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讨论神的定旨过渡到讨论神的预定,我们处理的仍然是同一个主题,只不过是从概论过渡到具体。“预定”这个词并不经常用来指同样的意思。有时候它仅仅用来作为“定旨”这个通用词的同义词。在其他情况下,它被用来指神对一切有道德的受造物的旨意。然而,最常见的是用来指“神关于堕落之人的计划,包括以祂至高无上主权拣选一部分人,并公义地遗弃其余的人”。尽管无法完全排除第二种含义,我们目前所讨论的,主要是指最后一种含义。
一、预定教义的历史
历史上,“预定”一直没有成为人们讨论的重要主题,直到奥古斯丁的时期。早期教父间接提到过它,但对它似乎仍未有清晰的定义。整体来说,他们将它视为神对人的行为的预知,基于神的预知,神决定人将来的命运。因此,伯拉纠才有可能诉诸于一些早期教父的教导。韦格斯(Wiggers)说,“根据伯拉纠的观点,预定得救或预定灭亡,都是基于预知。因此,伯拉纠不承认一种‘绝对的预定’,而是承认在每个方面‘有条件的预定’。”[1]起初,奥古斯丁自己也倾向于这种观点,但是在更深地思考神的美意之至高主权的特性之后,他明白到,预定绝对不可能取决于神对人的行为的预知,相反地,预定是神的预知的基础。他对“遗弃”(reprobation)教义的描述并不是没有含糊不清的。他的一些描述相当于是说,在预定之中,神预知祂自己将来要做的一切,祂也预知自己将来不会做的事,例如一切的罪;他也论及选民是预定的对象,而被遗弃的人是预知的对象。[2]然而,在其他一些段落中,他也把被遗弃之人说成是预定的对象,因此,奥古斯丁教导的是一种“双重预定”,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他也承认,这两种预定之间的差异是在于,神预定人的灭亡和人走向灭亡的途径,与祂预定救恩的方式是不同的;预定人得生命完全是神的至高主权,而预定永死则也是司法的性质,考虑到了人的罪。[3] 奥古斯丁的观点引发了大量的反对意见,尤其是在法国,那里的半伯拉纠主义者虽然承认获得救恩需要神的恩典,却仍然重申一种基于预知的预定论。而那些起来为奥古斯丁辩护的人,被迫在一些重要论点上妥协。他们也没有公正地对待双重预定的教义。只有戈肖克(Gottschalk)和他的一些朋友坚持双重预定,但是他的声音很快就被镇压了,半伯拉纠主义很快就占了上风,至少在教会领袖中是如此。到了中世纪末,在“预定”的教义上,罗马天主教会显然给了人很大的自由。天主教的教师只要主张,神愿意所有的人得救,而不仅仅是选民,他们在预定的教义上,就可以和阿奎那(Thomas Aquinas)一样,朝着奥古斯丁主义的方向,或是和莫林那(Molina)一样,随从半伯拉纠主义的路线,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最好的。这意味着,即使在那些和阿奎那一样,相信一种绝对预定或双重预定的人当中,这个教义也不能贯彻到底,也不能使这项教义成为他们其他神学的决定因素。
十六世纪的改教家们都拥护最严谨的预定论教义。甚至是墨兰顿,在最早期的时候也拥护这项教义。路德接受绝对预定的教义,尽管他相信神愿意叫所有的人都得救,使他在晚年的时候对预定的教义采取一种低调的、秘而不宣的态度。预定的教义逐渐从路德神学中消失,路德宗如今将预定视为完全是有条件的,或部分是有条件的(遗弃)。加尔文坚决维护奥古斯丁绝对双重预定的教义。与此同时,他在为这项教义辩护而反对皮修斯(Pighius)时,也强调一个事实:神关于罪进入世界的定旨,仅仅是一种许可式的定旨,而且应该将遗弃的定旨理解为不是以神为罪的创始者,也绝不是让神为罪负任何责任。改革宗的一些信仰告白相当一致地体现出预定的教义,尽管它们的陈述并不是同等的精确和完整。因着亚米念者攻击这项教义的结果,《多特法典》(the Canons of Dort)包含了对预定教义清晰且详细的陈述。在亚米念型的教会中,绝对预定的教义被有条件预定的教义所取代。
