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是绝对的存有者,一直是在神学里相当普遍的说法。与此同时,“绝对”这个词更多属于哲学的特征,而不是属于神学的特征。在形而上学中,“绝对(者)”是指一切存在的终极基础;而因为有神论者也说神是一切存在的终极基础,有时候人们也认为哲学上的“绝对者”和有神论观念中的“神”是相同的。但并非必然如此。事实上,“绝对者”这个词所包含的一般概念,使我们不可能把它和圣经或基督教神学中的“神”划上等号。“绝对者”(Absolute)一词是源自拉丁文 absolutus,是由ab(来自)和solvere(松开)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因此它的意思是:不受条件限制的,或是毫无限制、毫无约束的。这种基本想法是以许多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因此“绝对者”被认为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无条件者”、或“自存者”),不受任何关系的约束(“无关者”),没有任何不完美(“完美者”),没有任何现象上的差异和区分,例如物质和精神,存有和属性,主体和客体,表相和实际(“真实者”,或“终极实相”)。
是否可以将哲学上的“绝对者”和神学上的“神”等同?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我们对“绝对者”的看法。如果斯宾诺莎所构想的“绝对者”是一个“自存的存有”,其他一切具体的事物都只是暂时的模式,从而将神和世界等同,那么我们就无法认同他把这位绝对者等同于神的观点。当黑格尔将“绝对者”视为“思维”和“存有”的统一,万事万物——包含一切关系——的整体,在它里面,现在一切的不协调都会在完美的统一中得到解决,我们也同样不能认同他将这位绝对者等同于神的观点。而当布雷德黎(Bradley)说,他的“绝对者”与任何事都不相干,绝对者与有限的意志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实际关联,我们同意他的看法,就是这位绝对者不可能是基督教的神,因为基督教的神确实与有限的被造物建立关系。布雷德黎不能相信宗教中的神只不过是有限的神。但是当“绝对者”被定义为一切现存事物的“第一因”、或一切实际的终极基础、或自存的存有,就不能将它视为和神学上的神等同。神是那无限者,祂不存在于任何必要的关系中,因为祂是自足的,但与此同时,祂可以自由地与整个受造万物和个别的受造物建立各种关系。不可传通的属性强调神的绝对存有,可传通的属性则强调神与一切受造物建立各种关系的事实。在这章中,我们将思想以下的“神的全德”。
一、神的自存
神是自存的,也就是说,祂存在的基础是祂自己。这种观念有时被表达为:祂是causa sui(祂自己的因),但是这种表述法很难说是准确的,因为神是没有“因”的,祂的存在是靠祂存有的必然性,因此祂必然存在。而另一方面,人的存在不是必然的,人存在的“因”是在他本身之外的。神自存的观念通常用aseitas这个词来表达,意思是从自己产生的(self—originated),但是改革宗神学家们通常使用 independentia(独立)这个词来代替它,不仅表达神在祂自身的存有中是独立的,也指神独立于其他的一切事物之外:祂的美德、法度、工作,等等。我们可以说被造物中有这种全德的微弱痕迹,但这只能意味着,尽管被造物是绝对依赖的,它也有自己独特的存在。但是,这种存在当然与“自存”还有一大段距离。神的自存性是普遍受到承认的,也是异教和哲学的“绝对者”所暗示的。当“绝对者”被设想为自存、是万事万物的终极基础,并自愿地与其他存有建立各种关系时,就可以等同于神学上的“神”。身为自存的神,祂不仅在祂自己里面是独立的,也使得其他一切的事物倚靠祂。“耶和华”这个名也表达出神的“自存”这种观念。正是因为祂是自存的、独立的存有者,神才能给出确实的保证:祂会在自己与其子民的关系中永远保持不变。我们也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现更多的暗示:首先是约翰福音五章26节的断言, “因为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祂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在宣告神独立于万有、而且万有只能借着祂而存在时(诗九十四8起;赛四十18起;徒七25);以及在一些暗示祂在自己的思想(罗十一33、34)、自己的旨意(但四35;罗九19;弗一5;启四11)、自己的能力(诗一一五 3)、自己的谋略(诗三十三 11)上都是独立的陈述中。
二、神的不变性
