免祂愿意赦免的那些人。基督之死并不会赎罪,也不会感动神来赦罪。基督拯救罪人的方法,是向罪人启示信心和顺服是获取永生之路;透过祂的生和死,给罪人一个真正顺服的榜样;激励罪人过类似的生活。这个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在基督的
死和罪人的救恩之间建立直接的关联。然而,它认为,基督的死可以说是赎了人的罪,这是由于考虑到一个事实,即基督因着顺服以至于死而获得奖赏,就领受了赐予信徒永生的能力。基于以下的几个理由,这个理论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1.它实际上是好几种古老异端的复苏与混合物,包括:伯拉纠主义,它否认人的全然败坏,断言人有天生的能力可以拯救自己;嗣子论,其信念是基督这个人因着顺服而被神收养,成为像弥赛亚一般的神的儿子;苏格徒的教导,他说神里面有一种独断专横的旨意;一些早期教父的强调,说基督的榜样具有拯救的功效。因此,它会招来一切针对上述各项观点的异议。
2.它是完全不符合圣经的,因为它仅仅将耶稣视为具有杰出品质的人;它对罪的看法,罪是罪咎的特性完全被忽略了,而这是神的话特别强调的;它片面地强调基督之生命的救赎意义;它将基督的死亡描述为殉道者的死亡,却无法解释基督在十字架上不像殉道者的痛苦。
3.它无法解释在道成肉身之前的圣徒和婴孩的救恩。如果基督的一生和受苦仅仅以其榜样的特性拯救人,这自然会引发一个问题,即那些生活在基督降临之前世代的人,和那些在婴儿时期死亡的人,该如何从它们获得任何益处呢?然而,有清楚的经文证据表明,基督的工作也具有回溯性的效力,小孩子也有分于基督代赎死亡的益处。
4.此外,尽管基督也被描述为一个榜样,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祂却没有被描述为不信的罪人必须效法的榜样,人若效法基督就可以得救;但是这却是目前所考虑的理论的必然假设。基督的榜样是只有基督的百姓才有可能效法的,但即使是祂的百姓,在效法基督这件事上所能作的,也只是微乎其微。在基督成为我们的榜样之前,祂必须先成为我们的救赎主。
五、治理论 治理论的目标,是要成为改教家所教导的代赎论和苏西尼派观点的中间立场。它否认神的公义必然会要求律法的一切规定必须得到满足。律法仅仅是神的旨意的产物,只要神乐意,祂可以改变律法或甚至废除律法。尽管按照严格的公义,罪人当受永死,但是这个判决并没有严格执行,因为信徒被无罪释放了。对信徒来说,刑罚被丢在一边,神并没有严格地要求补偿。基督确实提供了某种补偿,但是这仅仅是在名义上等同于人所当受的刑罚;是神乐意照样接受的。如果我们问这样一个问题:神本来可以当场免去刑罚,但祂为什么没有那么做?答案是:祂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显明律法不可侵犯的本质,以及祂对罪显出圣洁的不悦,好叫祂——宇宙的道德统治者——可以维护祂的道德治理。这个理论最早是葛若修提出的,之后华德洛(Wardlaw)与几位新英格兰神学家也采纳这种观点,而戴尔(Dale)、凯威、米利、克瑞顿(Creighton)和其他一些人,在他们最近的著作中也支持这种观点。它也招致以下的反对意见:
1.这个理论明显是基于某些错误的原则。根据它的观点,律法并不是神的本质特性的一种表达,仅仅是神独断专横意志的表达,因此是可以改变的;而所谓的刑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满足公义,而仅仅是为了吓阻人将来再次违犯律法。
2.尽管我们可以说,这个理论含有正确的要素——就是说,加在基督身上的刑罚,也是确保神的治理的利益的工具——但是它错误地将在圣经的光照下只能视为代赎的次要目的,替换为代赎的主要目的。
3.这个理论给予神一个不相称的描述。祂原本是要威胁人,以便吓阻人犯罪,但却没有执行这个刑罚,而是用加在基督身上的刑罚来取代。如今祂再次恐吓那些不接受基督的人。但是我们怎么可能会有确据,知道祂这一次真的会执行祂所威胁的呢?
4.这个理论也与圣经相悖,圣经无疑将基督的代赎描述为神之公义的必然彰显,是执行律法的刑罚,是一种献祭,神借此与罪人和好,也是罪人获得救恩的“功德因”(meritorious cause)。
5.就像道德影响论和榜样论一样,此理论也无法解释旧约圣经的圣徒是如何得救的。如果加在基督身上的刑罚仅仅是为了吓阻人犯罪,它就没有回溯性的意义。那么在旧约时代的百姓是如何得救的呢?旧约时代,神的道德治理是如何维持的呢?
