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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救恩论
《神论》
原著:伯克富
目  录
第一部分 神的存有
第二部分 神的作为
 
赎罪论
赎罪论
伯克富基督论
伯克富基督论
 
第一部分 神的存有
第3章 神的存有和祂的属性之间的关系

一些教理学家在开始讨论神的属性之前,会专门用单独的一章或数章来讨论神的存有(Being of God)。例如马斯垂克、埃卜拉德(Ebrard),凯波尔和薛德的著作都是这么作的。其他人则偏向于将神的存有与神的属性连起来讨论,因为考虑到神是在祂的属性中启示自己的。这是更普遍的做法,是《更纯粹神学的概要》(Synopsis Purioris Theologiae)所追随的,在杜仁田、阿马克、布雷克、巴文克、赫治、和侯尼格等人的著作中也可以见到。虽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并不表示其中有任何严重的基本分歧。他们一致同意,神的属性并不仅仅是名称而已,没有相对应的实质;也不是一个组合而成的神的不同部分,而是一些基本特质,而神的存有可以借由这些特质显明出来,我们也用这些特质来定义神的存有。唯一的差别似乎是,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倾向于在神的存有和神的属性之间作出区分。

一、神的存有

非常明显的,神的存有无法从科学上获得任何定义。为了对“神”作出一个合乎逻辑的定义,我们必须先研究某种更高的概念,在这个更高的概念之下,“神”的概念可以和其他概念协调并列,然后才能指出哪些特征是只能应用在神身上的。这种基因合成式(genetic—synthetic)的定义,是不可能归给神的,因为神并不是许多不同类型的神中的一位,可以归在某种单一的类属之下。充其量,只有分析描述式(analytical—descriptive)的定义才是可行的;而这仅仅是对某个人或事物的特征加以命名,却没有对本质存有(essential being)作任何解释。即使是这种定义,也不可能是完整的,而是局部的,因为它不可能对神作出巨细靡遗、肯定(positive,与否定[negative]相对)的描述。这个定义只是列举出神所有已知的属性,而这些属性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否定的。

圣经从来没有以一种抽象的神的概念来运作,而是始终将祂描述为与祂所造之物建立各种关系的永活的神,这些关系可以说明祂许多不同的属性。凯波尔在他的《教理学》(Dictaten Dogmatiek)[1]中告诉我们,箴言八章14节把神拟人化为智慧,谈到祂自己的本质,祂把(iy)归给自己,荷兰文译本把这个希伯来单词翻译为“wezen”。但是这个翻译是可疑的,英文译本翻译为“counsel”,更值得优先采用(编按:《和合本》作“谋略”)。也有人指出:圣经在彼得后书一章4节谈到神的性情,但这个词几乎不能用来指神的本质存有,因为我们并未成为有分于神的本质(essence)。我们在“耶和华”这个名字中可以看到神的本质的暗示,因为神自己将之解释为“我是自有永有的”。以这节经文为依据,我们在神的存有本身——抽象的存有——看到了祂的本质。这也被解释为自存,或是永恒的自足,或是绝对的独立。另一处一再被引用的经文是约翰福音四章24节,“神是灵,敬拜祂的人必须在灵里和真理中敬拜”(《中文标准译本》,它暗示了神的本质,也是它在圣经中能够找到的最接近的定义。基督的这个陈述,清楚表明了神的“属灵性”(spirituality)。从这两处经文中引出的概念,在神学上一再被用来指称神的存有。整体来看,我们可以说,圣经从来没有以牺牲其他属性为代价,来高举神的某一种属性,而是将神的存有中的一切属性完美而和谐地呈现出来。圣经的确在不同的地方,强调这些属性中的一种,但圣经显然有意对神的每一种属性作出同等的强调。神的存有以深邃、完全、丰富,和超乎我们理解范围的荣耀为特征,圣经将这一切呈现为荣耀的、和谐的整体,没有任何内在的冲突。这种完满的生命只能在神的一切完美中得到表达。