自从施莱马赫的时代以来,预定论就接受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形式。宗教被视为一种绝对依赖的感觉,一种“倾向宇宙”(Hinneigung zum Weltall),人意识到自己彻底依靠自然秩序中特有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中不变的法则和第二因,所有这些都预先决定了人类一切的决定和行动。预定就被等同于这样由天然预先决定或世上普遍的因果关系。奥图(Otto)对这种观点的严厉谴责一点都不过分:“再没有比这更虚假的神学思辨,再没有比这更伪劣的宗教概念了;理性主义者肯定不是因为感觉到一种敌意而反对这个定义,因为它本身就是纯理性主义的一部分,同时也彻底放弃真正宗教意义上的‘预定’观念。”[4]在现代自由神学中,预定的教义也不受人青睐。这项教义要么是被人完全弃绝,要么是被人改变得面目全非。福斯特将它扭曲为决定论;麦敬铎将它描述为预定所有人都要效法耶稣基督的模样;其他一些人则将它削减为预定担任某些职务或得到某些特权。
在我们这个时代,巴特再次将注意力转向预定的教义,但是他对这项教义的解释,与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解释几乎连边儿都沾不上。和改教家们一样,他相信这项教义强调,神在祂的拣选、启示、呼召等等拥有至高主权的自由。[5]同时,他并没有在预定里看到,对人作了一种预先决定好的区分,也不像加尔文那样将拣选理解为特定的拣选。这从他在《罗马书释义》(Roemerbrief)第332页所说的话就可以明显看出来。因此,坎腓德(Camfield)在他的《启示与圣灵:巴特神学论文集》(Revelationand the Holy Spirit: Essay in Barthian Theology)如此说:“需要强调的是,预定并 不意味着神根据一种未知、也无从得知的旨意所作的决定,选择一部分人承受救恩,任凭余下的人灭亡。这种观念完全不是‘预定’本身的含义。”[6]预定只是把人带到启示和抉择时刻的关键时机当中。在人与神的天然关系中,这个关键时机会将人定为罪人,并且在这种关系中弃绝人;但是,因他在基督里蒙召进入他于创造时被命定的关系,这个关键时机会拣选他。如果人凭着信心回应神的启示,他就成为神打算使他成为的,也就是选民;但是如果他没有回应,他就仍旧是一个被弃绝的人。但是由于人总是在这个关键时机当中,无条件的赦免和完全的弃绝就同时继续适用在每一个人身上。以扫可以成为雅各,但是雅各也可能再次成为以扫。麦康纳祺说:“巴特认为,照着他所相信的,对圣保罗来说,个体并不是拣选或弃绝的对象,而是拣选或弃绝的竞技场。这两种决定在同一个个体里相遇,但却是照着一种方式,即从人的角度来看,人总是被弃绝的,但是从神的角度来看,他总是被拣选的。……拣选的基础是信心,遗弃的基础则是缺乏信心。但相信的是谁?不信的又是谁呢?信和不信都根植于神。我们乃是站在奥秘的大门口。”[7]
二、圣经中描述“预定”的语词
我们在这里只考虑以下几个语词:
1.希伯来文单词(yāda)与希腊文单词(ginōskō)、(proginōskō)和(prognōsis)
(yāda)这个词可以只是简单地表示“认识”或“知道”某人或某事,但是也可以用来表达更丰富的含义,例如“带着关爱去认识”或“以某人为关爱或拣选之爱的对象”。在这种意义上,它用来表达拣选的观念(创十八19;摩三2;何十三5)。新约圣经中(proginōskō)和(prognosis)的含义,并非取 决于它们在古典文学中的用法,而是根据(yāda)的特殊意义。它们并不是表示简单的理性洞察力或先见,仅仅是预先知道某件事情,而是指一种拣选的知识,将某人视为可喜悦的或以之为爱心的对象,因此很接近“预定”的观念(徒二23〔参:四28);罗八29,十一2;彼前一2)。如果这些词仅仅理解为只是预先知道某件事情(在这个意义上,神也预先知道所有的人),这些经文就会失去其意义了。甚至亚米念主义者也不得不赋予这些词汇一个更限定的含义,也就是在某种状态或条件下有绝对的把握预先知道某件事。这包含了对将来的状态有一种绝对的确定感,而基于这个理由,就与预定的观念非常接近了。不仅仅是这些词,甚至连简单动词yvóow(ginōskō),在一些情况下也有这种特定的含义(林前八3;加四9;提后二19)。[8]
