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祭司工作最伟大、最核心的部分在于代赎(atonement),当然,少了代求,它也是不完整的。基督在地上的献祭工作,需要祂在天上圣所中的服事。这两者是救主祭司工作中互为表里的部分。在本章和接下来的三章中,我们将会致力于探讨代赎的教义,这通常被称之为“福音的核心”。
一、代赎的动因
这是在于:
1.神的美意
代赎的动因(moving cause;编按,即有效因)有时候被描述为在于基督对罪人满有同情的爱。基督如此友善、如此慈爱,以至于“罪人会彻底失丧”的念头本身对祂来说是非常可憎的。因此基督献上自己,代替罪人牺牲,借着为罪人舍命、偿付刑罚,从而安抚一位忿怒的神。在一些情况下,这种观点促使人歌颂基督卓越的自我牺牲,同时责怪神竟然会要求并接纳这种赎价。在另一些情况下,它简单地使人忽视神,以不合适的说辞讴歌基督。这一类的说法必定都是错误的,通常会为反对“受罚代赎论”(penal substitutionary doctrine of atonement)的人提供机会,说这个教义预设 了神的三位一体生命是分裂的。根据这种观点,基督显然得到了祂当得的荣耀,而神的荣耀却被剥夺了。根据圣经,代赎的动因来自神的美意,神乐意借着替代性的赎罪拯救罪人。基督自己是神的美意所结出的果子。圣经预言基督将要来到这个世界,执行神的美意,“……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祂手中亨通”(赛五十三10)。祂降生之时,天使高唱“在至高之处荣耀归于神,在地上平安归于祂所喜悦的人”(路二14)。
约翰福音三章16节的荣耀信息是:“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保罗说:“基督照我们父神的旨意为我们的罪舍己,要救我们脱离这罪恶的时代”(加一4)。他又说:“因为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祂里面居住。既然借着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着祂叫万有……都与自己和好了”(西一19、20)。我们不难加上其他类似的经文。
2.并非出于神武断的旨意
人们可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神的美意应当被视为一种武断的旨意,还是一种根植于神的本性,又与神一切全德相符的旨意?苏格徒似乎将代赎描述为仅仅是出于拥有绝对主权的神之独断专横的表达。但是,更加符合圣经的表述是这样的:神借着代替赎罪拯救罪人的美意,乃是基于神的爱和公义。为失丧的罪人提供一条逃罪之路的,正是神的爱(约三16)。而要求这条逃罪之路应当在本质上满足律法的要求,以便“使人知道祂〔神〕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6)的,正是神的公义。在罗马书三章24-25节,我们看到这两种因素的结合:“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这些描述防避了武断旨意的观点。
3.公义与爱的结合
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避免所有片面的观点。如果我们将代赎描述为仅仅是基于神的公义与公平,没有公允地将神的爱视为代赎的另一种动因,我们就为“代赎补偿论”(the satisfaction theory of the atonement;或译为“满足论”)的对手提供 了把柄,他们喜欢把代赎描述为暗示神是一个充满复仇心的家伙,只关心自己的荣耀。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将代赎视为纯粹是神的爱的表达,就没有公允地看待神的公义和诚实,我们也把基督的受苦和死亡缩减为一个无法解释的谜团。神为什么使自己的独生子遭受如此可怕的苦难、如此羞耻的死亡?我们无法仅仅根据“神的爱”这个原则来解释这个事实。
二、历史上对代赎之必要性的看法
关于这个主题,有相当多不同的观点。我们必须区分以下几种立场:
1.代赎并非必要的
