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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论
《基督论》
原著:伯克富
 
目  录
第一部份 基督的位格
第二部份 基督的状态
第三部份 基督的职分
 
伯克富救恩论
伯克富救恩论
 
第二部份 基督的状态
第1章 降卑的状态

   一、引言:基督的状态总论

   1.状态和状况之间的区别

   我们应当牢记在心,尽管“状态”(state;也可以译为“景况”)有时候会被视为“状况”(condition)的同义词,但我们在这里把“状态”一词用在基督身上,是表明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状况。一般来说,状态和状况可以这样来区分:状态是指一个人的地位或生命景况(status in life),尤其是指在法庭上,人与法律的关系;而状况是指人的存在模式,尤其取决于人生的各种处境(circumstancs of life)。一个在公正的法庭上被判为有罪的人,是处在一种有罪咎、被定罪的状态中,这通常会伴随着被关押的状况,连同它所造成的褫夺权利和羞耻的情况。在神学上,一般认为中保的状态包括所造成的各种状况。事实上,正如一般描述的,基督降卑和高升的各种不同阶段,会有一种使“状况”变得比“状态”更为显著的倾向。然而,在二者中,状态是更基本的,也应该这样来考虑【1】。在降卑的状态中,基督是处在律法之下(律法不仅是生活的准则,更是行为之约的条件),基督甚至是处在律法的定罪之下;但是在高升的状态中,基督完全不受律法的约束,祂已经满足了行为之约的条件,已然偿付了罪的刑罚。

   2.历史上关于基督的状态的教导

   “基督的状态”这个教义其实是始于十七世纪,尽管我们在改教家的著作中,甚至在一些早期教父的著作中,已经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这个教义最先是在路德宗学者当中发展出来的,他们企图使“属性相通”的教义能够和福音书所描绘的基督降卑一致,改革宗学者们也很快就采纳了这个教义。然而,关于“状态”的真正主体,路德宗和改革宗有不同的看法。根据路德宗的看法,真正的主体是基督的人性,但根据改革宗的看法,真正的主体是中保的位格。关于这个问题,即使在路德宗当中也有相当多不同的意见。在施莱马赫的影响下,“中保的状态”这个观念,逐渐从神学中消失。透过施莱马赫的泛神论倾向,创造主和被造物之间的分界线实际上被抹除了。强调的重点从超越的神转移到内蕴的神;满有主权的神(祂的律法是公义的标准)就消失了。事实上,客观公义的观念已经从神学里被驱逐出去了,在这类情况下,要想维护“公正严明的立场”(也就是中保的状态)的观念,就变得不可能了。

   此外,强调基督的人性到一个程度,以至于排除掉基督的神性,而且一方面否认基督的先存性,另一方面又否认基督的复活,如此一来,所有关于基督降卑和高升的谈论都失去其意义了。结果是,在当代的许多教理学著作中,我们很难找到专门一章来讨论基督的状态。

   3.中保状态的数目

   关于中保状态的数目,存在不同的意见。一些人认为,如果我们假定中保的位格是各种状态的主体,严格的逻辑推理会要求我们说,基督有三种状态,或三种存在模式:A.在永恒神性存有中的先存状态;B.人在时间中属地存在的状态;C.高升和荣耀的属天状态【2】。但是,由于我们只能就基督是“神而人者”来谈论基督位格的降卑和髙升,因此我们最好说只有两种状态。改革宗神学家们确实发现,基督在祂的先存状态中,对降卑状态和高升状态有一种预期:就基督的降卑来说,预期祂自由地在救赎之约(pactum salutis)里亲自承担起责任,要为我们赚取救恩并施行救恩;就基督的高升来说,预期祂在成为肉身之前,已经以我们未来中保的身分享受的荣耀(参:约十七5)。以下的经文清楚地表明基督的这两种状态:哥林多后书八章9节;加拉太书四章4、5节;腓立比书二章6-11节;希伯来书二章9节。

   二、降卑的状态

   根据腓立比书二章7-8节,改革宗神学在基督的降卑里区分出两种元素,艮P:(1)虚己(kenosis)(倒空,exinanitio),主要在于基督搁置自己的神性威严,也就是全宇宙至高主权统治者的威严,以仆人的样式穿上了人性;(2)降卑(tapeinosis)(humiliatio),主要在于基督变成要受制于律法的要求和咒诅,并且在于祂的一生要以行动和受苦,顺服于羞辱的死亡所带来的限制。根据腓立比书这处经文,我们可以说:降卑状态的本质、核心因素可以从一个事实看到,即祂身为全地的主,至高的律法颁布者,代表祂的百姓,将自己放在律法之下,好叫他们可以免除律法的圣约义务和刑罚义务。透过这个行动,基督在法律上为我们的罪负责,并且会受到律法的咒诅。加拉太书四章4节以简短的话表达出救主的状态乃是“生在律法以下”。这种状态也反映在相应的状况之中,这种状况也以降卑的不同阶段描绘出来。尽管路德宗神学论到基督的降卑有八个阶段,但是改革宗神学一般只提到五个,即:(1)道成肉身,(2)受苦,(3)受死,(4)埋葬,(5)降到阴间。