神的不变和祂的自存必然是并存的。正是借着神的这个全德,祂不会有任何改变,不仅是祂的存有不会改变,祂的全德、以及祂的旨意和应许也不会改变。因着这个属性,祂被高举超越一切的变化(all becoming),神的本体或全德完全不会增加或减少,也不会增长或衰减。祂的知识和计划、道德准则和决定都是永不改变的。连人的理性也教导我们,神是不可能改变的,因为改变就意味着变好或变坏。但是,神既然是绝对的完美者,任何改良和退化同样都是不可能的。以下这类经文清楚地教导神的不变性:出埃及记三章14节;诗篇一○二篇26~28节;以赛亚书四十一章4节,四十八章12节;玛拉基书三章6节;罗马书一章23节;希伯来书一章11~12节;雅各书一章17节。与此同时,也有许多经文似乎在说神有改变。
那位住在永恒中的神,岂不是创造了世界,在基督里成了肉身,并借着圣灵永远居住在教会里面吗?祂岂不是将自己描述为既是启示的又是隐藏的,是来来去去的,会后悔并改变自己的意向,在人悔改之前和之后,以不同的态度来对待人吗?参:出埃及记三十二章10~14节;约拿书三章10节;箴言十一章20节,十二章22节;诗篇十八篇26、27节。这里隐含的反对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误解。神的不变性不应当被理解为是在暗示“静止不动”(immobility),仿佛神里面是没有行动的。神学上甚至习惯说神是“纯粹行动”(actus purus),也就是一位总是在行动的神。圣经教导我们,神与人建立了各式各样的关系,可以说,神是与人一同生活的。在祂周围会有变动,祂与人的关系也会改变,但神的存有、属性、旨意、行动的动机、应许都是没有改变的。创造的目的是永远与祂同在的,而当这个目的靠着祂旨意的一个永恒行动而得到实现时,祂自己并没有发生改变。道成肉身并没有使神的存有或全德发生变化,祂的目的也没有改变,因为正是祂永恒的美意差派祂的爱子到世上来。
如果圣经谈到祂后悔,改变主意,在罪人悔改之后改变祂自己与罪人的关系,我们应当谨记,这些只是拟人化的说法。实质上,改变的从来都不是神,而是人,以及人与神的关系。坚持神的不变性,来反对伯拉纠派(Pelagian)和亚米念派(Arminian)的教义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认为神是会改变的,事实上,改变的不是祂的存有,而是他的知识和旨意,因此祂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行动。坚持神的不变性,对于反对泛神论的观念也很重要,这种观念认为神不是绝对的存有者,而是一种永恒的变动,而这位无意识的绝对者逐渐发展出人里面的有意识的“个性”(personality)。坚持神的不变性,对于反对目前的一些趋势也很重要,这些趋势将神说成一个有限的、不断挣扎的、逐渐成长的神。
三、神的无限
神的无限是神的全德之一,借着这个全德,祂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将“无限”归给神,我们就是在否认,神的存有或属性受到任何限制,或能受到任何限制。它暗示神完全不受宇宙、受这个时空世界的限制,更不会被限制在宇宙之内。它并未牵涉到神与整个现存万物的认同,却也不排除一切衍生的、有限的事物可以同时并存,祂与这些事物是有关连的。神的无限必须被构想为内含的(intensive),而不是外延的(extensive),也不应当被混淆为无边无际的扩张,仿佛神被铺张到整个宇宙,一部分在这里,一部分在那里;因为神并没有身体,所以祂没有延展。神的无限也不应当仅仅被视为负面的概念,尽管我们确实无法从正面去想像“无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是神里面的一个实际如何只有祂才能完全透知。我们可以区分出神的无限的几个面向。
1.祂的绝对完美
这是就神的存有本身来考量时所具有的无限性。它不应当从量的角度来理解,而应当从质的角度来理解;它可以用来限定神一切可传通的属性。“无限的能力”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总量,而是一种永不枯竭的效能;“无限的圣洁”并不是指圣洁的量是无限的,而是指这种圣洁在本质上没有任何的限制或缺陷。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解释无限的知识和智慧,无限的爱和公义。欧珥博士说:“或许我们可以说,神里面的无限是终极性的无限:(A)从内在和本质来说,不存在任何的限制和缺陷;(B)无穷的潜能。”[1]在这种意义上,“神的无限”这个词,简单地说,是与祂神圣存有的全德是完全相同的。圣经支持它的经文见于约伯记十一章7~10节;诗篇一四五篇3节;马太福音五章48节。
2.祂的永恒性