2.希伯来文单词(bahar)与希腊文单词(eklegomai)和(ekloge)
这词强调在神关乎罪人永恒命运的定旨中选择或拣选的因素,这是一种伴随着神的美意的选择。它们是用来表明神拣选特定数量的人类,并且使他们与自己产生一种特殊的关系。有时候它们也含有呼召人享受某种特权或呼召人承受救恩的观念;但是,若以为这就是它们全部的涵义(正如有些人所认为的),则是错误的。非常明显,这些词通常是指一种事先的、永恒的拣选(罗九11,十一5;弗一4;帖后二13)。
3.希腊文单词(proorizō)和(proorismos)*(*编按:后者没有出现在圣经中。)
这两个词总是指绝对的预定。与其他词不同,这两个词其实需要一个补语。这自然会带出一个问题,为何预定?这两个词总是指预定一个人某种的结局,而从圣经可以明显看见,这个结局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徒四28;弗一5)。然而,这两个词所指的结局不一定是最终的结局,甚至更经常指时间中的某种结局,这种暂时的结局会转而成为达到最终结局的途径(徒四28;罗八29;林前二7;弗一5、11)。
4.希腊文单词(protithēmi)和(prothesis)
这些语词让我们注意到,神在自己眼前设立一个确定不变的计划,是祂自己会坚定持守到底的。它们在下列经文中清楚地指神预定人得救的计划:罗马书八章29节,九章11节;以弗所书一章9、11节;提摩太后书一章9节。
三、预定的创始者和对象
1.创始者
预定这个定旨的全部内容,无疑是三位一体的三个位格协力的作为,这三个位格的筹算和旨意是合一的。但是在救恩的实际施行(economy)中,如同圣经所启示的,以至高无上主权预定的行动是更具体地归给圣父的(约十七6、9;罗八29;弗一4;彼前一2)。
2.预定的对象
与神总体的定旨不同,预定仅仅和有理性的受造物有关。它最常用来指堕落的人。但是它也用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我们在这里是以较广泛的含义来使用这个词的,以便把一切预定的对象都包含在内。这包括一切有理性的受造物,也就是:
A.所有的人,无论是良善的还是邪恶的。这不仅包括群体,也包括个人(徒四28;罗八29、30,九11~13;弗一5、11)。
B.天使,无论是良善的还是邪恶的。圣经不仅谈到圣洁的天使(可八38;路九26),也谈到不守本位、邪恶的天使(彼后二4;犹6);另外也明确提到蒙拣选的天使(提前五21),因此暗示了有不蒙拣选的天使。这自然引发一个问题,我们该如何设想天使的预定呢?根据一些人的观点,这意思只是神大致决定保持圣洁的天使,会在蒙受福的状态中得到确认,而其他的天使会从失丧。但是这完全不符合圣经中预定的观念。倒不如说,这应当是指神已经命定(基于只有祂自己知道的理由),要赐给一些天使——除了他们在受造时被赋予的恩典(这种恩典可以使天使有足够的能力保持圣洁)之外——另外一种特殊的坚忍到底的恩典(grace of perseverance),却不把这样的恩典赐给其他的天使。人的预定和天使的预定之间存在一些差异:(1)人的预定可以理解为“堕落后拣选论”(infralapsarian)而天使的预定只能理解为“堕落前拣选论”(supralapsarian)。神并没有从堕落的天使中选择特定的一部分,使其获得救恩。(2)天使被拣选或预定的,并不是在中保基督里,而是在元首基督里面,也就是说,天使和基督之间存在一种服事性的关系。
C.基督为中保。在某种意义上,基督是预定的对象:(1)与圣父对圣子一般的爱不同的,圣父对圣子有一种从永恒起就驻留在圣子身上的特别的爱(彼前一20,二4);(2)借由基督作为中保的特性,祂是父喜悦的对象(彼前二4);(3)基督作为中保,祂被装饰以神特殊的形象,而这是所有信徒都要效法的形象(罗八29);(4)天国及其一切的荣耀,以及承受天国的途径,都已经被授予基督了,好叫祂可以将这一切传递给信徒(路二十二29)。
四、预定的组成部分
预定包括两部分,也就是拣选和遗弃,包括预先决定义人和恶人最终的结局,也包括预先决定一些暂时的结局(proximate ends),使之成为实现最终结局的工具。
1.拣选