   1.道成肉身与基督的降生

   在此笼统的标题之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A.道成肉身的主体。穿上人性的不是三一神,而是三位一体的第二个位格。基于这种原因,我们最好说,道成为肉身,而不是神成为人。同时我们应该记得,三位一体的每一个位格都积极参与道成肉身的工作(太一20;路一35;约一14;徒二30;罗八3;加四4;腓二7)。这也意味着,道成肉身不是仅仅发生在逻各斯(道)身上的事,而是祂这方面主动完成的。当我们论到“道成肉身”,以便与“逻各斯(道)的降生”作出区别时,我们已经假定逻各斯的先存性,也强调逻各斯主动参与这个历史事实。对于一个不是预先存在的人物,要谈论其成为肉身是不可能的。圣经清楚地教导逻各斯的先存性:“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约一 1)。“我从天上降下来”(约六38)。“你们知道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恩典;祂本来富足,却为你们成了贫穷”(林后八9)。“祂本有神的形象,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腓二6-7)。“及至时候满足,神就差遣祂的儿子”(加四4)。先存的神子穿上人性,自己成为有血有肉的人,这是远超我们有限的理解的神迹。它清楚地证明,无限者可以、也确实进人有限的关系中,超自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进入世上的历史生活。

   B.道成肉身的必要性。从经院哲学的时代以来,人们就一直为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即道成肉身应该被视为涉及救赎的观念,还是已经涉及创造的观念?这个问题的通俗说法是:即使人没有犯罪,神的儿子是否还会以肉身降临?清楚且肯定地断言“无论人是否犯罪,神的儿子都会成为肉身”的,卢桕(Rupert of Deutz)是第一个人。哈勒的亚历山大和苏格徒和他有一样的看法,但是阿奎那釆纳的立场是:神的儿子成为肉身的原因,主要在于罪进入世界。改教家们有同样的看法,而宗教改革时期的教会教导,人的堕落使道成肉身成为必要。然而,有一些路德宗和改革宗的学者,例如欧西安德(Osiander),若特、多尔纳、蓝伊、范乌斯特兹、马敦生、埃卜拉德和卫斯考特(Westcott),则持相反的意见。他们引证的论点如下:像道成肉身这样惊人的事实,不可能是偶然发生的,不可能在人的罪里头找到成因,仿佛罪是人偶然的、随意的行动。它必定已经包含在神的原始计划中。堕落之前的宗教和堕落之后的宗教,不可能有本质上的不同。如果现在中保是必需的,那么堕落之前,中保也是必需的。此外,基督的工作并非仅限于代赎和祂的拯救行动。祂是中保,也是(圣约的)元首;祂不仅是万物的本源(arche),也是创造的终极目标(林前十五45-47;弗一 10、21-23,五31-32;西一 15-17)。

   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圣经千篇一律地说到,道成肉身是因着人的罪。以下经文的力道不是那么容易破除的,例如:路加福音十九章10节;约翰福音三章16节;加拉太书四章4节;约翰一书三章8节;腓立比书二章5-11节。有些人认为,对神而言,道成肉身本身是合适的,也是必需的,这观念很容易导致泛神论的见解,即道成肉身是神在世上的一种永恒的自我启示。如果我们“从永恒的面向”(sub specie aeternitatis)来考虑这件事,那么与神的计划有关、理当出现在这个观点里的难题,实际上并不存在。神只有一个计划,这个计划从一开始就包括罪和道成肉身。归根究底,整个救赎计划的发生,当然也包括道成肉身,不是由罪来决定的,而是由神的美意来决定的。基督也具有宇宙性的意义,我们无需否认这个事实,但是,在以弗所书一章10、20-23节;歌罗西书一章14-20节,这也与祂的救赎意义连在一起。