一些早期教父的神论明显受到了希腊哲学的影响,而且如同席贝格所说的,并没有超出“这个仅仅是抽象概念的范围,即神的存有是绝对无属性的存在”。有一段时间,神学家大致更倾向于强调神的超越,并假设是不可能对神的本质(divineessence)获得足够的知识或定义的。在争论三位一体教义的过程中,极度强调神格的“一个本质”与“三个位格”之间的区分,然而,拿先斯的贵格利(Gregory ofNazianze)大胆地提出:“就我们所能理解的,òv(ho ōn)和ò0eó(ho theos)比 其他术语更适合作为〔神的)本质的名称,而在这两个词中,以òv(hoōn)为佳。”

他认为这是对绝对存有(absolute being)的一种描述。奥古斯丁对“神的本质”的观念,与拿先斯的贵格利的定义非常类似。中世纪也存在一种倾向,要么否认人拥有任何关于神的本质的知识,要么将这种知识缩减到最小的范围。在一些情况下,某一种属性被单独挑选出来,当作是最能表达神本质的属性。例如,汤玛斯.阿奎那论到神的自存(aseity)或自我存在,苏格徒论到神的无限。考虑到神的纯一性(simplicity),将神说成是“纯粹行动”(actuspurus),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改教家和他们的继承者们,也认为神的本质是不可透知的,但他们并没有排除关于神的一切知识,尽管路德在这一点上使用非常强烈的语言。他们都强调神的合一性、纯一性、属灵性。《比利时信条》(Belgic Confession)的措辞是非常典型的:“我们都心里相信,口里承认,只有一位纯全、属灵的存有,我们称祂为神。”[2]到后来,哲学家和神学家通常将“神的本质”建立在抽象的存有、普遍的实质、纯粹的思维、绝对的因果关系、爱、性情、威严的圣洁、超然之上。

二、认识神的存有的可能性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关于人是否能从神本质的存有中认识祂,教会里最聪明的头脑从最早的几个世纪开始就已经在全力思考这个问题。早期教会、中世纪时期,甚至到宗教改革时期的一致共识是:神的终极存有是不可透知的。在一些情况下,他们的用词如此强烈,以致似乎不容许我们对神的存有获得任何的知识。与此同时,那些使用这个词汇的人,至少有些人似乎对神的存有拥有相当多的知识。若没有明白正在考量的究竟是什么问题,或忽略了“认识”和“透知”之间的区别,就很容易产生误解。经院神学家们说,关于神的存有的一切思辨,都可以浓缩为三个问题,即“神是否存在?”(An sit Deus?),“神是什么?”(Quid sit Deus?),以及 “神的属性是什么?”(Qualis sit Deus?)。第一个问题关注神的存在,第二个问题关注神的本性或本质,第三个问题关注神的属性。在这个段落中,我们尤其关注第二个问题。那么,问题就在于:神是什么?祂内在构造的本性是什么?是什么使祂成为祂自己?为了充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透知神,并为祂的神圣存有提供一个满意的解释,但这是完全不可能的。有限的人无法透知无限的神。“你考察,就能测透神吗?你岂能尽情测透全能者吗?”(伯十一7)。琐法的这个问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否定意味。如果我们完全撇弃第三个问题来思考第二个问题,我们给出的答案可能更加消极。离开了神在祂的属性里的启示,我们对神的存有也就一无所知了。但是,神既然在祂的属性中启示了自己,我们也会拥有一些关于神的存有的知识,尽管我们的知识受制于人的有限。