A.圣经中“拣选”的观念。圣经谈到的拣选有多种含义:(1)拣选以色列人作一群特别服事神并享受特权的子民(申四37,七6~8,十15;何十三5)。(2)拣选一些个人担任某种职务,或执行一些特殊的服事,例如摩西(出三章),祭司(申十八5),君王(撒上十24;诗七十八70),先知(耶一5),使徒(约六70;徒九15)。(3)拣选一些个人成为神的儿女,承受永恒的荣耀(太二十二14;罗十一5;林前一27、28;弗一4;帖前一4;彼前一2;彼后一10)。这里考虑的是最后一种拣选,也是预定的一部分,可以定义为:神的一项永恒行动,祂凭着祂至高主权的美意,不是因为预先看到人里面的功德,借以选择特定数量的人,使他们成为特殊恩典和永恒救恩的领受者。我们可以更简要地将它定义为:神要在耶稣基督里、借着耶稣基督拯救一些人的永恒计划。
B.拣选的特征。拣选的特征和总体的定旨的特征是完全相同的。拣选的定旨:(1)表达出神至高主权的旨意,祂神圣的美意。这至少意味着:基督作为中保,并不像一些人声称的,是拣选的驱动因、推动因,或功德因。基督可以被称为实现拣选的“媒介因”(mediate cause),以及信徒蒙拣选而得救的“功德因”(meritorious cause),但是基督并不是拣选本身之推动因、功德因。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基督自己就是预定和拣选的对象,也因为,当祂在救赎的筹算(Counsel of Redemption)里承接中保的工作时,圣父已经将得救的确定数目赐给祂了。在逻辑上,拣选要先于和平的筹算(Counsel of Peace)。(*编按:这里所称的“救赎筹算”与“和平筹算”,都是“救赎之约”的别名。)神拣选的爱要先于差派圣子(约三16;罗五8;提后一9;约壹四9)。当我们说拣选的定旨乃是源自神的美意,也就排除了一个观念,即拣选乃是取决于人自身的任何因素,例如预先看到的信心或善行(罗九11;提后一9)。(2)拣选是永不改变的,因而使选民的救恩确定不移。神通过祂自己的能力,也借着祂在耶稣基督里完成的拯救工作,实现拣选的定旨。祂的计划是,有一些个体会相信福音并坚忍到底,祂也借着基督的客观工作和圣灵的主观运行,来确保这个结果(罗八29~30,十一29;提后二19)。“神坚固的根基立住了,上面有这印记说:‘主认识谁是祂的人’”(提后二19),如此,这就是所有信徒丰盛安慰的来源。他们最终的救恩并不是取决于自己不确定的顺服,而是在神永不改变的计划中获得保证。(3)拣选是永恒的,也就是说,是从永恒而来的。神的拣选永远不应该被等同于任何暂时的拣选,无论是为了在今生享受神特殊的恩典,或为了获得特权和负责任的服事,或从今以后承受荣耀,拣选必须被视为永恒的(罗八29~30;弗一4~5)。(4)拣选是无条件的。拣选绝对不是取决于神预先看见人的信心或善行,如亚米念主义者教导的那样,而是完全取决于神至高主权的美意,祂也是信心和善行的创始者(罗九11;徒十三48;提后一9;彼前一2)。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罪人,都丧失了神所赐的福分,因此他们在根本上是没有分别的;而既然连信徒的信心和善行也是神恩典所结出的果子(弗二8、10;提后二21),即使神预先看到了这些,它们也不能成为神拣选的基础。(5)拣选是不可抗拒的。这并不意味着,人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抗拒拣选的执行,而是说人的抗拒是不可能成功的。也不是说神在执行祂的定旨时,是以一种与人的自由行动相悖的方式,完全掌控人的意志。然而,它的意思的确是,神能够、也的确在人的灵施加强大的影响,以至于使人自愿顺服(诗一一○3;腓二13)。(6)人不能控告神的拣选是不公义的。神喜悦一些人,同时越过另一些人,我们不能根据这个事实控告神是不公义的。只有当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索要原本属于他们的东西时,我们才能说有不公义的情况。如果神欠所有的人赦罪和赏赐永生的债,那么若祂只拯救限定数量的人,祂就是不公义的。但是罪人完全没有权利索要从神的拣选而来的福分。事实上,人已经丧失获得这些福分的权利。我们不仅没有权利责问神为何拣选了一些人、却遗弃了另一些人,更必须承认,即使没有拯救任何人,祂仍然是完全公义的(太二十14~15;罗九14~15)。