   C.道成肉身所造成的改变。圣经告诉我们道成了肉身,这意思不是说逻各斯(道)不再是从前的祂了。在成为肉身前后,道的本质存有是完全相同的。在约翰福音一章14节里的动词道成了肉身),意思肯定不是指逻各斯(道)变成肉身,因而改变了祂的本质特性(essentialnature),而仅仅是指祂穿上了这个具体的性情(chamcter),指祂获得一个额外的样式,却丝毫没有改变祂原始的本性。祂仍然是无限的、永不改变的神子。再次说,“道成了肉身”这个陈述,也不是指祂穿上人的位格,另一方面,也不仅仅是指逻各斯穿上了人的身体。这里的(sarx;肉身)一词暗示人的本性,包括身体和灵魂。在以下经文里,这个词的用法也有类似的含义:罗马书八章3节;提摩太前书三章16节;约翰一书四章2节;约翰二书7节(与腓二7比较)。

   D.道成肉身使基督成为人类中的一员。与重洗派(Anabaptists)的教导相反,我们的信仰告白确认,基督是从祂的母亲马利亚的本质取得(assumed)祂的人性。在重洗派当中流行的观点是,主从天上带来祂的人性,马利亚仅仅是耶稣降生的管道或径。基于这种观点,基督的人性实际上是一种新创造,与我们的人性类似,但两者的关联不是具有生机的。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反对这种观点有多重要。如果基督的人性与我们的人性并非来自相同的血统,而仅仅是外表的相似,基督和我们之间就不存在这等关系,但这关系却是为了使祂的中保工作能够给我们带来益处所必要的。

   E.道成肉身是借着超自然感孕和童贞女生子实现的。我们的信仰告白确认说,基督的人性是“在蒙大恩的童女马利亚腹中成孕,是借着圣灵的大能,而不是借着任何人为的方法”(编按:见《比利时信条》,第18条)。这强调了,基督的降生完全不是一种寻常的出生,而是一种超自然的降生,因此祂被称为“神的儿子”。与耶稣的降生有关最重要的要素,是圣灵超自然的运行,因为只有借着圣灵的运行,童女生子才成为可能。圣经在以下经文中提到这个具体的特征:马太福音一章18〜20节;路加福音一章34-35节;希伯来书十章5节。圣灵与耶稣成孕有关的工作是双重的:(1)圣灵是在马利亚腹中所怀的胎的有效因,因此排除了“人的活动是有效因”的可能。这完全符合一个事实,即从马利亚腹中生下来的位格,并非人的位格,而是神子的位格;祂因此没有被包括在行为之约中,祂自己也完全没有罪咎。(2)圣灵在基督人性的感孕一开始就将它分别为圣,因而保守它完全不受罪的污染。我们无法准确地说明圣灵如何完成这项圣化的工作,因为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在一般情况下,罪的污染是怎样从父母传递给孩童的。然而,我们应当留意,圣灵圣化的作用并不只限于耶稣的成孕,而是继续贯穿耶稣的整个人生过程(约三34;来九14)。

   只有借着这种超自然的感孕,基督才能为童贞女所生。童女生子的教义乃是根据以下的经文:以赛亚书七章14节;马太福音一章18、20节;路加福音一章34、35节;而加拉太书四章4节也支持这一点。这项教义从最早的时期开始就得到教会的承认。我们在《使徒信经》的原始形式里已经看到这个教义,在罗马天主教和更正教的所有重要信仰告白中,也可以看到。它目前受到否认,并不是因为缺乏经文的证据,也不是因为缺少基督教会的支持,而是因为当前人们对“超自然”的普遍厌恶。

   即使圣经叙事的完整性已经被证明是无可置疑的,人们还是基于完全无法令人信服的批判理由,就简单否决了这个教义所根据的经文;有人无凭无据地假设,新约圣经其他作者对于“童女生子”的沉默,证明这些作者并不熟悉圣子神迹式降生的既定事实。有人尝试用各种别出心裁的方法来解释童女生子故事的起源,和它是怎么流行起来的。一些人在希伯来传统里找,另一些人则在外邦人的传统里找。在这里,我们无法着手讨论这个问题,因此仅仅指出一些著作,例如:梅钦的《基督由童女所生》(Machen,The Virgin Birth of Christ);欧珥的《基督由童女所生》(Orr,The Virgin Birth of Christ);史威特的《耶稣基督的降生和婴孩时代》(Sweet,The Birth and Infancy of Jesus Christ);库刻的《保罗是否知道童女生子?》(Cooke,Did Paul Know the Virgin Birth?);诺林的《童贞女生子》(Knowling,The Virgin Birth)。