关于我们没有能力知道神的存有或神的本质这件事,路德使用了非常强而有力的表达。一方面,他区分“隐藏的神”(Deus absconditus)和“启示的神”(Deus revelatus);另一方面,他也断言,在认识启示的神时,我们只是通过祂的隐藏来认识祂。他这样说的意思是,即使在祂的启示中,神也没有按照祂的本质而把自己完全显明出来,而是将祂的本质隐蔽在不可穿透的黑暗之中。我们只能在神与我们建立的关系的范围内认识祂。加尔文也谈及神的本质是人无法透知的。他认为神存有的深奥是人无法理解的。在论及神的本质(quid)的知识和神的属性(qualis)的知识时,他说道:揣测前者是完全没有用的,我们实际关注的在于后者。他说:“那些在思想此问题时要探求神的本质为何(quidsit Deus)的人,不过是在用冷冰冰的揣测迷惑我们罢了。认识祂是怎样的一位神(qualis sit)、以及什么事情与祂的本性相合,对我们更加有益得多。”[3]虽然他感觉到我们无法完美地认识神,但是他并没有否认我们可以知道与祂的存有或本性相关的一些事情。但是这种知识无法通过先验(apriori)的方式来演绎,只能以一种后验(posteriori)的方式,透过祂的属性来获得,神也以这些属性作为祂本性的真实判断。神的属性至少向我们传达了神是怎样的一位神的知识,尤其是祂与我们之间有何种关系的知识。

在处理我们对神的存有的知识时,我们务必要避免库信(Cousin)所提出的、在哲学历史上非常罕见的立场,也就是说:神即使在祂最深奥的存有里,也不是人完全无法理解的,而是基本上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也必须避开汉密尔顿和曼塞尔的不可知论的立场,根据他们的观点,我们完全无法获得任何关于神的存有的知识。我们无法透知神,无法拥有关于神的绝对的、彻底的知识,但是,关于神的存有,我们无疑可以获得相对的、部分的知识。我们只能获得关于神的这种知识,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祂已经将自己放置在祂与祂具有道德感的被造物的关系中,并且向他们启示自己,而且即使是这样的知识也受到人的条件限制;然而,这个知识却仍旧是真真实实的知识,而且至少是对神的绝对本性的一部分知识。“绝对的知识”和“对一个绝对存有的相对的、部分的知识”,这两种知识是有区分的。说人只能够理解神与祂所造之物之间的关系,丝毫派不上用场。如果人对神和人没有半点知识,要想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恰当的概念,根本就是缘木求鱼。说我们完全无法认识神的存有,却能认识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就相当于是说,我们完全无法认识神,也不可能以神为我们信仰的对象。欧珥博士说:“我们或许不认识神绝对存有的最深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在祂与我们之间的关系中所启示自己的范围内认识祂。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对于神的存有获得深不可测的知识,而是:当神与世界、与我们建立了关系,我们是否能认识祂?神已经借着启示祂自己与我们建立了关系,尤其是借着在耶稣基督里的启示;我们基督徒谦卑地宣称,透过这个自我启示,我们确实认识神是真神,真的认识祂的特性,也认识祂的旨意。说我们对神的这个知识只是相对的知识,也是错误的。这种知识也是对于神绝对本性的知识的一部分。”[4]最后那句话大概是想要避免一种观念,即:我们对神的所有知识都只是与人的理性成比例的,因此我们无法保证这种知识符合存在于神里面的实际。

三、在祂的属性中启示出祂的存有

我们从神的纯一性可以作出推论:神的所有属性原为一。我们不能把这些属性视为许多不同的部分,然后组合起来变成神,因为神并不是像人那样由许多不同的部分组成的。我们也不能将这些属性看作是添加到神的存有之上,尽管“属性”(attribute)一词——从ad(“向,加于……之上”)和 tribuere(“指派,归于……”) 衍生的名称——仿佛有这样的含义,因为是无法在神的存有之外添加任何东西的,祂是永恒的“完美”。神学上通常的说法是,神的属性就是神自己,因为祂已经向我们启示祂自己。经院神学家强调一个事实:神就是祂所拥有的一切。祂拥有生命、光、智慧、爱、公义,而根据圣经,可以说祂就是生命、光、智慧、爱、公义。经院神学家更进一步断言,祂的整个本质就等同于神的每一种属性,因此神的知识就是神本身,神的旨意就是神本身,等等。他们当中一些人甚至更进一步说到,神的每一种属性都等同于其他的任一种属性,而且在神里面是完全没有逻辑上的区分的。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极端。尽管我们可以说,在神里面的一切属性可以互相渗透,并且形成了一个和谐的整体,但是当我们排除神里面的一切区分,说祂的自存等同于祂的无限,祂的知识等同于祂的旨意,祂的爱等同于祂的公义(反之亦然),我们就会逐步走向泛神论。唯名论者(Nominalists)的典型特征就是,他们抹去了神里面一切真实的区分。他们担心,若假设神里面有相应于归给神的属性的真实区分,他们就会危害到神的合一性和纯一性,因此他们的动机是可敬的。根据他们的观点,神的存有里一切完美的属性(perfections),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在神的存有里完全没有相应的实际。另一方面,唯实论者(Realists)却断言神一切全德的实际。他们意识到:唯名论者的理论如果前后一致地实现出来,必定会朝向泛神论的方向,即否认一位有位格的神。因此,他们认为,维护神里面的属性是客观的实际,是极其重要的。与此同时,他们坚持神的整个本质就是在每一种属性里面——神是一切中的一切,每一个里面的一切(God is All in all,All in each)——借此设法捍卫神的合一性和纯一性。阿奎那心中也怀抱同样的目的,他断言,神的一切属性并没有启示出祂自身在祂存有深处的所是,而只是启示出神在祂与祂所造之物的关系中的所是。