神的无限与时间之间的关系被称为祂的永恒性。圣经描述神的永恒性的形式,简单说就是贯穿无尽的世代期间(诗九十2,一〇二12;弗三21)。然而,我们应当记得,圣经在说到神的永恒时,用的是通俗的语言,而不是哲学的语言。我们一般也按照同样的思想方式,认为神的永恒性的意思就是一段无限往后和无限向前延伸的时间。但这只不过是一种通俗的、象征的方式,用来表达一种实际上超越时间、且在本质上与时间截然不同的实际。在严格的意义上,“永恒”这个词是用来表述一种超越所有时间限制的状态。这个词以这个意义应用在神身上,起码就在彼得后书三章8节暗示。欧珥博士说:“严格说来,时间是与延续存在之物体的世界有关的。神充满时间;神在时间的每一部分中;然而祂的永恒其实仍然不是这种‘在时间里’的状态,而是在一种与时间形成强烈对比的状态中。”[2]我们的存在是以天、周、月、年来标记的;但神的存在并不是按照这种方式标记的。我们的一生被划分为过去、现在、未来,但是在神的生命里并没有这种划分。祂是永远的“我是”。祂的永恒性可以被定义为神的全德的一部分,神借着这种全德得到高举,超越一切时间上的限制,也超越一切接续不断的瞬间,在某个不可分割的当下之中,拥有祂整个的存在。永恒和时间的关系,构成了哲学和神学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在我们当前的条件下,可能无法得到解决。
3.祂的广大无边
神的无限也可以用来指空间,称为神的广大无边。它可以被定义为:神的存有的一种全德,借着这种全德,神超越一切空间的限制,却以祂整个的存有存在于空间的每一点上。它既有否定的一面,也有肯定的一面,否认空间对神的存有的一切限制,同时断言神超越空间,并且以祂的整个存有充满空间的每一部分。加上“整个存有”这几个词,是为了避免一种观念,即神散布在空间之中,仿佛神的存有的一部分存在于一个地方,另一部分存在于另一个地方。我们区分出在空间中的三种存在形式。身体在空间里的存在是受限制的(circumscriptively),因为身体是以空间为界限的;有限的灵在空间里的存在是定点式的(definitively),因为它们并不是无处不在的,而是仅仅存在于某个确定的地方;而与这两种存在形式都截然不同的,神在空间中的存在是完全充满的(repletively),因为祂充满一切的空间。祂在空间的任何一部分都不会缺席;祂充满一个地方,也不会多于另一个地方。
在某种意义上, “广大无边” (immensity)和“无所不在” (omnipresence)这两个词用在神身上时,代表相同的意思,因此可以视为同义词。但是有一点不同,应该要小心注明。“广大无边”是表明一个事实,即神超越一切空间,而且不受空间的限制;然而“无所不在”是表明,神仍用祂整个的存有充满空间的每一部分。前者强调神的超越性(transcendence),后者强调神的内蕴性(immanence)。神内蕴于祂所造的一切,在祂所造的一切内,但绝不受其束缚。一方面,就着神与世界的关系而言,我们必须避免泛神论的错误,那是当今众多思潮的特征,否认神的超越性,同时假设神的存有其实是万事万物的本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避免自然神论的观念,即神确实透过祂的能力(per potentiam)、但不是透过祂的存有和本性(per essentiam etnaturam)存在于受造界中,并且从远处作用在这个世界上。尽管神和世界是有别的,不能被视为和世界等同的,但是祂仍然存在于祂所造一切的每一部分,不是仅透过祂的能力,而且是透过祂的存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神同等地或在同样的意义上存在于祂所造的一切之内。神的内住的本质与祂所造之物的本质是和谐一致的。神住在地上与神住在天上是不同的,住在动物中与住在人里面是不同的,住在无生命的被造物中与住在有生命的被造物中是不同,住在恶人心中和住在敬虔人心中的方式是不同的,住在教会中与住在基督里也是不同的。神内蕴在祂所造之物的方式有无限多种类型,向那些有眼可看的人启示神的程度也有无限多种类型。圣经清楚启示了神的无所不在。天和地都无法容纳神(王上八27;赛六十六1;徒七48~49);同时,神充满天地,祂也是近处的神(诗一三九 7~10; 耶二十三 23~24; 徒十七 27~28)。
四、神的统一性
我们可以区分独一的统一性(unitas singularitatis)和纯一的统一性(unitassimplicitatis) :
1. 独一的统一性
这个属性既强调神的“同一性” (oneness),也强调神的“唯一性” (unicity),在数量上,祂是“一”,因此,祂是“独一无二的”。它暗示只有一位神圣存有,而从这件事的本质来看,也只能有一位神圣存有,所有其他的存有都是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圣经在不同的章节中教导我们,只有一位真神。所罗门王求神为祂的百姓伸冤,“使地上的万民都知道唯独耶和华是神,并无他神”(王上八60)。保罗写信给哥林多人,“然而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祂,我们也归于祂;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借着祂有的,我们也是借着祂有的”(林前八6)。