C.拣选的目的。永恒拣选的目的是双重的:(1)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使选民得救。神的话清楚地教导,人是被选择,或被拣选才能获得救恩的(罗十一7~11;帖后二13)。(2)终极目标是神的荣耀。甚至连人的救恩也是为了彰显神的荣耀。荣耀神就是拣选恩典的最高目标,以弗所书一章6、12、14节尤其强调了这一点。我们今天的社会福音喜欢强调,人蒙拣选是为了服事神。如果这是要否认人蒙拣选是为了得救得救,也是为了神的荣耀,那么,这种观点就明显是违背圣经的。不过,从这观点本身来看,选民被预定要服事神或被预定要行善,是完全合乎圣经的(弗二10;提后二21);但是这个目标只是附属于我们先前已经表明的那两个目标而已。
2.遗弃
我们的信仰认信标准(*编按:由于伯克富属于欧陆的改革宗教会,他所谓的“认信标准”主要是指欧陆改革宗教会的“三合一信条”,即《比利时信条》(The Belgic Confession)、《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海德堡要理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不仅谈到了拣选,也谈到了遗弃。[9]奥古斯丁不仅教导拣选的教义,也教导遗弃的教义;但是这个“困难的教义”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罗马天主教,绝大多数的路德宗,亚米念主义者和循道宗信徒(Methodists)大致都拒绝这项教义的绝对形式。如果他们还会提到遗弃,也只是指一种基于预知的遗弃。加尔文深深地意识到这项教义的严肃性,从他将它说成是“可怕的定旨”(decretumhorribile),[10]就可以完美地证明这一点。即便如此,他也认为不可随意否认这项被他视为重要圣经真理的教义。今天,一些自称改革宗的学者,对此教义却避讳不谈。巴特教导的遗弃是取决于人拒绝神在基督里的启示。卜仁纳(Brunner)对拣选的观念似乎比巴特更符合圣经,但是他完全拒绝遗弃的教义。他承认,在逻辑上,可以从拣选的教义推导出遗弃的教义,但是他警告人,在这个例子中,不要受逻辑的引导,因为圣经并没有教导遗弃的教义。[11]
A.对此教义的陈述。“遗弃”可以定义为神永恒的定旨之一,神借此定旨决定越过一些人,不使特殊恩典运行在他们身上,并且因着他们的罪恶而惩罚他们,显明祂的公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强调:
(1)遗弃包含两种要素。根据改革宗神学最常见的描述,遗弃的定旨是由两种要素组成的,那就是忽略(preterition)或决心越过一部分人;以及定罪(condemnation;有时候称为预先定罪〔precondemnation)或决 心因着他们的罪的缘故而惩罚那些被越过的人。如此,遗弃就体现了一个双重目的:(a)在赋予人重生或拯救的恩典时,越过一部分人;(b)因他们的罪的缘故,使他们承受羞辱或神的愤怒。《比利时信条》仅仅提到前者,但是《多特法典》同时说明了后者。一些改革宗神学家可能从遗弃的定旨中删除后者。达博尼宁可把对恶人的定罪解释为:神预先看到并预期他们被忽略的结果,如此一来,就剥夺了遗弃的积极特征;狄克的看法是,定罪的定旨应当被视为另一种不同的定旨,而不是遗弃的定旨的一部分。然而,在我看来,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从定旨的教义中完全排除第二项要素,也不能将它视为一种不同的定旨。圣经清楚地教导遗弃的积极面,将它作为拣选的对立面,故此我们不能将它视为纯粹是消极的(罗九21、22;犹4)。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遗弃的定旨里的两种要素之间,有几个不同点:(A)忽略是神的一种至高主权的作为,是仅仅出于祂的美意的行动,并没有考虑人的过失,而预先定罪是一种司法行动,用惩罚来对付罪。