   人们有时会问这样一个问题:“童女生子”是否具有教义上的重要性?卜仁纳宣称他对这个主题丝毫没有兴趣。他拒绝基督神迹般降生的教义,并坚信这完全是自然的出生,但如果要为自己的观点进行冗长的辩护,他就兴趣缺缺了。此外,他说:“若不是因为顾及到保留这个教义对教理具有重大意义,童女生子的教义很可能老早就被拋弃了。【3】”巴特承认童女生子这个神迹,并且认为它象征了神借着降世成为人,极富创意地确立了一个新的开始【4】。他也发现它具有教义上的重大意义。根据巴特的观点,“罪的遗传”是由父亲传承下来的,因此,基督由马利亚所生,穿上“受造的人性”(creatureliness),同时排除掉人类的生父,从而逃脱“罪的遗传”【5】。“童女生子”是否具有教义上的重大意义?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说:神使基督以这样一种超自然的方式降生,若不是为了达成任何目的,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它在教义上的目的可以陈述如下:(1)基督必须被设立为弥赛亚,和弥赛亚职分的神之子。

   因此,基督为女子所生就是必须的,祂不应该是出于人的意志而生的,而应该是从神生的。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很有可能耶稣这种奇妙的降生,正是约翰写作的思想背景,正如他在约翰福音一章13节所写的那样。(2)如果基督是从男人生的,祂就是一个纯粹的人,被包括在行为之约内,因此就会与人类共同的罪咎有分。但既然祂的主体、祂的自我、祂的位格不是出自亚当,祂就不在行为之约内,也不受罪咎的影响。既然免除了罪咎,基督的人性也可以免受罪的污染,这同时包括祂降生之前和祂降生之后。

   F.“道成肉身”本身就是基督降卑的部分。“道成肉身”本身是不是基督“降卑”的一部分呢?路德宗在区分“道成肉身”和“倒空自己”时,否认“道成肉身”是降卑的一部分。这种否认是基于一个事实,即基督的降卑只限于祂在地上的存在方式,而祂的人性在天上仍然继续存在。祂依然保有祂的人性,但已经不再处于降卑的状态中。关于这点,即使在改革宗神学家之间也有不同的意见。我们似乎应当个别地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道成肉身——完全是抽象的,只因为神在基督里穿上了人性(虽然这是一种俯就的行动)——本身并不能算是一种降卑,尽管凯波尔认为它是【6】。但是这肯定是一种降卑,因为逻各斯(道)穿上了“肉身”,也就是从堕落以来的人性,那是软弱的、受制于痛苦和死亡的,尽管它完全没有受到罪的污染。以下的经文似乎暗示这一点:罗马书八章3节;哥林多后书八章9节;腓立比书二章6、7节。

   2.救主的受苦

   与基督的受苦相关,我们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A.基督一生都在受苦。由于耶稣是在祂生命的末了时才开始谈到自己将要受苦,我们经常倾向于认为,祂最后的痛苦构成了祂受苦的全部。然而,祂的一生都是受苦的人生。这是“万军之主”的仆人式生命,是那无罪者每天与罪人相交的生命,是至圣者在一个被罪咒诅的世界里的生命。顺服的道路对祂而言同样是受苦的道路。祂遭受撒旦反复攻击,遭受祂自己的百姓憎恨、不信,受祂的仇敌逼迫。既然祂独自踹酒醡(编按:赛六十三3),祂的孤独感必定是沉重的,祂的责任感必定有如要将祂碾碎一般。基督的受苦是一种分别为圣的受苦,越接近终点,受苦的程度就越发加增。在道成肉身中肇始的受苦,最终在祂生命结束时的“伟大受难”(passio magna)达到顶峰。那时,神对罪的一切震怒都重压在祂身上。

   B.基督的身体和灵魂都受苦。曾经有一段时间,人们过度地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救主在身体上所受的苦。但构成基督受苦本质的,并不是那使人眩目的身体受苦,而是伴随着灵魂极其伤痛的痛苦,也伴随着中保意识到祂担负人类一切罪恶的痛苦。之后,人们又惯于轻看基督身体受苦的重要性,因为人们觉得,罪既然具有属灵的本质,就只能借着纯粹的属灵苦难才能得到代赎。我们必须避免这两种片面的观点。基督的身体和灵魂都受到了罪的影响,它们都必须承担罪的刑罚。此外,圣经清楚地教导,基督的受苦既是身体的受苦,也是灵魂的受苦。基督在客西马尼园里极其伤痛,祂的灵魂在那里“甚是忧伤,几乎要死”(编按:太二十六38),身体也被蹂躏、鞭打、钉十字架。