同样,他也写信给提摩太,“因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耶稣基督”(提前二5)。其他的经文强调神的独一无二,甚于强调神在数量上的单一。申命记六章4节众所周知的用词就是如此,“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在这节经文里的希伯来文单词(ehād),翻译为“独一的(one)”,也可以翻译为“独有的”(anonly),等同于德文的“einig”(统一的)和荷兰文的“eenig”;而这似乎是更好的翻译。凯而(Keil)强调一个事实:这节经文并不是在教导神在数量上的单一,而是强调耶和华是唯一有资格拥有“耶和华”这个名号的神。这也是这个词在撒迦利亚书十四章9节的意思。出埃及记十五章11节的反问也优美地表达同样的观念,“耶和华啊,众神之中谁能像你?谁能像你至圣至荣,可颂可畏,施行奇事?”这将一切多神论的概念都排除在外。
2.纯一的统一性
尽管之前所讨论的“统一性”,将神与其他的存有区分开来,我们现在考虑的神的全德是在表达神圣存有的内在和本质上的统一性。当我们谈及神的纯一性(simplicity)的时候,我们是用这个词来描述纯一的状态或本质,一种未被划分为不同部分的状况,因此不是组合而成的。它意味着神不是合成的,也不接受任何的划分。这暗示神性里的三个位格并不是由神圣本质的不同部分组成的,神的本质和祂的全德并不是截然不同的,神的属性并不是被添加到祂的本质之上的。既然这两者实际上是同一回事,圣经就可以说到神是光、也是生命,是公义、也是爱,如此就把祂和祂的全德视为等同。神的纯一性来自于祂其他的全德;源自祂的自存,这就排除了在祂之前存在任何事物的观念,后者就像复合物的情形;神的纯一性也源自祂的永不改变。如果神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神的不变性就不是对祂本质的描述了。中世纪时期,这个全德是备受争议的,并且被苏西尼派(Socinians)和亚米念派否决。圣经并没有明确地断言这一点,但是在论及神是公义、真理、智慧、光、生命、爱等等时,就暗示了这点,因此也表明每一种属性,因为它们是绝对完美的,就完全等同于神的存有。在最近的神学著作中,很少提到神的纯一性。许多神学家积极地否认这个属性,要么是因为将它视为纯粹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或者是因为他们认为这和三位一体的教义相冲突。达博尼相信神的本质中完全没有复合的成分,但是他不承认,在神里面,本质和属性是完全相同的。他宣称,在这方面,神并不比其他有限的“灵”更为纯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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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rr, Side-Lights on Christian Doctrine, p. 26.
2.同上,p.26。
3. Dabney, Syst. and Polem. Theol., pp. 43f.
进深研究问题:
我们在哲学中遇到哪些关于“绝对者”的不同概念?
哲学上的“绝对者”是否始终可以等同于神学上的“神”?布雷德黎如何区分这两者?
詹姆斯、席勒、华得、威尔斯和另一些人的“有限的神”,和“绝对者”有什么关系?神不可传通的属性和“绝对”有何关联?
神的不变性是否排除神一切的“行动”?在多大程度上排除了“关系”和“行动”的改变?
神的“绝对全德”是否应该视为神的一种属性?为什么圣经把神的永恒说成无限延长的时间?是否有可能调和神的超越性和祂的内蕴性?现代神学经常如何解释神的超越性?
神的纯一性暗示了什么内容?
参考书目:
Bavinck, Geref. Dogm. II, pp. 137-171.
Kuyper, Dict. Dogm., Deo I, pp. 287-318.
Hodge, Syst. Theol. I, pp. 380-393.
Shedd, Dogm. Theol. I, pp. 338-353.
Dabney, Syst. and Polem. Theol., pp. 151-154.
Thornwell, Collected Works I, pp. 189-205.
Strong, Syst. Theol., pp. 254-260, 275-279.
Pieper, Christl. Dogm. I, pp. 536-543,547-549.
Knudson, The Doct. of God, pp. 242-284.
Steenstra, God as Unity and Trinity, pp. 112-139.
Charnock, Existence and Attributes of God. pp. 276-405. |