即使是堕落前拣选论者也乐意承认,在定罪之时,罪已经被纳人考虑了。(B)人无从得知忽略的原因。这个原因不可能是罪,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罪人。我们只能说,神忽略一些人,是根据对祂自己来说好的、智慧的理由。另一方面,定罪的原因是我们知道的,就是罪。(C)忽略是纯粹消极的,单纯地越过一些人,并没有在人的身上施加任何行动;但是定罪是有效的,也是积极的。那些被忽略的人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他们的罪。
(2)然而,我们应当警惕一种观念,就是正如拣选和遗弃都有绝对的把握可以决定人被命定的最终结局,以及实现此结局的方法,它们也暗示,无论是遗弃或拣选,神都会通过祂直接的权能,使祂所定旨的一切得到实现这意味着,尽管我们可以说,神既然是选民重生、呼召、信心、称义、成圣的源头,因此就通过在他们身上直接的行动,使他们的拣选得到实现。但我们不能说,神也是被遗弃之人堕落、不公义的状态、罪恶行为的源头,要对此负责,因为神是通过在他们身上直接的行动,使他们的遗弃得到实现。神的定旨无疑使罪进入世界确凿无疑,但是神并没有预定一些人犯罪,如同祂预定其他一些人成为圣洁那样。而身为圣洁的神,祂就不可能是罪的创始者。关于这一点,加尔文在他的《基督教要义》里所采取的立场,在下面这段话里非常清楚地表明出来,这是在《加尔文论预定的信条》(Calvin's Articles on Predestination)一书中找到的:
尽管神的旨意是至高的,而且是万事万物的第一因,神也使魔鬼和一切不敬虔之人都服从祂的旨意,但是神不能被称为罪的起因,更不是邪恶的创始者,祂也不接受任何的指责。
尽管魔鬼和被遗弃之人是神的仆人和工具,神使用他们执行祂隐秘的决定,但是,神是用人无法理解的方式,在他们里面、也借着他们动工,却不受他们恶行的玷污,因为神是用公义、正当的方式使用他们的恶念,目的是要产生好的结果,尽管神使用的方式对我们来说是隐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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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ggers, Augustinism and Pelagianism, p. 252.
2.参 Wiggers,同上,p. 239; Dijk. Om't Eeuwig Welbehagen, pp. 39f.; Polman, De Praedestinatieleer van Augustinus, Thomas van Aquino, en Calvijn, pp. 149ff.
3.参 Dyk, ibid., p. 40; Polman, ibid., p. 158。
4. Otto, The Idea of the Holy, p. 90=奥图著,《论神圣》。
5. Barth, The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p. 168; Römerbrief (2nd ed.), p. 332.
6.p.92。
7. McConnachie, The Significance of Karl Barth, pp.240f.
8.参 C. W. Hodge, “Foreknow, Foreknowledge”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aedia.
9.《比利时信条》XVI条;《多特法典》I,15。
10. Calvin,Inst. III.xxiii.7=《麦种基督教要义》,716页。
11. Brunner, Our Faith, pp.3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