中世纪的唯名论者一般将代赎视为完全是武断随意的。根据苏格徒的观点,代赎并不是在本质上必要的,而是由神专横武断的旨意决定的。他否认基督受苦的无限价值,仅仅将其视为“当付之补偿”的等效物,是神乐意接纳的。他认为神也可能接受任何其他的替代品,甚至在执行救赎之工时,完全不要求任何的补偿。苏西尼也否认代赎的必要性。他否认神里面会有这种公义,即断然并冷酷地要求罪必须受到惩罚,借此移除代赎之必要性的根基。对他来说,神的公义仅仅意味着神在道德上的公平和正直,因此神一切的工作中没有败坏、也没有罪过。葛若修也基于以下的考量依循这种否认,即神的律法是神的旨意的实际施行,是神可以宽大处理,也可以完全弃之不顾的。亚米念主义在这点上和他持同样的看法。他们一概否认神必须以司法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恩典,他们主张,神可以在不要求补偿的情况下赦免罪恶。施莱马赫和立敕尔对现代神学的影响是无与伦比的,他们与代赎的司法定义彻底分道扬镳。作为代赎的神秘和道德影响论的倡导者,他们否认客观代赎的事实,言外之意也否认代赎的必要性。对他们和一般现代自由神学来说,代赎(atonement)变成仅仅是“合一”(at-one-ment)或和好(reconciliation),它们是通过改变罪人的道德状 况而生效的。一些人提到代赎只有在道德层面上才是必须的,却拒绝承认在法律层面上有任何的必要性。
2.代赎只是在相对上或假设上有必要
一些最杰出的教父——例如:亚他那修、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都否认代赎是绝对必要的,仅仅赋予它假设上的必要性。因此,阿奎那在一方面与安瑟伦有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也与苏格徒有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改教家们所采取的立场。法兰克斯(Principal Franks)说,路德、慈运理和加尔文都避免安瑟伦“代赎是绝对必要”的教导,仅仅赋予代赎相对上、假设上的必要性,是根据神至高主权的自由意志,或换句话说,是基于神的定旨。席贝格、莫斯利(Mosley),史蒂文斯、麦敬道、巴文克、侯尼格,还有其他一些人也持相同的看法(另参:Turretin, The Atonement of Christ, p. 14)。加尔文说:“我们的中保应该全然是神,又全然是人,这对我们极其要紧。如果究查此必要性,那么这并不是常说的无条件的或绝对的,而是由于人类得救所依赖的神的定旨。我们最慈悲的天父为我们所定的,乃是最好的。”1因此,代赎是必须的,因为神以至高的主权,决定不凭其他条件来赦免罪恶。这个立场很自然可以高举神在为人预备救赎上的至高主权的自由意志。一些后期的神学家,例如伯撒、赞裘斯、蜕斯,也持同样的看法,但是根据佛依狄,伯撒在晚年时改变了自己的看法。
3.代赎是绝对必要的
在初期教会中,爱任纽就已经教导代赎的绝对必要性,中世纪的安瑟伦在他的《神为何成为人?》(Cur Deus Homo?)一书中也强调这一点。总的来说,改革宗神学正确地表达出对这种观点的偏爱。无论伯撒晚年实际情况如何,佛依狄、马斯垂克、杜仁田、阿马克、欧文这些学者,都主张代赎的绝对必要性,尤其是以神的公义作为其基础。神因着自己在道德上的完美,必定要维护祂的圣洁,惩治罪和罪人,并且对违法者施以恰当的刑罚。他们认为这是神赦免人的罪、并同时满足祂的公义的唯一途径。这也是我们的认信标准所采取的立场。2这种观点无疑是最令人满意的,也似乎最符合圣经的教导。否认这一点,实际上等同于否认神刑罚性的公义是神性存有内在固有的全德之一,当然,尽管改教家们完全无意否认此教义。
三、代赎的必要性的根据
代赎的必要性的证据,大多具有推理的特征,然而仍然是相当重要的。
1.因着祂的公义和圣洁,神不可能简单地忽视人藐视祂的无限威严,而是必须对罪施以惩罚,这似乎是圣经清楚的教导。圣经一再告诉我们,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三十四7;民十四18;鸿一3)。出于圣洁的憎恶,神恨恶罪;祂的整个存有都抵挡罪恶(诗五4~6;鸿一2;罗一18)。保罗在罗马书三章25~26节论证到,将基督当作代赎的祭物献上是必要的,这是为了叫人知道,祂在称罪人为义的同时,自己仍然是公义的。重要的是,神的公义必须得到维护。这清楚地表明,代赎的必要性是源自神的本性。
2.这恰好带出第二个论据。神的本性所固有的、神圣律法的威严和绝对不变性,必然驱使神向罪人要求补偿。触犯律法必然要担负刑罚。这恰恰是因为它无可违背地是根植于神的本性,而非因为——如苏西尼所说的——律法是神自由意志的产物(太五18)。我们可以用下面这句话来表达律法的普遍原则:“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二十七26)。如果神定意拯救罪人,即便后者无法满足律法的要求,神仍然必须提供一种替代性的补偿,以此作为罪人称义的基础。
3.代赎的必要性也源自神的诚实,祂是真理的神,祂必不说谎。“神非人,必不致说谎;也非人子,必不致后悔。祂说话岂不照着行呢?祂发言岂不要成就呢?”(民二十三19)。保罗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罗三4)。神与人立行为之约时,祂定旨“死亡”要成为不顺服的刑罚。我们可以在圣经的许多话里发现到这项原则,例如以西结书十八章4节和罗马书六章23节。神的诚实要求审判必须被执行,而罪人若要能得救,就必须在代替他死亡的生命中执行这个审判。