   C.基督的受苦源自不同的成因。归根究柢,基督的受苦是源自祂以代理人的身分代替罪人受罚。但是我们可以区分出几个近因,例如:(1)基督虽然身为宇宙的主宰,但是却不得不降至仆人的地位,甚至是奴隶的地位,以及基督虽然天生具有发号施令的权利,现在却有义务要顺服。(2)基督虽然是纯全的、圣洁的,但祂却必须生活在一个罪恶的、败坏的环境中,每天和罪人交往,并经常受到提醒,看到祂所担负的、由祂同时代人的罪孽所造成的罪咎是何等深重。(3)从祂生命的一开始,基督就完全意识到、并且清楚地预期到,最终会使祂难以承受的极重苦难。祂确切知道到底会发生什么事,而且前景完全无法令人欣喜。(4)最后,祂也深知生命的一切困厄、魔鬼的试探、百姓的憎恨和拒绝,以及祂所要承受的逼迫和虐待。

   D.基督所受的苦难都是独特的。当我们想到那些源自世上苦难的一般成因时,我们有时候会谈到基督“寻常”的苦难。但是我们也应当记得,救主这些苦难的肇因的数目,会远超过造成我们苦难的肇因的数目。此外,即使是这些普通的苦难,在祂身上也都具有非凡的特征,因此也都是独特的。基督承受苦难的能力,与祂人性的完美特征、祂道德的完美、祂的公义、圣洁、诚实的意识是相称的。没有人可以像耶稣那样,感受到痛苦、悲伤、道德邪恶的尖刻辛辣。但除了这些较为普通的苦难之外,还有一些苦难是一个事实造成的,即神使我们的诸般罪孽像洪水一样降临在基督身上。因此,救主的一切苦难不是纯粹自然的苦难,也是神积极的作为所产生的结果(赛五十三6、10)。救主在旷野所受的试探,在客西马尼园和钉十字架所承受的痛苦,也可以被算为更特殊的苦难。

   E.基督在各种试探中的苦难。基督所受的试探构成了基督苦难之不可或缺的部分。有一些试探是祂在受苦过程中遭遇到的(太四1-11〔与其平行经文〕;路二十二28;约十二27;来四15,五7-8)。基督的公开侍奉是以一段试探期开始的,而且即使在那段时期之后,直到进入黑暗的客西马尼园之前,试探仍然不时重复出现。因为只有进入人所受的试炼、进入他们的试探,耶稣才能够成为真正体恤人的大祭司,达到完美已被证实、已然得胜的高度(来四15,五7〜9)。有这样的一个人,在受试探时不能够犯罪;无论这件事有多么难以想像,我们还是不能贬低耶稣这位末后亚当所受试探的真实性。许多人提出各种主张,尝试解决这个难题,例如:正如在首先的亚当身上一样,在基督的人性里也有一种nuda possibilitas peccandi,绝无仅有的、抽象的犯罪可能(凯波尔);耶稣的圣洁是一种伦理的圣洁,这种圣洁必须借着试探才能得到髙度的发展,并且在试探当中维持(巴文克);撒旦用来试探耶稣的事物,本身是完全合法的,并诉诸于完全天然的本能和欲望(魏司坚)。但是,尽管有这些主张,问题还在,那就是:一个在具体意义上(in concreto)——也就是说,照祂实际的构成本质来说——不能犯罪,或甚至没有犯罪倾向的人,怎么可能仍然受到真正试探的影响?

   3.救主之死

   救主的受苦最终在祂的死亡中达到顶峰。与此相关,我们应当强调以下几个重点:

   A.祂的死亡所指的范围。当我们在这方面说到基督的死亡时,我们首先想到的很自然是:这是一种身体的死亡,也就是灵魂与身体的分离。同时,我们也应当记得,这并没有完全道尽圣经里所描述的死亡。圣经对死亡是采取一种综合性的看法,并且将身体的死亡仅仅视为死亡的表现之一。死亡是与神分离,但是我们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看待这种分离。因着罪,人使自己与神隔绝,而死亡是其自然的后果,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罪就是死亡。但耶稣并非以这种方式受到死亡的辖制,因为祂本人并没有犯罪。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牢记在心的是,死亡不仅仅是罪的自然后果,最重要的反而是罪在司法上所强加和施加的惩罚。神从人那里将自己、连同生命的一切祝福和幸福收回,并且在震怒中临到人。

   我们必须从这种司法的角度,来考虑基督的死亡。在司法上,神将死亡的惩罚施加在中保身上因为中保自愿承担这个责任,要为人类的罪偿付刑罚。基督既然穿上了人性与人性在堕落之后就存在的一切软弱,因此在一切事物上变得像我们一样,只是祂没有罪,因此我们可以推论说,死亡从一开始就已经在祂身上发动,并且在祂所遭受的许多痛苦中显明出来。基督是多受痛苦、常经忧患的人(编按:赛五十三3)。《海德堡要理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正确地说:“祂活在地上的整个时期—特别是祂生命的终点—祂的身体和灵魂承担了神对全人类的罪恶的忿怒。【7】” 在这些痛苦之后,紧接着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但这还不是全部;祂不只受制于身体的死亡,也受制于永恒的死亡,尽管祂不是长期地(extensively)承受永死,而是透彻地(intensively)承受永死,也就是祂在客西马尼园里极其伤瓶以及在十字架上呼叫“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的时候;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基督承担起神对罪恶的无限忿怒,一直到末了,并且得胜,从死亡中出来。这对基督来说之所以是可能的,完全是因为祂所具有的崇高本性。