很自然地,我们应当防止人将神的本质和神的属性或全德分开,也应当防止一种对各种属性之间的关系的错误看法。神的属性是对神的存有的真实判断,换句话说,神的属性是神的存有的固有特质。薛德说道,神的属性是“对神的本质之分析式的、近似的定义。”[5]在某种意义上,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以致我们可以说,神的全德就是神自己,因祂已经向我们启示自己。我们甚至可能更进一步,像薛德一样说:“神的整个本质就是在每一种属性里,属性也在本质里。”[6]因为本质和属性之间的关系是如此密切,我们可以说,属性的知识就带着神圣本质的知识。将神的本质设想为独立存在的,先于祂的属性;而神的属性是附加的,是神的存有的附属特征,乃是错误的。神的属性是神的本质特征,是神的存有本身所固有的,并与神的存有同时存在。改变这些特征,就不可能不改变神的本质存有。而既然神的属性是神的本质特征,每一种属性就都在向我们启示出神存有的某个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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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uyper, De Deo I, p. 28.
[2]第一条。
[3]Calvin, Institutes I.ii.2=《麦种基督教要义》,37页。
[4]Orr, Side-Lights on Christian Doctrine, p. 11.
[5]Shedd, Dogm. Theol. I, p. 334.
[6]同上,p.334。

 

进深研究问题:

我们如何区分神的存有、神的本性、神的本质?

关于神的本质存有,哲学上的观点与神学上的观点有何不同?

有种倾向是要从绝对、爱、性情中寻找神的本质,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它?

奥图(Otto)将神的本质定义为“圣者”或“超然者”(the Numinous),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人不可能透知神?

罪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认识神的能力?

关于“隐藏的神”的观点,路德和巴特有何不同?在这一点上,加尔文的观点和他们是否不同?

路德在其他方面深受俄坎(Occam)的影响,他是否赞同俄坎的唯名主义的观点?关于神存在的问题,改教家和经院哲学家的观点有何不同?

如果神是没有属性的纯粹存有,我们是否可以对神有任何知识?我们应当避免哪些对属性的错误看法?什么才是恰当的观点?

 

参考书目:

Bavinck, Geref. Dogm. I, pp. 91-113.

Kuyper, Dict. Dogm., De Deo I, pp. 124-158.

Hodge, Syst. Theol. I, pp. 335-374.

Shedd, Dogm. Theol. I, pp. 152-194.

Thornwell, Collected Works, I, pp. 104-172.

Dorner, Syst. of Chr. Doct. I, pp. 187-212.

Orr, Chr. View of God and the World, pp. 75-93.

Otten, Manual of the Hist. of Dogmas I, pp. 254-260.

Clarke, The Chr. Doct. of God, pp. 56-70.

Steenstra, The Being of God as Unity and Trinity, pp. 1-88.

Thomson, The Christian Idea of God, pp. 117-159.

Hendry, God the Creator(巴特学派的立场)。

Warfield, Calvin and Calvinism, pp. 131-185(加尔文的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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