4.罪的本性是罪咎,我们也可以由此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罪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软弱,是“人类之前”(pre—human)状态的一种遗迹,而这种遗迹会逐渐服从人更高等的本性,它就不再需要代赎了。但是根据圣经的观点,罪远比这更为可憎。从消极层面来看,罪是不法;而从积极层面来看,罪是违犯神的律法,因此会带来罪咎(约壹三4;罗二25、27),而罪咎会使人成为律法的债务人,并要求人亲自赎罪或有人代替他赎罪。
5.神亲自提供的祭物,其伟大是令人惊叹的,这也暗示出代赎的必要性。神赐下祂的独生子,受尽一切惨痛的苦难和羞耻的死亡。我们很难相信,若是没有必要,神怎么会这么做。亚历山大·赫治博士正确地说:“为了达成代赎原先想要达到的目的,如果没有绝对的必要——也就是说,除非代赎是罪人获取救恩的唯一可能途径——基督之死就会成为最痛苦的、却无关紧要的牺牲。神当然不可能使自己的儿子作出如此荒唐的牺牲、到一种空洞旨意的程度。”3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21节主张,如果律法能叫人得生,基督就不需要被献为祭了。圣经明确地提到基督的受苦是必要的(路二十四26;来二10,八3,九22~23)。
四、针对代赎之绝对必要性所提出的异议
神必须要求补偿,好叫祂可以赦罪,又因别无它法,神就为世人的罪,设立自己的独生子成为赎罪祭;这种观点常常引发两种异议。
1.这会使神比人还不如
人可以、也经常会无条件地饶恕那些错待他的人,但是,根据这里考虑的观点,除非神得到补偿,否则祂无法赦免人。这意味着神比罪人还不友善、还不仁慈。但是,提出这种异议的人并没有注意到,神不能简单地与一个私下的个体进行比较。人可以在没有任何不义的情况下忘却个人的冤屈。但是神是审判全地的主,在这个职位上,祂必须维护律法,并严格地执行公义。审判官在私底下可能非常仁慈、慷慨、宽宏大量,但是按照他官方的职位,他必须确保律法可以按照常规进行。此外,这种异议彻底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神没有义务为堕落的、不顺服的人开辟一条救赎之路,神可以凭着完全的公义遗弃人,任由人堕入自己选择的灭亡里。神定意救赎人类中相当数量的人,借着救赎他们来救赎人类本身,这个决定只可能基于神的美意。在这个救赎计划里所显明的神对罪人的爱,并不是因为被任何的补偿考量所唤醒的,而是完全出于神的主权和自由。中保本身是一份出于圣父的爱的礼物,这当然不可能取决于代赎。最后,我们不应当忘记,是神自己完成了代赎。祂必须作出极大的牺牲,也就是牺牲祂的独生爱子,为要拯救自己的仇敌。以上的异议经常伴随着另一种异议,即
2.“代赎是绝对必要的”这种观点,假定了三一神的生命是分裂的
这是一种相当可怕的观念。《祂在肉身中的日子》(In the Days of His Flesh)—书的作者大卫.史密斯(David Smith)这样说:“它〔补赎刑罚论〕在神和基督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将神描述为冷酷的审判官,祂坚持要执行公义;而将基督描述为可怜的救主,祂介人神和罪人之间、满足神的律法要求、平息神公义的忿怒。神和基督对待罪人的态度是不同的,所担任的角色也是不同的。神的怒气被挽回;基督则是挽回神的怒气;神施加刑罚,基督则是忍受刑罚;神追讨罪债,而基督偿还罪债。【4】”
这种异议也是基于一种误解,而这种误解至少有一部分必须怪罪一些基督徒,因为他们谈论并歌颂基督,仿佛基督才是救恩唯一的创始者,而非三一真神。圣经教导我们,三位一体的神无条件地为罪人提供救恩。没有任何因素可以强迫祂。父将子献为祭,子甘心乐意地献上自己。父和子之间不存在分裂,只有最美丽的和谐(参:诗四十6-8;路一 47-50、78;弗一 3-14,二4-10;彼前一 2)。
注释:
1.Inst. II.xii.1=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354页。
2.《海德堡要理问答》,第40问,和《多特法典》第二项教义第1条。
3. A.A.Hodge, The Atonement, p.237。编按:赫治的原文应作“to a point of bare will”,伯克富似乎是误抄为“to a bare point of will”。
4.David Smith,The Atonement in the light of History and the Modern Spirit, p.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