   然而,在这里我们应当防止误解。在基督身上,永死主要不在于逻各斯(道)与人性联合的终止,也不在于神性存有被神丢弃,也不在于父神从中保的位格那里收回祂的圣爱或美意。即使基督的身体仍在坟墓中,逻各斯(道)与人性仍然是联合的;神不可能离弃祂的神性;中保的位格过去一直是、也永远继续是神喜悦的对象。永死以一种被神离弃的感觉表现在中保的人性意识中。这暗示着:基督的人性暂时会想念一种自觉的安慰(这种安慰有可能来自人性与神性逻各斯的联合),以及对神的爱的知觉;基督的人性也会痛苦地意识到神的全部震怒重压在它身上。但是,祂并没有感到绝望,因为即使在最黑暗的时刻,祂喊着说自己被神离弃时,祂仍然向神祷告。

   B.救主之死的司法特征。基督之死既不应该是自然的死亡,也不应该是意外的死亡;祂也不应该死于刺客之手,而是应当死于司法的裁决之下,这是非常重要的。祂必须被算为违法者,必须被当作罪犯来定罪。此外,是神借着护理之工,安排基督受罗马法官的审讯并判刑。罗马人具有法律和正义的天赋,并且代表着世上至髙的司法权势。我们可以预期,在罗马法官面前的审讯,是为了清楚证明耶稣是无罪的,确实也是如此,以至于这件事变得十分明朗,即基督不是因自己所犯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的。这见证了一个事实,即正如上主所说的,祂“从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过”(编按:赛五十三8)。而当这位罗马法官顾一切仍然将无罪的定为有罪时,他其实也在定罪他自己,也定罪他所套用的人类公义;但是与此同时,他也是以世上最高司法权势之代表的身分,将判决施加在耶稣身上,然而,他却是靠着神的恩典发挥功用,奉神的名施行公义的。彼拉多的审判也是神的审判,尽管是在完全不同的基础上。基督并不是被斩首,也不是被石头打死,这也具有重大的意义。钉十字架并不是犹太人的刑罚方式,而是罗马人的。它如此恶名昭彰、如此不光彩,以至于罗马人不会将此刑罚施加在罗马公民身上,只会施加在人渣、最卑鄙的罪犯和奴隶身上。借着死在十字架上,耶稣满足了律法的严苛要求。与此同时,祂的死也是一种咒诅性的死亡,证明祂为我们成为咒诅(申二十一 23;加三13)。

   4.救主的埋葬

   基督的死亡似乎是祂降卑的最后阶段,尤其是因着祂在十字架上末了的话之一:“成了。”但这句话很可能是指袖的主动受苦,也就是说,祂自己主动参与了那苦难。在基督受死时,这确实完成了。然而很明显地,基督被埋葬也构成了祂降卑的一部分。尤其请注意以下几点:(A)人归回尘土,他本是用尘土造的,圣经将之描述为罪的刑罚的一部分(创三19)。(B)圣经里有几处陈述都暗示,救主暂住在坟墓中,是一种降卑(诗十六10;徒二27、31,十三34-35)。这是指降在阴间—它本身是阴沉的、可怕的,是一个腐朽的地方,尽管神保守祂,使祂不至朽坏。(C)埋葬是一种下降,因此是一种降卑。埋葬死亡的身体是神所吩咐的,象征罪人的耻辱。(D)在客观的救赎工作的各个阶段,和主观应用基督工作的次序之间,有某种的一致性。圣经谈到罪人与基督同埋葬。但这是属于脱去旧人,而不属于穿上新人(参:罗六1-6)。因此,耶稣的埋葬也构成祂降卑的一部分。此外,基督的埋葬并非只是为了证明耶稣真的死了,也是为得赎之人除去对坟墓的恐惧,为他们的缘故,将坟墓分别为圣。