6.最后,这个理论也不符合它自己的原则。如果一个人即使在其天然状态下,也能仅凭其意志决定要不要犯罪(实际上并不是如此),刑罚的真正执行也能给罪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可能成为一种真实的威吓;但是仅仅靠着一种装模作样的公义展示——旨在显明神对律法的高度尊重——几乎很难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
六、神秘论 神秘论与道德影响论有一个共通之处,就是认为代赎完全只是对人产生影响,使人发生内在的改变。与此同时,它与道德影响论的不同之处是在于,它认为,在人身上产生的影响,主要不是在人的意识生活中引发一种道德上的改变,而是以一种神秘的方式,在人的潜意识生活中引发一种更深的改变。神秘论的基本原则是:在道成肉身的过程中,神的生命进入人的生命,以便将人的生命提升到神的生命的水准。基督拥有人性,连同其与生俱来的败坏和道德恶行的倾向;但是借着圣灵的影响,基督得到保守,没有以实际的罪行将这种败坏表现出来,祂的人性逐渐得到净化,在死时彻底根除原始的败坏,使人性重新和神联合。基督就像是转化人心的酵,进入到人类的生命里,它所带来的转变,就构成了基督的救赎。尽管在细节上有些差异,这实际上就是施莱马赫、珥文、孟肯和斯泰尔(Stier)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连柯布鲁吉(Kohlbrugge)似乎都倾向于接受这种观点。然而,它背负着以下的难题:
1.它完全没有考虑人的罪咎。根据圣经,人必须除去罪咎,才可能净化罪的污染;但是神秘论无视于罪的罪咎,仅仅关注除去罪的污染。它对称义完全无知,并认为救恩仅仅在于主观的成圣。
2.它建基在一些错误的原则上,在这当中,它在宇宙的自然秩序里找到神的旨意和本性的全面表达,将罪仅仅视为世上的一种道德邪恶的势力,这种势力不牵涉到罪咎,也不应该受到惩罚,并且将刑罚视为仅仅是宇宙法则对犯法者的反应,而完全不是神自己对罪的忿怒的彰显。
3.它在下列几点上与圣经相悖:它使基督有分于罪的污染,也有分于与生俱来的败坏,并从基督自己本性的罪推论出基督的死是必要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推论)。这样作的结果是,它就不可能将基督视为无罪的救主,正因自己是无罪的,才可以代替罪人,为罪人偿付刑罚。
4.它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那些生活在道成肉身之前的人,是如何有分于耶稣基督的救赎呢?如果基督在世寄居的期间,以某种实际的方式除去了罪的污染,而且如今继续在除去罪;而如果人的救恩取决于这种主观的过程,那么旧约圣经的圣徒如何能有分于这个救恩呢?
七、代替悔改论 坎柏提出的这个理论也被称为同情与认同论(theory of sympathy and identification)。它是以一个毫无道理的假设起步的,即如果人有能力进行充分的悔改(但人实际上没有这种能力),完美的悔改就会有助于充分的赎罪。如今基督代表人,向神献上必要的悔改,借此满足了赦罪的条件。祂的工作实际上是在于祂代表人认罪。这自然引发一个问题,即基督的死与这种替代性的悔改和认罪有何关系?答案是:借着受苦和死亡,基督满怀同情地领受父对罪的刑罚,显明罪的可憎性,以及对罪的谴责;而在父的眼中,这成为我们完美的认罪。这种对罪的审判,也是打算要在人的心里产生出神向有罪的人类所要求的圣洁。这个理论为以下的难题而苦恼:
1.这个理论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基督身为人,满怀同情地领略我们的苦难和试探,体悟我们软弱的感觉;但是我们完全不清楚,道成肉身如何使基督能在我们的罪上与我们有同胞之情。祂是无罪的,对于罪在祂生命中的腐蚀能力一无所知,因此很难在道德的意义上使自己与罪人认同。
2.尽管我们可以承认,根据圣经,基督确实同情祂要来拯救的人,但是这种同情当然不能被描述为是祂救赎工作的全部、或甚至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所有的强调应该是在祂代替性地承担了罪人所当受的刑罚,并且以一生顺服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尽管这个理论承认神复仇性的公义和人的过失,然而它却否认受罚代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且断言,基督代表罪人所作的工作,主要并不是代替罪人受苦,而是代替罪人认罪。
3.这个理论是从下列错误的原则出发的:罪并不必然会使人遭受刑罚;按照常理来说,神的公义和圣洁也不要求一种客观的代赎;救赎的帮助之所以是必要的,仅仅是由于人没有能力以正确的方式悔改。
4.最后,替代性的认罪,例如这个理论所暗示的,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话。认罪有时候是完全主观的,要使认罪生效,必须是亲自认罪。它是个人意识到罪的结果,其果效也是个人性的。我们很难明白,替代性的悔改如何能免除他人悔改的义务。此外,这种理论也没有经文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