   5.救主降在阴间

   A.《使徒信经》中的这个教义。《使徒信经》在提及主耶稣受苦、死亡、埋葬之后,接下来有这样一句话:“降在地狱(阴间)。”这个陈述出现在信经中,不像其他陈述那么早,也没有像它们那样被普遍接受。这个陈述最早是出现在阿奎莱亚(Aquileian)版的信经里(大约主后390年):descendit in inferna。在希腊人当中,一些人将inferna翻译为“阴间”(hades),另一些人将它翻译为“地下”(lower parts)。出现这些语词的一些形式的《信经》,没有提到基督的埋葬,而罗马教会和东方教会的版本一般都提到基督的埋葬,却没有提到降在阴间。鲁菲诺(Rufinus)评论说,这些形式已经将“降在阴间”的观念包含在“埋葬” 一词中。然而,信经后来的罗马版本在提到基督的埋葬之后,加上了“降在阴间”这个陈述。加尔文正确地主张,那些在“埋葬”一词之后添加“降在阴间”的人,必定是在表示一些额外的事【8】。我们应当牢记在心的是,圣经里找不到这句话,它也不像信经中的其他条款那样是根据圣经直接的陈述。

   B.此一表达的经文根据。这里特别要考虑四段经文。(1)以弗所书四章9节,“既说升上,岂不是先降在地下吗? ”那些企图用这节经文支持此观点的人,将下”(lower part of the earth;《中文标准译本》作“地的低层”)这种表达视为“阴间”的同义词。但这种解释是值得怀疑的。使徒保罗论证说,基督的“升上”就预设了一种下降。上升是道成肉身的反面(参:约三13),因此,绝大多数的释经学者都认为这种表达单纯是指地上。这种表达法也许是来自诗篇一三九篇15节,更具体地道成肉身。(2)彼得前书三章18-19节,这里提到基督:“按着肉体说,祂被治死;按着灵性说,祂复活了。祂借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这段经文应该是指降到阴间,同时说明降到阴间的目的。如此,这里提到的“这灵”就被理解为是指基督的灵魂,而这里提到的“传道”,必定是发生在基督的死和复活之间。但是这种观点与另一种观点一样,都是不可能的。这里提到的“这灵”,并不是指基督的灵魂,而是指使人复活的圣灵,基督正是靠着这同一位赐生命的灵去传道的。更正教对这段经文的一般解释是,基督在圣灵中,曾借着挪亚向那些生活在洪水之前世代的悖逆之人传道,彼得写作的时候,这些人的灵魂是在监狱之中,因此可以这样指称。

   巴文克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并将这节经文解释为是指基督的升天,他将这升天视为有丰富意义地、得胜地、并有力地向在监狱里的灵讲道【9】。(3)彼得前书四章4-6节,尤其是第6节,是这样说的:“为此,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传给他们,要叫他们的肉体按着人受审判,他们的灵性却靠神活着。”关于这点,使徒借此警告读者,在世度过余下的光阴,不要随从肉体的情欲,而是要按照神的旨意,即使是会冒犯之前的同伴,遭受他们的诽谤,因为他们必须为自己所行的,向审判活人、死人的神交帐。“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传给他们”,在福音传给他们之时,这些“死人”明显还未离世,因为这个传道的部分目的是在于“叫他们的肉体按着人受审判”,而这只能发生在人在世的生活中。作者很可能是指他在前一章所提到的、同样在监狱里的灵魂(编按:三19)。(4)诗篇十六篇8-10节(比较:徒二25-27,30〜31)。我们在这里尤其要考虑第10节,“因你必不将我的灵魂撇在阴间,也不叫你的圣者见朽坏。”皮尔森(Pearson)根据这节经文作出结论说,在复活之前,基督的灵魂是在地狱(阴间)之中,因为圣经告诉我们,基督的灵魂并没有被撇在那里【10】。但是我们应当留意以下几点:(A)在希伯来文中,(nephes;灵魂)一词经常被当作人称代名词,而(seol;阴间),是描述死亡的状态。(B)如果我们这样来理解这里所使用的词汇,我们就有一个明显的“同义平行”(synonymous parallelism)。这里所表达的观念是,耶稣并没有被撇下,留给死亡的权势。(C)这和彼得在使徒行传二章30〜31节,和保罗在使徒行传十三章34〜35节的解释是完全一致的。这两个例子都引用这段诗篇来证明耶稣的复活。

   C.对信经表述的不同解释。(1)天主教会认为这是指基督死后,祂去了“义人的居所”(limbus patrum)---旧约圣经的圣徒在这里等待基督救赎之工的启示和施行—向这些圣徒传讲福音,将他们领出来,带到天上。(2)路德宗将降在阴间视为基督髙升的第一个阶段。基督到地下世界,启示并完成祂的得胜,战胜撒旦和黑暗权势,并宣告他们被定罪的判决。一些路德宗人士将这种凯旋的游行放在基督的受死和复活之间;其他人则放在基督复活之后。(3)英格兰教会认为,尽管基督的身体是在坟墓之中,祂的灵魂却到了阴间,更具体来说是进入乐园,也就是义人灵魂的居所,并将真理更完整的阐释赐给他们。(4)加尔文用隐喻的方式【11】解释这个短句,将它解释为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刑罚的痛苦,祂在十字架上确实遭受到地狱的折磨。《海德堡要理问答》【12】也有类似的解释。根据改革宗一般的立场,这些话不仅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也是指祂在客西马尼园中所承受的极度伤痛。(5)圣经肯定不是在教导基督按照字面降到地狱之中。此外,这种观点受到一些严正的异议。

   按照身体说,基督不可能降入阴间,因为祂的身体还在坟墓中。如果祂确实降入阴间,那只能指祂的灵魂,这意味着,基督的人性只有一半与这个降卑(或髙升)的阶段有分。此外,只要基督还没有从死人中复活,路德宗人士所假定的凯旋游行就仍未发生。最后,基督在将死之际将自己的灵交托给祂的父。这似乎表明,在基督的受死和复活之间,祂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总而言之,最好的解释似乎是将这两种看法结合起来:(a)基督死前,已经遭受地狱的折磨,也就是在客西马尼园和在十字架上。(b)祂进人到死亡状态这个最深沉的降卑中。

   进深研究问题:

   1.在亚当的例子上,在他堕落时,“状态”和“状况”之间有什么关联?
   2.在道成肉身的例子上呢?
   3.在救赎罪人的例子中,它们之间有什么关联?
   4.人的状态和状况是否总是对应的?
   5.我们该如何定义降卑的状态?
   6.凯波尔区分statusgeneris(状态自身)和statusmodi(延伸的状态),他的意思为何?
   7.他将降卑状态分为哪几个阶段?
   8.除了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圣经还有那些证据可以证明童女生子?
   9.这个教义有哪些教义上的影响?
   10.“童女生子”这个概念的奥秘起源有各种理论,这些理论是否算得上差强人意?
   11.我们该如何理解基督对律法的顺服?
   12.作为中保的基督,在祂的降卑状态中,处在怎样的司法关系中?
   13.基督的人性是否与生倶来地受制于死亡律?
   14.基督所经历的永死,是否包括在罪人的永死所包含的一切要素?
   15.救主的埋葬,如何能被视为祂真的死了的证据?

   参考书目:

   1.Bavinck,GerefDogm.Ill,pp.455-469.
   2.Kuyper,Diet.Dogm.,DeChristoII,pp.59-108.
   3.ibid.,DeVleeschwordingdesWoords.
   4.Hodge,Syst.Theol.II,pp.612-625.
   5.Shedd,Dogm.Theol.,pp.330-348.
   6.McPherson,Chr.Dogm.,pp.321-326.
   7.Litton,IntrodtoDogm.TheoL,pp.175-191.
   8.Pieper,Christl.Dogm.II,pp.358-378.
   9.Schmid,Doct.Theol.oftheEv.Luth.Church,pp.383-406.
   10.Valentine,Chr.Theol.II,pp.88-95.
   11.Heppe,Dogm.derev.-ref.Kirche,pp.351-356.
   12.Ebrard,Christl.Dogm.II,pp.189-226.
   13.Msistricht,Godgeleerdheit,II,pp.601-795.
   14.Synopsis Purioris,pp.262-272.
   15.Turretin,Opera,Locus XIII,Q.IX-XVI.
   16.Machen,The Virgin Birth of Christ.
   17.Orr,The Virgin Birth of Christ.
   18.Sweet,The Birth and Infancy of Jesus Christ.
   19.Cooke,Did Paul Know the Virgin Birth?
   20.Knowling,The Virgin Birth.
   21.Barth,Credo,pp.62-94.
   22.Brunner,The Mediator,pp.303-376.

   注释:

   1.参 Kuyper, Diet. Dogm.,De Christo II,pp. 59ff。
   2.参 McPherson,Chr. Dogm.,p.322; Valentine,Chr. theol.II, p.88。
   3.Brunner,The Mediator,p.324。
   4.Barth, The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p.556; Credo, pp. 63ff.; Revelation pp. 65f。
   5.Barth,Credo, pp.70f。
   6.Kuyper,De ChristoII, pp.68ff。
   7.第37问。
   8.Calvin, Institutes II,xvi.8=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 391-392页 ;亦参 Pearson,On the Creed。
   9.Bavinck,Geref.Dogm.III, p. 547。关于另一个诠释,参Brown, Comm, on Peter,在所论之处。
   10.Pearson,Expos. of the Creed,在所论之处 。
   11.Calvin, Institutes II.xvi.8ff= 加尔文著,《麦种基督教要义》,391页起 。
   12.第44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